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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招生工作细则

时间:2022-08-03 01:52:10 幼儿园工作总结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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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招生工作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现就2015年浦东新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幼儿园招生工作细则

一、指导思想

充分认识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重要性,从实践“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2015年的招生工作做好、做实,让人民群众满意。

二、招生原则

1、信息公开,操作公正。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招生原则,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信息。2015年向社会公开的幼儿园招生信息主要有:(1)2015年浦东新区幼儿园招生工作细则。(2)浦东新区各级各类幼儿园招生范围、办学等级和收费标准。(3)浦东新区招生工作监督电话。相关招生信息将在浦东新区招生办公室网站及浦东新区学前教育网站上公布。

2、相对就近,免试入园。浦东新区2015年幼儿园招生工作应遵循“相对就近,免试入园”的原则。各级各类幼儿园必须优先满足地段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的入园需求。

公办幼儿园招收规定地段内的适龄儿童;民办幼儿园在优先招收地段生的基础上,可适当扩大招生范围,实行自主招生。

3、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各幼儿园要严格根据招生政策及幼儿园办班规模,实行依据条件依次招生的原则,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三、招生管理

(一)招生对象

1、 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身体健康(无慢性传染病)、智力正常、可正常参加集体活动、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为2015学年公办幼儿园招生对象。

(1)持有在2015年3月31日前入户的、招生区域内常住户籍的(户籍与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起,且其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户主的有效);因动迁原因,户口暂未迁入居住地的,依据动迁协议书安置地址(租赁房屋地址作统筹安排),可安排到对口地段的幼儿园就读。

(2)持有2015年3月31日前办理的招生区域内房产证的适龄儿童(产权人是父母或儿童本人,并共同拥有全部产权)可安排到对口地段的幼儿园就读(原则上一套住房三年内只安排1名适龄儿童)。

(3)父母双方中有一方为上海常住户口,幼儿尚无上海户籍的,按父母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安排到对口地段的幼儿园就读。

(4)持有效期一年及以上年限上海市人才引进居住证人员的子女,根据居住证地址,视对口幼儿园班额情况作统筹安排。

(5)完成对口地段招生任务后确有余额的公办幼儿园,可招收持公安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子女(适龄儿童需提供父母一方居住证明、父母及幼儿户籍证明、父母一方在沪务工证明)。

2、根据《浦东新区学前教育阶段政府向民办幼儿园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各民办幼儿园在优先满足对口公建配套区域内适龄儿童入园的基础上[对象为上述条件的(1)(2)(3)项],可适当扩大招生范围,实行自主招生。

3、智力、听力等有障碍的特殊儿童可到爱心幼儿园或上南三村幼儿园特教班报名。

4、外籍适龄儿童可到附近具有招收外籍儿童资质的幼儿园办理报名手续。

(二)招生办法

1、明确招生地段

各教育署在对现有学前教育资源、适龄儿童人数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确定2015学年各幼儿园对口招生地段,并报教育局基教处审核。各幼儿园根据招生地段组织招生工作,个别入园矛盾突出地区由教育署组织相关幼儿园集中报名、统筹安排。

2、发布招生公告

由浦东新区招生办公室统一印制幼儿园招生通告,各幼儿园(含民办幼儿园)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将招生通告张贴在招生范围内的公共场所。

各民办幼儿园自行印制的招生简章及其它宣传资料须到所属教育署备案。

3、组织招生工作

(1)各幼儿园根据招生要求认真组织招生工作。

(2)在招生过程中各招生单位须认真核查幼儿出生证、户籍证、房产证、居住证等相关证明,仔细登记幼儿实际出生年月、家庭住址、户籍所在地、父母姓名、联系电话等,确保幼儿的报名信息真实、完整。

(3)各幼儿园(含民办幼儿园)于2015年5月15日前将经教育署审核通过的招生信息登陆至电子学籍档案。

4、确定招生工作时间表

3月1日-3月31日 各教育署分别调查适龄儿童人数,并根据调查情况确定幼儿园招生地段。

4月6日-4月15日 公布招生信息,幼儿园发布招生通告。

4月16-4月17日 各幼儿园组织新生报名工作

5月10日 各幼儿园完成新生录取通知工作

5月8日-5月15日 登记学籍

四、违纪违规处罚

1、幼儿园(含民办幼儿园)擅自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园挂钩的考试和测试的,依据《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幼儿园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2、幼儿园为迎合少数小学招生考试选拔需要,擅自开设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学科化教学内容,或组织幼儿参加学科化考试(测试),提供成绩证明的,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责令其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3、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的,一经查实,对负有责任的幼儿园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五、注意事项

1、招生工作必须符合《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法规要求,必须符合2015学年上海市和浦东新区招生工作文件精神。

2、招生工作实行单位法人负责制。各幼儿园要认真制订本次招生方案,精心组织招生工作,实行规范招生。各幼儿园要认真做好招生前的准备工作;在招生过程中妥善地处理各种问题,对家长要热情接待、耐心解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招生结束后,做好学籍登记工作,做到信息清晰完整、准确无误。

3、幼儿入园前须根据规定到卫生医疗机构进行体格检查,并向幼儿园递交体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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