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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医院职业病防范制度

时间:2023-02-18 23:13:35 职业病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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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医院职业病防范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的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国家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儿童医院职业病防范制度

一、职业病的种类:

1、目前我国公布的职业病共9类:职业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

二、与建筑业有关的主要职业病:

1、职业中毒:由于施工现场通风不良等原因,如地下室施工,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可造成局部环境大量的有毒物质积聚,造成急性中毒。如油漆工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品,如果不注意防护,或者防护不当。可造成慢性苯中毒,如白血球减少,进一步可抑制骨髓造血功能,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

2、尘肺:粉尘作业人员,如石工、电焊工、木工、化灰工等,如不注意个人防护,轻者可导致上呼吸道感染、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或支气管哮喘,长期在粉尘

的作业环境下工作,严重时可导致尘肺。

3、职业性耳病:建筑施工现场的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振动机等高分贝的噪声,长期在这种环境因素下作业,可使人听力减退,严重时可造成耳聋。

4、职业性眼病:如电焊工在操作施工时,不带眼罩,不注意眼部的保护,可导致电光眼,使眼睛红肿疼痛,不能视物。

5、心血管疾病:由于建筑施工人员大多为高空作业、长期高度注意力集中,容易造成精神紧张,可导致高血压、冠心病的发生。长期在不良环境因素的刺激下,如长期接触噪声、振动等,也会导致高血压及冠心病的发病率提高。

6、骨髓及软组织损伤:因建筑施工人员大多为重体力劳动,主要由外伤、提重或负重、不良体位等因素造成。如急性腰扭伤、慢性腰痛、腰肌劳损、韧带损伤和腰椎间盘突出症。

7、高温中暑:由于夏天高温露天作业,太阳直射,没有防护措施,或者防护不当,不科学安排工作时间。很容易造成施工人员中暑。再如夏天在地下室施工,由于局部环境高温高湿,或者通风设备不良,没有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也可导致施工人员中暑。

三、预防措施

1、项目部应把职业病防护费用列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发挥防护作用。

(l)工程管理部为职业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配备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由项目部经理负责,开展职业病预防工作。

(2)建立、健全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档案。

(4)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及应急救援预案。

2、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职业卫生教育,特别是油漆工、电焊工、粉尘作业人员、高空作业人员等特殊工种,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检查发现不适宜原工作的,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必要时进行医学观察。

3、施工现场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施工现场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5、项目部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的真实情况。

6、项目部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工作。

7、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

8、施工现场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9、施工现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不得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损伤的有毒、有害施工现场,劳动者必须配置一定的防护用品,并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药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0、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1、不得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对施工人

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提高职业卫生的知识。督促、指导施工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12、发现施工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方可重新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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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对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施工人员,应当及时进行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儿童医院职业病防范制度 [篇2]

一、职业病管理制度

1、依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资料查阅、康复治疗和定期检查。

2、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岗位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且妥善安置。

3、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4、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各单位承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要依法进行职业病管理,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障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权益。

6、在与劳动者签定合同时,告知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做到不隐瞒不欺骗,并在合同中明确告知。

二 职业卫生告知制度

1、目的意义。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尘肺病防治条例》、《煤矿安全规程》、《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有效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推动全公司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2、培训告知:员工教育培训部门要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3、合同告知:人力资源部门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

4、重要场所告知:产生职业卫生危害的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告知员工相关职业卫生危害的有关内容。

5、宣传告知:矿宣传部门应当加大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员工思想认识,增长员工职业卫生知识。

6、体检告知:医院应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检查,如实告知员工检查结果,促使员工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7、监督检查:工会应定期对各部门员工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行政部门进行整改,依法维护员工职业卫生方面的合法权。

三 员工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1、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健康监护工作的领导,成立职业卫生健康监护工作领导小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办公室。

2、健康监护的对象:

2.1、所有在岗的粉尘作业员工(包括采煤、掘进、辅助单位的员工及地面接尘人员。);

2.2、拟从事粉尘作业的新员工(新分配的员工必须参加上岗前检。);

2.3、拟离岗的粉尘作业员工;

2. 4、尘肺病患者及观察对象;

2.5、粉尘作业退休员工(定期或不定期随访);

2.6、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

3、健康监护的项目

3. 1、粉尘作业员工:内科常规检查、心电图、肝功能、血常规、尿常规、高千伏胸部X射线摄片、肺功能。

3.2、尘肺病人及观察对象:内科常规检查、心电图、肝功能、B超、血常规、尿常规、高千伏胸部X射线胸片、肺功能、血气分析*、心脏彩超*、CT胸片*(带*号的项目为选检项目)。

3.3、有毒有害作业员工的检查项目由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

中心制定。

3. 4、上述健康监护费用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4、监护地点

接尘员工、尘肺病人及观察对象的监护,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委托有资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护。

