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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职工管理制度

时间:2022-11-24 11:32:55 退休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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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职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依据 本办法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订定。

企业退休职工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以正式编制内的从业人员为限,聘约、定期契约或临时人员不适用。

第三条 申请退休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退休:

(一)服务满15年以上,年龄满55岁者。

(二)服务满25年以上者。

第四条 命令退休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命令退休:

(一)年满60岁。

(二)因公伤病逾24个月未复职者。

(三)心神丧失或因公致身体残废不胜职务者。

第五条 退休金的发给标准 从业人员的退休,按其年资依本办法附表规定计发退休金。

第六条 公伤病的范围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因公伤病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而言:

(一)因执行职务而致伤病者。

(二)因患职业病者。

(三)在工作场所遭遇不可抗力的危险而致伤病者。

第七条 心神丧失的范围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心神丧失”系指神经受伤及精神失常而不能治愈者,所称“残废”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失残视觉者。

(二)失残听觉者。

(三)丧失言语功能者。

(四)失残一肢以上的机能者。

(五)失残其他重要机能者。

第八条 退休人员改聘 奉准退休的从业人员,其服务部门除工作需要得呈总经理核准以聘约或定期契约人员聘用外,本关系企业不得再予任用为正式编制内人员。

第九条 退休表件的填报 申请退休者应填具“申请(命令)退休表”二份,连同证明文件依人事管理规则第八条规定核决权限呈核。命令退休的表件由其服务部门填报。

第十条 宿舍迁让 奉准退休的从业人员配住有公司宿舍者,于其迁让公司宿舍后,方得具领退休金。

第十一条 实施及修改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修改时亦同。

纤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工友退休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为顾及退休工友的生活,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友,系指在本公司工厂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人及公司与工厂所有辅助生产的工人(警卫、信差、司机、木工、电工、杂工)。

第三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在本公司工作的工友,其年资准予计算。

第四条 凡本公司以及所属各厂的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请求退休:

(一)工作15年以上年龄满55岁者。

(二)工作满25年以上者。

前项工作的年资认定,以公司或各厂的人事资料为准,年龄的认定以身份证为准。工作年资以连续在本公司或各厂服务者为限,离职后再返公司或厂工作者,其离职前的年资不得并计。

第五条 凡本公司以及所属各厂的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由本公司命令退休。

(一)年龄已满60岁者。

(二)合于本规则第四条各款规定尚未退休,后因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能胜任工作者。 第六条 凡合于第四条或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退休工友由本公司按照其申请退休月份的底薪(包括生活津贴)一次发给至少30个月之退休金。

第七条 年满60岁之退休工友,其工作年资未满15年者,按其实际服务年资每满一年发给二个月的退休金。工作年资满15者年按第六条规定发给。

第八条 工友合于退休条件而自愿继续工作者,本公司可视实际需要及其健康状况准其继续工作,并按其继续工作的年资每年增给老年退休金一个月。

第九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员工离职处理原则

(一)本公司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悉依本细则办理。

(二)员工离职区分:

1.自请辞职。

2.职务调动离职。

3.退休离职。

4.解雇离职。

5.其他原因离职。

(三)自请辞职者,如平时工作成绩优良,应由单位高级主管加以疏导挽留,如其去意仍坚,可办停薪留职,但不发离职证件,目的仍希再返公司效力。

(四)离职手续:

1.员工离职,由单位直属主管向人事单位索取员工离职通知单(如附件一)按规定填妥后,持单向单列各单位办理签证,再送人事单位审核。

2.职员以上人员离职时,应向人事单位索要移交清册三份(如附件二),按移交册内容规定,详加填入移交清册,办妥移交手续后,一份存原单位,一份离职人保存,一份随同离职通知单及工作时间卡一并交人事单位呈转核定,移交清册并移送稽核室存查。

(五)移交手续:

1.工作移交:原有职务上保管及办理中的帐册、文件(包括公司章则,技术资料图样)等均应列入移交清册并移交指定的接替人员或有关单位,并应将已办而未结案的事项交待清楚(章则,技术资料,图样等类应交保管资料单位签收)。

2.事务移交:

①原领的工作服交还总务科(一年以上的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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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原领的工具,文具(消耗性的免)交还总务科或有关单位。

③上项交还物品不必列入移交清册,由接收单位经办人在离职单上签证即可。

3.移交期限以5天内办妥。

(六)离职人员办理移交时应由直属主管指定接替人接收,如未定接收人时应临时指定人员先行接收保管,俟人选确定后再转交,如无人可派时,暂由其主管自行接收。

(七)各员工所列移交清册,应由直属主管详加审查,不合之处,应饬更正,如离职人员,正式离职后,再发现财物、资料或对外的公司应收款项有亏欠未清的,应由该单位主管负责追索。

(八)离职手续办妥后,始准填发离职证明。

(九)本细则呈奉总经理核定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企业退休职工管理制度 [篇2]

1.总则

本公司为鼓励职员长期服务于公司,为了维护退休职员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司工作达到一定期限的一般职员,订有1年以内期间的雇用契约者除外。

3.种类

3.1正常退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

3.1.1服务满20年以上;

3.1.2早期退休——服务10年以上,年龄满50周岁;

3.1.3延期退休——符合正常退休条件后,经总经理认为必要时予以核定,可延长服务期间,至年龄满55周岁为止。

3.2命令退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

3.2.1年龄满55周岁;

