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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变更申请书
申请人(原告):***,男,193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身份证号码: ***。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申请人(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贵院依法受理,现在申请人请求增加和变更诉讼请求并整理如下: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申请人与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
2、判令撤销申请人与被告***签订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
3、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57000元;
4、判令被告***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20000元;
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补充):
2011年2月25日,申请人***与被告***签订了《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申请人当时考虑到二被告为夫妻关系,被告***虽无被告***的书面授权,但其二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申请人误以为被告***是代表被告***签订该协议的,正是因为申请人与被告***已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申请人按相关约定将公产房变为私产后,被告***才能陪同并代表***与申请人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因此,被告***的签约行为不是自己的个人行为,而是作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但因其没有代理权,而申请人误认为其有代理权,申请人存在明显的重大误解,因而应依法撤销被告***与***签订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 此外,申请人原本打算将上述卖房款用于购买新的房屋,并委托儿子***全权代理买房事宜。2011年1月16日***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购买***房屋,并支付了定金20000元。现在由于二被申请人未履行付款义务,致使申请人无经济能力支付上述房屋的购房款,卖方因其违约而没收了定金20000元。该定金损失正是由于被申请人***未履行付款义务造成的,理应得到相应赔偿。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提出以上变更诉讼请求,恳请人民法院予以批准。
此致
天津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精选变更申请书 [篇2]
我新化县燎原海军加油站其法定代表人由游克行同志担任,该同志对工作任劳任怨,为该站的经营管理和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但因我站扩大了建设规模,加大了工作量,因现任法人年老(已过80岁)体弱、多病缠身,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我们根据法人的意愿同意法人进行变更,拟定新任法人为刘旭章,今特申请前来,请求批准变更为感!
新化县燎原海军加油站
2015年6月8日
委 托 书
为有利于新化县燎原海军加油站的工作,将我现任本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及职能职责委托给刘旭章同志担任和履行。
委托人:
2015年6月8日
法人认定书
经商定,同意游克行同志辞去新化县燎原海军加油站法人职务,认定刘旭章同志为该站新任法定代表人,从2015年7月1日起履行。
新化县燎原海军加油站
2015年6月8日
新化县燎原海军加油站产权转让协议书
甲方:游克行 (转让人) 乙方:刘旭章 (受让人) 甲方因年老体弱,疾病缠身,无能力经营和管理新化县燎原海军加油站的工作,同意将该站产权给予转让;乙方接受甲方提出产权转让的条件,同意受让,现双方特签订协议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权力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甲方自愿将新化县燎原海军加油站的产权予以转让。
2、自产权转让后,甲方不再参与经营管理。
3、甲方可以将产权转让物换算成人民币入股,参与利润分配。
4、产权转让后的各类债务和风险甲方概不负责。
(二)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新化县燎原海军加油站产权转让条件。
2、乙方对该站负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权力。
3、乙方对该站的经营方式、管理措施应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要求,施行安全文明经营。
4、乙方负责该站的融资、人事安排和日常事务性等工作。
二、本协议签订后不再新增协议条款。
三、如甲方不愿意入股,乙方应将产权转让物换算成人民币一次性付给甲方。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2015年6月8日
精选变更申请书 [篇3]
***(单位):
我单位位于**街(路)**号,由于经营(其他原因)需要,现欲搬到**街(路)**号。现申请将**证上的经营地址进行相应变更,请给予办理为感。
申请人:*****
年月日
赵王婧仪
2015-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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