5、健康监护时间根据矿山对接医院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6、要求

6. 1、各部门积极配合做好职业卫生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将职业卫生健康监护人员造册登记并按时上报办公室。

6.2、各部门认真组织按时参加职业卫生健康监护,确保健康监护率达到98%以上.对于职业卫生健康监护中工作不认真或监护率未达标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

4、根据对接医院的反馈的健康监护结果,医院通知煤矿办公室,由办公室及时通知到员工接受近一步的治疗和监护。

四 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煤炭工业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煤炭工业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2、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放,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转卖。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配戴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技科、工会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有监督的权

利和义务。

3、对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3. 1、所有享受劳动防护用品的员工统一纳入管理,建立劳防用品管理台帐,实行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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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再次领用新劳动防护用品。

3.3、使用者在使用期间一旦发现有质量问题,可以给予更换。

3.4、个别劳动强度大的岗位,,由矿分管领导签字,在审批发放的时间上可以缩短。

3.5、对使用单位员工反映劳动防护用品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领导和仓库管理人员反馈解决。

4、劳保用品的内部管理

4.1、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4.2、保管员根据对防护用品实物数量、外观进行验收。

4.3、保管员对防护用品保管,按仓库物资储存管理办法执行。

4.4、根据防护用品领用的时间限制,来确定审发

4.6、部门领导要经常深入生产单位了解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并及时向领导和采购反馈使用信息。

五 职业卫生办公会议制度

1、每月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健康工作办公会议,及时学习和贯彻上级有关职业卫生健康的管理方针、政策。

2、职业卫生健康办公会议由分管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副矿长长主持,矿长、各分管领导参加。

3、职业卫生健康办公会议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会议要抓住重点,讲究实效。

4、职业卫生健康办公会议,要研究分析当前本矿在职业卫生健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并落实到有关部门、人员。

5、要认真做好职业卫生与健康办公会议记录,存档备案,并下发会议纪要。

6、要认真落实职业卫生与健康工作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对没有落实的单位,追究该单位党政负责人的责任。

7、每季度初召开由各单位职业卫生负责人和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职业卫生办公会议,对各单位每月汇总的考核结果进行讨论,根据各基层单位在职业卫生工作中的表现给予奖罚。

8、每年初要召开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年度职业卫生办公会议,对上一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进行总

结,对在职业卫生工作表现较好的单位根据其贡献给予奖励;对于表现较差的单位,给予批评和处罚。

六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

一、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是安全教育培训系统工程,同时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必须纳入企业安全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培训教育长效机制。

二、坚持办班授课与开展讲座相结合,把预防措施、保健知识、操作技能、创新工艺、现场管理、岗位责任、制度纪律、安全文化作为讲座内容,集知识性、趣味性、科学性融为一体,每年不少于2次。

三、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卫生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尘肺病防治条件》、《煤矿安全规程》、《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岗位安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知识、急救互救知识;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等各项内容。

四、职业卫生培训对象:企业新工人、转岗工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管人员、特殊作业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接触粉尘、有害气体及与危害人身健康的场所的工作人员。

五、教育培训形式:利用办班、讲座、班前班后会、自学与集中辅导进行讲授,同时利用、黑板报、广播电视广泛宣传

职业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职业卫生知识竞赛活动,在员工中开展职业卫生调查问卷,采取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培训方法进行教育培训,使职业卫生、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深入人心,成为员工遵章守纪、自保互保的自觉行动。

七、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1、按照“企业负责、国家监督”的原则,对职业危害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2、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矿分管副矿长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分管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各科室实施本责任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事故隐患排查每月进行一次,汇总到办公室,并记录在隐患排查表内。

3、矿井职业危害事故隐患系指在煤矿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上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事故隐患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 A级:难度大,矿解决不了,必须由煤矿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班组解决不了,必须由矿解决的隐患。 C级:班组职责范围可以解决的隐患。。

4、矿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每月必须组织一次矿井事故隐患等级的确定。按级别和类别逐级上报。事故隐患在未整改

完成前,必须每次都报,直到隐患整改完成。

5、事故隐患的整改要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矿长全面负责,分管副矿长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事故隐患的整改,做到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治理标准达到规程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

6、安技科负责事故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事故隐患的统计和报告。

7、事故隐患排查必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的不准生产。

八、因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应在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责任者

八 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目的和范围

1. 1、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为防止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并在一旦发生事故时,能有效地防止事故扩大和迅速抢救受灾遇险人员,控制矿井潜在的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的影响,制定本制度。

1. 2、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的处理。

2、事故汇报

2.1、生产现场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应当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接报后应及时向矿值班领导和矿长汇报。并通知安监、生产和医疗等部门。

2.2、接到重伤以上和一级非伤亡事故报告后,在半小时内,矿调度室必须向矿带班领导汇报。

2.3、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伤害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原因或直接原因的判断等。

