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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事故和职业病报告制度(精选10篇)
随着个人的文明素养不断提升,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不同种类的报告具有不同的用途。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报告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职业危害事故和职业病报告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职业危害事故和职业病报告制度 1
一、目的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采油厂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
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分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四、事故处置、报告
1、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内容是:
1.1 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
1.2 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1.3 组织事故调查;
1.4 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处;
1.5 结案存档。
2、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迅速、有效、科学、公正。
3、事故报告
3.1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单位应当立即向安环科科和采油厂有关部门报告。
3.2 安环科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
3.3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3.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4、事故处理
4.1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4.1.1 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4.1.2 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4.1.3 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1.4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4.1.5 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4.1.6 配合油田公司进行调查,按照油田公司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4.1.7 落实油田公司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4.2 安环科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4.2.1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4.2.2 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4.2.3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2.4 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4.3 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应当协助公安、安全生产部门、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4.4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4.4.1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4.4.2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5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的职责: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4.6 分析事故责任;
4.7 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4.8 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4.9 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5、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有权向用人单位、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6、安环科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决定和实施对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改进措施建议。
7、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布处理结果。
8、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厂属单位不采取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而导致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安环科责令限期治理。
9、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环科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9.1 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9.2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
9.3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9.4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或医学观察的。
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制度中未尽事项,或与国家相关规定冲突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职业危害事故和职业病报告制度 2
一、急诊室、门诊部、住院部的接诊医生为职业病责任报告人。
二、接诊医生发现可疑急性职业病病例,必须积极做好病人的抢救治疗,并立即报告公共卫生科并填写相关职业病报告卡。公共卫生科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并在24小时内将《职业病报告卡》报至市疾控中心。
三、凡发生两人以上或有死亡的可疑急性职业病,职业性炭疽1人(含1人)以及群体性职业中毒时,接诊医生必须立即报告公共卫生科和医院值班负责人,公共卫生科必须立即电话报告市疾控中心,并在24小时内填报《职业报告卡》。
四、接诊医生发现可疑慢性职业病的病例,应认真填写门诊日志或住院病历记录,并填写《职业病报告卡》,在24小时内报公共卫生科,公共卫生科核实后,在24小时内将《职业病报告卡》报至市疾控中心。
五、报告范围:急性职业病(急性职业中毒)、急性农药中毒;慢性职业病(慢性职业中毒);尘肺;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其它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范围和标准的.职业病危害事故。
五、公共卫生科每月对门诊部和住院部各临床科室的职业病报告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报、漏报和迟报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报请医院领导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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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危害事故实行报告制度,凡发生事故,均要进行报告。
2、职业病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车间负责人和安环处报告。
3、车间负责人和安环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前往事故发生地进行处理,同时报告生产管理部安全组。
4、如情况紧急,生产管理部安全组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特殊情况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6、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6、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6、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6、3事故的简要经过;
6、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6、5已经采取的.措施;
6、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7、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职业病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8、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9、调度室设有固定电话63057,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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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及职业病报告制度
1、聘用作业人员时,将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产生的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及相关权益如实告知作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2、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产生职业病种类、后果及其预防,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4、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将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情况等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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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员工。
3、定义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4.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4.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4.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4.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5、各部门或项目部存在职业病危害源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一般在24小时内上报公司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若险情或事故重大的应在1小时内上报部门和公司职业病防治办公室。
6、公司应当向所在地区职业健康监管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7、公司申报后,因采用的施工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8、施工工艺发生变更或新产品投产,各部门应及时向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办公室申报其工艺流程和技术,并提供使用相关原材料及化学成分。
9、发生危害源泄露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部门必须在最段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职业病防治办公室汇报情况。说明事情发生的经过,造成事故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10、公司应当按要求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11、【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情况】按作业场所分别填报,【危害因素】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填写,【接触人数】(可重复)指实际接触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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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卫生部《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规章,尚未发布。待发布后,以国家总局规章为准)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
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二、管理分工
1、综合办公室是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确定各部门负责人;
2、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三、事故处置、报告
1、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2、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5、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6、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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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医院是职业病报告负责主体,主办职业病报告的科员是报告的`直接负责人。科长和分管领导是报告工作的管理负责人。
2、职业健康体检科确定专人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由科长按规范要求进行定期抽查、督导。
3、对尘肺病例的升级应按规定进行更正报告。
4、任何人不得对职业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按规范要求及时上报各种职业病报表。
5、职业病报告和报告卡:要填写完整报告人、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应签字盖章后及时上报。
二、急性职业病报告
1、接到厂矿急性职业病报告后应在12-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急性职业病中毒以及1名以上职业病,经具有诊断资质机构初诊后应立即电话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发生急性中毒紧急报告后,在24小时内填报《职业病报告卡》上报。
三、非急性和疑似职业病
1、体检中发现职业病病人,并经具有诊断自治机构确诊后。应在15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在30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尽快到医院进行职业病确诊。
3、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类别填写意思职业病报告卡或疑似尘肺病报告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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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三、人力资源&行政部主管公司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所在部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公司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保证职业防护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职业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故购置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产品名称、型号;
(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四)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五)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六、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七、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八、日常维护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九、知识培训和指导
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十、擅自拆除或停用
各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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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保障生产运行人员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横河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制度。
一、横河煤矿通防科是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部门,配备专人负责整个矿区、生产作业区和所有从事生产运行的场所的作业环境监测、应急救援及其它监测的联系工作,并做好以下工作。
二、制订横河煤矿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计划,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测点分布图;
(二)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三)监测的周期;
(四)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三、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一)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向劳动者公布。
四、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向所在部门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情况;
(二)在现场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三)进入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场所配备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
(四)对超标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制订治理计划并加以落实;
五、实施部门及经费保障
每年安监站要提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的经费计划,保证必要的经费来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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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厂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职业卫生工作小组讨论,制定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各部门、各车间在总经理、安委会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三、依法履行向本部门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四、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五、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六、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各车间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七、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八、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九、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十、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十一、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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