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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汇编
一、值班监看制度
1.酒店监控系统设备由工程部负责维护和保养,由保安部负责监控监看工作。
2.各班次负责作好部门监控范围内的工作,并作好当班的资料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逐级向领导汇报。
3.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不得无故中断监控,删除监控资料。
4.监控使用的计算机不得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
5.认真学习监控的操作规程,维护和保养好监控设施系统。保持图像信息画面清晰,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6.各班次各监控室的卫生清洁,保持室内干燥,设备、布线排列整齐。
7.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总监控室。进入监控室必须由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入。
二、 图像信息保存、使用登记制度
1.酒店内监控系统图像实行自动保存30天。
2.外来单位人员需要查看监控图像需经酒店总经理批准,并填写监控信息图像查看记录表,对图像信息的录制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3.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查询或者向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
4.任何人不得擅自删除、修改监控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5.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以及计算机系统的设置。
6.任何人不得干扰、妨碍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 安全保密制度
1.工作人员使用计算机要及时主动设置密码。
2.严禁将计算机密码告知无关人员。
3.未经相关领导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将公司的数据、软件及资料复制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4.未经公司许可,公司以外任何人员不得使用操作监控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备。
5.任何人不得擅自提供、传播图像信息。
6.对涉及公司秘密、商业秘密和员工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予以保密。
四、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公司内突发停电,或监控系统故障,监控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监控人员应立即上工程部,工程部组织人员修理,排除故障,并安排武保处加强公司内安全巡检。
2.如发现外人强制入侵(翻越厂区围墙),值班人员应立即上报主管人员,并由主管组织人员到现场阻止入侵,问询入侵原因,做相关记录,视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通知公安机关。
五、监控设备维护制度
1.维护设备的正常运行,清理监控设备的卫生,维护电气线路,保证设备不断电。
2. 指定相关设备维护人员以及使用人员,由工程部统一登记。
3. UPS不间断电源每月放电一次,放电时间30分钟。
六、系统运行安全保障制度
1.工作人员要定期对自己的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测,发现病毒应及时清除;清除不了的,要立即报告工程部。不得使用来历不明的软盘或光盘,严禁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
2.工程部安排定期检查监测系统线路和设备,超出服务期限的设备要及时更换。
3.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进入监控中控室。
4.严禁带零食进入监控中控室,室内严禁烟火,水杯应放置在远离电器设备的地方。
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汇编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司总体安全,维护公司利益,提高公司应急指挥响应和安全管理能力,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视频监控系统,是指公司所辖的公司本部、选厂部采用图像技术设备开展视频信息采集、显示、存储、监控和管理的综合系统。
第二章 监控室管理制度
第三条 视频监控系统有关工作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岗位培训,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要熟练掌握监控系统操作技术,爱护监控设备,严格按规程(规程待培训后整理成文,报公司批准后下发)进行操作。
第四条 建立值班制度,监控室必须24小时设专人值守,负责对图像实时监控;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病假、事假要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并做好值班记录。
第五条 加强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检查、检修和维修制度,及时排除故障,保证视频监控系统的安全运行;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监视图像,不得睡觉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第六条 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监控系统的安全运行;确保图像信息资料画面质量清晰,保存备查期限不得少于15天。在保存期限内,不得擅自删改、破坏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数据记录。
第七条 不得擅自复制或向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资料。
第八条 熟练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案,遇可疑情况、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事故要积极做出反映,并迅速上报公司有关领导或公安机关,不得延误。
第九条 要按制度做好交接班工作,严格按要求填好值班记录。
第十条 保持室内卫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易挥发性物质并注意室内通风。
第十一条 严禁利用室内设备进行以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 非监控室工作人员禁止入内;严禁利用本室作为会客聊天的场所。
第三章 监控人员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十四条 认真钻研业务,熟练掌握视频监控系统操作,不准私自关机或使用无关功能。
第十五条 严守保密制度,不准私自带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 第十六条 按时上岗,坚守岗位,做到接班人不到位,在班人不下岗,严防脱岗,认真作好值班记录。
第十七条 爱护仪器设备,保持其整洁良好的工作状态,仪器设备遇下列情况之一及时报告,不得私自动手处理:①异常发热②发出异味③有异常噪声④监控图像发生异常⑤其他工作异常情况。 第十八条 在系统检修期间,应积极配合检修人员工作。
第四章 应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视频监控系统的信息应当按照安全等级进行管理,分级分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依法按程序使用、查看和复制相关信息,不得随意传播、复制或用于个人目的的查询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安全部门或公司领导将定期开展视频监控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任何个人要配合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二十二条 公安、安监等行政执法机关因行政和执法工作需要可以无偿调取、复制或查看监控系统图像资料,必须要按照程序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需要调取、查看和复制视频监控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原则不予提供视频资料,如确有必要须经公司分管领导书面同意,方可提取;发生重大特殊事件提取录像资料,须经公司办公室主任同意,方可提取。
第二十四条 应当按制度建立值班监看、资料管理、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根据监控区域范围大小和重要程度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人员监看和管理,确保视频监控系统有效使用和正常运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盗窃、毁坏视频监控系统的设备、设施或设置障碍影响视频系统正常运行的,对本单位相关肇事者给予开除处分并照价赔偿设备;非本单位肇事者进行照价赔偿并通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制度使用安全监控系统的; (二)不按制度保存记录视频信息的;
(三)擅自改变视频监控系统设备、设施位置和用途的; (四)擅自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的; (五)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资料的; (六)不配合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依法查询、调用的; (七)不按制度私自允许他人察看视频录像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分部可根据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1.值班记录 2.数据备份登记表 3.设备维护记录
**公司**部值班记录表:
**公司**部视频监控数据备份表
附注:备份原因分:劫、火、盗、斗欧、违纪等
**公司**部视频监控设备维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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