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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议书编制原则
1 总 则
1.0.1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是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中的一个重要阶段。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将作为列入国家中、长期经济发展计划和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的依据。为明确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的原则、基本内容和深度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需报送国家计委审批的中央和地方(包括中央参与投资)新建、扩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的编制。不同类型的工程,应根据任务特点对本规定的条文内容进行取舍。小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可适当简化。对影响立项的关键问题和利用外资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单位可根据需要向项目业主提出补充要求,适当增加工作内容和深度。按国家基建程序规定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其编制内容和深度要求,可参照执行。
1.0.3 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的总要求,在经批准(审查)的江河流域(区域)综合利用规划或专业规划的基础上提出开发目标和任务,对项目的建设条件进行调查和必要的勘测工作,并在对资金筹措进行分析后,择优选定建设项目和项目的建设规模、地点和建设时间,论证工程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1.0.4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应贯彻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水利行业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并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1.0.5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业主或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部门编制。项目业主应承担所需编制费用,并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1.0.6 项目建议书应按本暂行规定第2~12章的要求进行编制,并将“建设的必要性和任务”列为第1章,依次编排。
2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任务
2.1 项目建设的`依据
2.1.1 概述项目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和自然、地理、资源情况,社会经济现状以及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利水电建设的要求。
2.1.2 概述项目所在地区水利水电建设现状及其近、远期发展规划对项目建设的要求。
2.1.3 说明项目所依据的流域(区域)综合利用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
2.1.4 概述规划阶段方案、比选结果和规划成果审批意见。
2.2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2.1阐明项目在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规划中的地位与作用,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防洪治涝。应阐明本地区历史上发生的重大洪涝灾害情况及对地区经济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地区防洪治涝工程设施现状及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提高防洪治涝能力的要求。
(2)河道整治。应阐明本地区河道(河口)演变情况及地区经济发展和人类活动对河道的影响,河道整治工程设施现状,河道、河口水网区现有主要问题,根据地区国民经济发展需求和河流水沙特性,分析治理河道、河口的条件与要求。
(3)灌溉。应阐明供、受水区水资源平衡状况,受水地区农业生产现状,发生的主要旱灾和渍、碱害情况及特点,对农牧业生产的影响,灌溉用水、节水、排水工程设施现状,农业节水目标及中长期供水需求预测,灌区地下水状况,并分析地区农牧业发展对灌溉及排水的要求。
(4)城镇和工业供水。应阐明供、受水区水资源供需平衡及水质状况,受水地区工业和城镇用水、节水和供水设施现状。根据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中、长期供水需求预测和节水目标,分析受水地区对供水工程的要求。
(5)跨流域调水。应按城市供水、灌溉、水力发电、通航等一项或多项任务,逐项分别阐明兴建工程的要求。
(6)水力发电。应阐明本地区动力资源情况。根据电力工业现状、地区电力系统发展规划和供电需求情况,分析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水电项目的需求。
(7)垦殖。应阐明本地区滩涂淤变情况及对人类活动的影响,土地利用和垦殖现状。分析滩涂淤变趋势,根据地区经济发展和垦殖总体规划,分析研究地区对垦殖的要求。
(8)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有通航过木要求时,应阐明本地区已有航运和漂木设施的能力及工程现状,根据地区经济发展对客货运量和漂木量增长的预测,分析研究发展通航过木工程的条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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