、=-. 4、事故报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对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一经查清,除责成补报外,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 5、凡工作范围内的人身伤害,无论是否构成工伤级别,均应立即报告调度室,并在2小时内到安技科登记。超过期限的按照故意迟报、瞒报处理。

3、应急救援

3. 1、井下发生紧急情况时,发现人应当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事故发生地点、性质及遇险人员情况。矿调度室值班人员接到电话后,立即向值班矿长汇报,并根据灾害情况实施抢救措施或起动相应的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3. 2、在发生重大灾害事故后,必须立即成立救灾指挥部,救灾指挥部设在调度室,矿长任总指挥;处理事故时,应在灾区附近选择安全地点设立基地,基地指挥由指挥部选派具有救护知识的人员担任;基地设有通往指挥部和灾区的电话,并有必要的救

护装备及器材。

3、各职能部门和区队主要负责人要在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好本部门人员积极参加救灾工作。

4、应急救援的指导原则和措施:

4.1灾害处理的指导原则和处理措施

4.1.1任何地点发现火灾、透水、沼气或煤尘爆炸、运输等事故时,都必须及时汇报调度室和通知附近工作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4.1.2矿调度室值班人员迅速通知和引导灾区及受威胁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清点人数,同时通知下列有关单位和领导:矿救护队、医院、矿长、书记、各分管副矿长、调度室、安技科、人力资源科、、通防科、、技术科、机械队、保卫科、供应科、工会等有关单位,采取防治事故的措施。

4.1.3发生各种大灾害事故的针对性处理措施基本要求如下:

发生火灾时:

4.1.4应设法查明火灾性质、地点和范围。

4.1.5发现火灾,应切断灾区电源,尽量采取措施直接灭火。电器设备着火,应设法切断灾区电源,然后迅速将其扑灭在初始状态,防止灾情扩大。若火势较大或老空区煤层自燃无法直接灭火时,应采取隔绝灭火法封闭火区,并采取措施爆炸。

4.1.6根据已控制的火区地点和范围

4.2救护组织和有关人员职责

4.2.1矿成立以矿长、总工程师为首的救护指挥部。

4.2.2有关人员职责如下:

4.2.2.1矿长和总工程师:是处理灾害事故的全权指挥者,矿长任总指挥,总工程师任副总指挥,矿山救护队队长协助矿长,,制定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

4.2.2.2各副矿长:根据营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负责组织处理事故所必须的人员待命,保证调集救灾必需的设备器材和严格控制入坑人员,签发抢救事故专用的特别许可证。

4.2.2.3矿总工程师:根据指挥部命令,负责指挥某一方面的救灾工作。

4.2.2.4矿山救护队队长:是指挥部成员,领导矿山救护队和辅助救护队,根据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作战计划所规定的任务,完成对灾区遇难人员的营救和事故处理。

4.2.2.5矿书记:在救灾和事故处理过程中,组织党委部门,做好员工稳定思想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4.2.2.6矿调度室主任:负责迅速召集人员,根据救灾指挥部命令组织协调抢险救灾工作。

4.2.2.7生产、技术(副)科长:根据指挥部命令,负责提供灾区及救护所需要的生产技术资料,并执行生产技术方面

有关措施和指定工作。负责准备好必要的图纸和资料,并根据总工程师的命令完成测量打钻任务。

4.2.2.8有关采掘区队长、班长:负责查明在本区域或工作面的人数,听从调度室的指令,并采取措施将他们有组织带领撤退到安全地点或地面,将现场所掌握的事故性质、范围和发生原因等情况详细报告矿调度室,并随时接受指挥部的命令,完成有关的抢救任务。

4.2.2.9矿值班调度员:负责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矿山救护队、矿长、总工程师和其他有关领导,及时向下传达作战指挥部的命令,通知有关人员到调度室报到待命,随时统计和掌握入坑人数和各采掘区队人数。

4.2.2.10人力资源科负责人:根据考勤和查清在入坑的人数和姓名,并迅速报告调度室。

⒀供应科(仓库管理):及时准备好必要的抢救器材,并根据矿指挥部命令迅速发运救灾地点。供应科必须备足处理各种灾害事故的物资。

⒃对接医院:负责组织对伤员的救护和组织药品供应。 ⒄保卫科负责突发事故时的秩序维护工作。

5、在消除了事故危害后,由救灾总指挥下令解除紧急状态,各单位按矿统一部署组织恢复生产工作。

九、培训、演习及记录管理

1、已审批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应向员工传达贯彻,并熟悉避灾路线。

2、特殊岗位人员(救护队员、危险品管理员等)应在学习后组织相应的训练。

3、《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如有修改补充还应组织员工重新学习。

4、在条件可行时应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习后要进行适应性和可行性评审,并做好评审记录;对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

5、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紧急事件发生后的记录管理,调度室负责紧急事故发生后的指挥记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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