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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讲义

时间:2021-11-23 16:23:16 志愿填报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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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讲义

   要想在成考中取得好成绩,首先还得复习好成考专升本的中的民法相关知识点。那么关于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讲义有哪些呢?下面百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讲义,希望大家喜欢。

2017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讲义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讲义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法人是社会组织

   这是法人与自然人最主要的区别。社会组织是为实现一定的宗旨,按照一定的条件建立起来的团体。法人可以是多个人集合组成的团体,如公司,也可以是一定数量的财产集合组成的团体,如基金会。自然人是民事主体,法人也是民事主体。

  (2)法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法人是社会组织,但并非任何社会组织都能取得法人资格,只有具备法人成立条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法人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法人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这是法人区别于非法人组织的根本所在。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法人有独立的财产,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其出资者的财产。法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具有独立的组织和独立的财产的必然结果。独立责任,是法人制度的突出优点,也是法人的重要特征。

  成考民法物权考点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则用益物权的一般取得原因(如转让、继承等),自然也适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取的初次取得有如下两种方式:

  1.划拨

   土地划拨,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交付租金及其他费用。

  (2)类型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2、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期限的限制。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最高期限的限制,其最高期限为:

  居住用地7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工业用地50年;

  每一块土地的实际使用年限,在最高年限内,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商定。

  大家在记忆的时候只需记住70年、40年的情形,其余均为50年。

  成考民法物权复习讲义

  一、担保物权特性

  (一)从属性

   债杈转让时,除非让与人和受让人另有约定,或者债权人与受保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担保物权随同债权转让给受让人

  (二)物上代位性

  (三)不可分性

  二、禁止流质

  当铺质权的流质契约有效,当铺质权人也只能就典当物受偿

  三、免责的债务承担和担保责任的承担

  物权法175: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四、混合担保

  物权法176: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物权法194第二款: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物权法218: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1.约定优先。可以共同或分别与债权人约定抵押人、质押人、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与份额

   2.没有约定的,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自已提供的抵押或质押行使权利,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放弃对债务人的抵押权、质权,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可以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责;债权人放弃对某一个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所享有的的抵押权、质权,承担担保责任的第三人可以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限额之内免除保证责任

   3.因无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已经行使完毕),丙、丁的地位是平等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任意一个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

   4.第三人的追偿权没有顺序限制,可全额向债务人追偿,也可径行按照内部的份额比例向其他提供担保者追偿

  五、共同抵押

  (一)类型:按份共同抵押;连带共同抵押

  (二)连带共同抵押与混合担保

   1.债权人行使权利没有顺序限制,即使债权人尚未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抵押权,亦可对第三人的财产行使抵押权;混合担保中,债权人应先对债务人提供的物保行使抵押权或者质权

  2.但是二者中承担担保责任的第三人都可以追偿权没有顺序限制

   3.连带共同保证与二者的区别表现在,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其追偿权有顺序限制,应先向债务人全额追偿,不能追唱的部分按照内部比例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

  (三)共同抵押权的追偿权行使

  按份共同抵押不存在追偿;连带共同抵押追偿顺序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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