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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人: 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与 因
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仲裁),经协商一致,订立如下条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担任其第 审诉讼代理人。
二、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甲方提供虚假事实和证据的,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三、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
四、乙方律师必须认真完成代理活动中的各项工作,按时出庭,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五、根据国家计委、***《律师收费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甲方应向乙方交纳代理费人民币 元,于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支付。协商收费的,另行订立收费协议,该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甲方未按期交纳或未完全缴纳代理费的,乙方有权中止本合同,暂停代理工作,待甲方完全付费后,恢复本合同的履行。
乙方律师在代理工作中的差旅交通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单方终止委托事项或撤诉等,代理费不退还。
八、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结止(终结包括:判决、裁定、调解、庭外和解有撤销诉讼)。二审、再审、执行程序中继续委托律师代理的,另行签订代理合同和收费。
九、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甲方:(公章/签字) 乙方:
法定代表人:(盖章)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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