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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年终奖计税法
多发一元导致多交千元税
早报记者 姜丽钧
“当年终奖数额超过某个临界点哪怕1元时,对应的纳税税率就将提高一档,导致年终奖‘多发少得’、实际收入不升反降的情况。”在市政协委员、上海交通大学航空航天学院常务副院长敬忠良看来,这样的年终奖纳税计算方法往往会导致“多发1元钱多交千元税”,不合理也不公平。在提交的政协提案中,敬忠良建议税务部门对此进行调整。
对低收入者不公平
按照现行的计税方法,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提案中,敬忠良作了一个详细的计算:甲年终奖为18000元,平摊到每个月是1500元,其适用税率为3%,所以应纳税 18000×3%-0=540元,实际收入为18000-540=17460元;如果乙的年终奖是18001元,因为18001/12大于1500,其适用税率为10%,所以应纳税18001×10%-105=1695.1元,实际收入为18001-1695.1=16305.9元。乙只比甲多拿了1元钱奖金,却要多交1155元的税。
敬忠良认为,这种计税方法不但不合理,而且对低收入或月收入不均的群体不公平。
目前年终奖的计税方法是假设雇员每月的计税收入是3500元,如果雇员每月计税收入低于3500元,年终奖就会多纳税。而对收入不均的人来说,假设甲每月收入3500元,不用纳税。乙1-6月无收入,7-12月月收入7000元,每月需纳税(7000-3500)×10%-105 = 245元,共需纳税1470元。虽然甲乙两人的年度收入一样,乙却要多交1470元税。
提出两个解决方案
敬忠良提出两个新方案:
第一种方案是采用新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如果将年终奖平摊到每月计税,正确的算法是先计算每月的纳税额,再乘以12,得出年终奖纳税额计算公式。再以甲年终奖18000元为例,应纳税: (18000/12×3%-0)×12 = 540元;乙年终奖为18012元,乙应纳税: (18012/12× 10%-105)×12 = 541.2元。乙多拿了12元奖金,要多交1.2元税,税率10%。
敬忠良提出的第二种计税方法是采用年收入平摊月均方法计税,他建议,为了体现纳税的公平性,消除税前收入多,税后收入反而少的不合理现象,国税局在企事业单位第二年1月发年终奖时,采用年收入平摊月均的方法进行计税,月均计税收入 =(12个月计税收入之和 + 年终奖)/12,根据月均计税收入得出月均应纳税额,年终奖纳税额=月均应纳税额×12–已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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