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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读书笔记
在司法裁判领域,达马斯卡教授认为应该在发现真实的价值与法律程序或证据制度的其他价值之间保持一种平衡。因为“证明活动的法律调整受到认识因素和认识外因素的双重影响”。尽管这种两种因素的区分很困难(之所以困难是因为有些因素既有助于发现真实,又有助于维护程序的其他价值),但是,对之加以区分有助于在发现真实与其他程序价值之间作出权衡。这就需要考虑理想的制度安排——最佳认识策略与既有制度的关系,从而使既有制度的`缺陷最小化。
首先,作者考虑了制度内可能影响事实认定方式。
第一,司法组织结构。在司法组织结构中,一方面,对职业化法官与非职业化法官而言,最佳事实认定方式存在着细微的差异。职业人士从规范的视角看问题,而非职业化的人士以生活经验等视角看问题。这就需要在制度设计时,考虑到这种差异。另一方面,对个人或独任与群体或合议庭而言,他们认定事实的过程亦有差异,从而需要为它们设置不同的规范来规制他们的认识行为。第二,法律程序。从类型化的视角来看,当事人主义推动程序进展的事实认定方式完全不同于职权主义程序中事实的认定方式。与理想的认识事实方式相比,它们都存在某种程度上的缺陷。作者行文到这里还是特别有意提醒那些企图将两种方式结合的改革者。
其次,作者考虑了制度外的可能影响事实认定方式的因素。
制度外的因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程序目的。就单纯的私人纠纷而言,当事人可以对事实约定一致,即使法官心存疑虑也无法运用最佳是事实认定方式。但是,一旦涉及公共政策时,程序的目的就十分关注政策的实施,处分权因此也要受到限制。在制度设计时要考虑到这种程序目的层面的差异,从而才可能改造事实认定的最佳方式。二是政治因素。政治组织结构对于权力的分配方式,尤其是对权力的监督方式,其监督常常是无法控制具体的过程而只能监督其结果,这样就必须设置容易监督“形式”,比如注重文档等。不仅如此,一个民族的文化、世界观都可能影响事实认定的方式。
最后,作者分析了事实本身,即事实认定方式的非连续性以及多样性。
尽管文化影响了事实的认定方式,但是仍然可以对事实认定方式进行比较。因为特定社会司法裁判对不同利益的重视程度不同,所以,事实认定方式也存在着差别。作者通过史实证明了在特定社会形态的中,事实认定方式因为文化以及利益重视的不同而呈现出了种种差异。另外,事实本身还具有多样性,比如有些事实是不言自明的经验、有些事实依赖于不断发展的社会文化背景、有些文化与价值无关相对容易作出判断,而有些则需要依赖错综复杂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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