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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协议
甲方:(拆迁人)北安市弘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被拆迁人) 电话: 代理人:
为了加快小城镇建设,改善城镇居民的生活条件,在市政府大力支持下甲方开发建设通北煜通嘉苑小区项目,需拆除乙方使用的房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规、政策、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产籍号: 。被拆房屋的实际产权属于 。此房屋如果因产权纠纷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后果由乙方(或代理人)承担,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二、乙方同意被安置到: ,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一楼 平方米、二楼 平方米,超出原产权面积乙方不支付差价款,如果达不到甲方所承诺的回迁面积,甲方应按市场价两倍赔偿给乙方。
三、在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提供产权房照、契约、结清水、电等费用。乙方在 年 月 日前将此房屋腾空,房屋内所有附属物不能挪动如:暖气片、主体设施等,并交甲方拆除。木质院墙、板棚自行拆除,乙方逾期不搬迁的.,造成甲方不能正常施工的,每逾期一天罚款500元人民币。
四、临时过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逾期按有关规定给乙方相应的补偿。
五、甲方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费用由甲方承担(其中包括超
出乙方原面积的部份)。
六、如出现下列情况,乙主不追究甲方逾期提供安置房屋的责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安置房屋建设延期。
2、因乙方搬迁迟延造成安置房屋建设延期。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北安市弘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房屋拆迁安置协议 [篇2]
甲方:太原市粮食局闫家沟仓库
乙方:(被拆迁人)
依据《太原市粮食局闫家沟仓库关于对面粉三厂宿舍楼闫家沟仓库单元12户进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实际现状,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1、乙方同意将其居住的位于西矿街206号面粉三厂宿舍闫家沟仓库单元(5单元) 层 号,面积为46.88㎡的住房腾出交由乙方。甲方在闫家沟原址为其建设住宅楼房进行安置。
2、甲乙双方考虑到现设计方案等细节工作还未进行,待设计等方案出台后在进行具体协商。
3、考虑到乙方原为闫家沟仓库职工,后调出本单位,当时居住的又为公产房的事实,甲乙双方商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分配住房及价格上,区别于本单位职工和市场价格,差价约在1000/㎡元左右。
4、具体情况,待设计等具体实施方案出台后,甲乙双方在行协商确定。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有乙方未能履行协议而引发的一切后果,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
6、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甲方签字(盖章):
2017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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