3.2.2在延期退休中,因心神丧失或因身体残废不能胜任职务。

4.退休金的给付

4.1退休金的种类:

4.1.1一次退休金;

4.1.2一次退休金及年金。

服务15年以上者,由退休职员就上列两种任择一种,但确定后中途不得变更。 服务5年以上未满15年者仅可采用第一种。

4.2基数——以退休职员最后6个月的薪津(包括底薪及职务津贴)总数为一个基数。服务满5年者,给付10个基数,每增1年加付2个基数;满15年时,给付30个基数;满15年至满25年止,每增1年加付1.5个基数;满25年以后每增1年加付1个基数,最高以10个基数为限;对于延期退休期间,其年资满40年以后,每增1年加付1个基数。

4.3年金——采用一次退休金及年金时,除给付一次退休金15个基数外,另给付年金。服务满5年者,年金之月额按1个基数的16%计算,以后逐年增加。

4.4早期退休——在达到正常退休年龄以前,每提前一年减少基数4%。

5.退休金的加发

5.1退休职员在服务期间对本公司业务有特殊贡献而功绩昭著者,可经总经理拟定提请董事长及副董事长核定,加发退休金。

5.2本办法第3条第4项第2款规定的退休职员,其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系因公伤病所致者,一次退休金依照第四条第2项加付20%,年金一律按1个月基数的50%给付,其服务未满5年者以5年计。

6.伤病的认定

6.1本办法第3条第4项第2款所称的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以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所定者为准。

6.2本办法第5条第2项所称的因公伤病系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6.2.1因执行职务所导致的危险而致伤病者;

6.2.2因特殊职业病者;

6.2.3在工作处所遭受不可抗力的危险而致伤病者。

7.服务年资的计算

7.1服务年资系按进入公司的月份起至退休之日上计算。退休之日以职员退休的月份为准。未满1年的尾数,其为6个月以上者以1年计算,不满6个月者以半年计。

7.2属于下列各项期间,不予计入职务年资:

7.2.1属于一年以内期间的劳动合同期间;

7.2.2停职期间,但非因公伤病,请假在两个月以内者,不受此限。

8.年龄的认定

依据户口本所记载的资料为准。

9.给付期间

一次退休金于职员经核准退休办妥离职手续后即予给付。

10.年金的给付期间及调整

本公司调整职员薪津时,年金亦比照底薪部分调整。

11.早期退休的核准

职员早期退休者须经总经理室指定或经申请核准。未经核准而离职者,以辞职或解聘论,其退职金依照本公司“职员退职金给付规则”的规则给付。

12.年金的转让与转换

12.1退休职员支领年金的权利不得转让他人;

12.2退休职员支取年金者,于本公司因故未能继续经营或转移给其他公司经营时,依其服务年资,并按本规则第四条第2项的规定换算一次退休金基数,对已领的一次退休金及年金应全额扣除。

13.年金的停止

支领年金之退休职员死亡时,其支领年金的权利应即停止。

14.奖金的给付

退休职员服务最后一日历年的奖金仍予给付。如为上半年内退休者,其一季奖金按实际服务月数比例给付;如为下半年内退休者,其冬季奖金亦按实际服务月数比例给付。服务月数按十足计算,即未满一个月的部分不计。奖金给付时间与本公司在职职员者相同。

15.不适用的规则

本办法实施后本公司“职员退职金给付规则”仍属有效,但不适用于职员退休。

16.附则

本办法经本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同。

附:

退休是指员工到一定年龄,从工作岗位上退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事活动。员工退休管理是公司管理的一项内容,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尊重和关爱。对于退休员工,企业要在生活上和精神上多照顾他们,使之老有所养,安度晚年。因此,制定员工退休管理办法应当充分体现这一精神。

该规章的主要内容包括员工退休的条件、待遇、退休金的发放等。

制定员工退休管理办法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制定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因此,规章中要充分考虑退休人员对企业的贡献以及国家相应的退休政策,为职工的晚年生活提供保障。

2.明确退休的条件和退休金的种类和给付方法。现在大多数退休金的发放都通过银行,要告诉职工领取退休金的具体途径。

3.企业应当设立相应的退休人员管理部门,使退休职工的生活有人负责,体现社会主义企业的优越性。

企业退休职工管理制度 [篇3]

1、空缺岗位需求分析。当由于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出现该工作岗位人员空缺时,公司综合办公室应会同用人部室或子公司从工作的角度出发,共同协商是否返聘退休人员。

2、返聘申报。由需要聘用退休人员的部室、或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返聘的理由、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预计返聘期限等,或填写《人员需求申请表》(附件一),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公司综合办公室在核实情况并征得拟返聘人员本人同意后,该拟聘人员同时提交《退休人员返聘申请表》(附件二),由综合办公室报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最后由综合办公室办理返聘手续。

3、返聘原公司领导。返聘工作职责主要为协助公司领导负责某方面工作的,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讨论同意,根据返聘的需求、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返聘职责及期限、待遇等,由综合办公室办理返聘手续。

4、组织体检。由综合办公室组织拟返聘人员参加体检。

5、返聘协议。公司与返聘人员签订《退休人员返聘协议书》(附件三),协议书明确聘用期间的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工作任务、薪资报酬、福利待遇、聘用期限等内容。

6、重新上岗。返聘协议签订后,综合办公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安排返聘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重新上岗。

7、返聘人员聘用期满后,如需继续返聘的,按以上程序办理,并提前15天通知本人;如期满前15天内未接到再聘通知,即是期满终止聘用,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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