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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网络综合江苏南通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一、如何进行参保登记申请?
凡是属于《市政府关于完善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2〕56号)文规定参保范围(包括市直、崇川区、港闸区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机关、事业单位自批准成立,领到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之后 30日内,应向南通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办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的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
二、南通市、区(不含通州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及对象是哪些?
南通市、区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是指市直、崇川区、港闸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部、省属驻通的机关事业单位,即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办理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单位。参保人员为上述参保单位的正式在编下列人员:
1.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
2.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3.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新招录人员,即2012年7月1日以后进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军队转业干部除外)。
原在机关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且按规定不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工作人员,流动到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规定仍不在参保范围之内,不需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
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政策和统计部门的工资总额为统计口径)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参保人员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参保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及个人缴费率如何确定?
答:参保单位按单位缴费基数的28%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5%缴纳养老保险费。今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个人收入的增加以及保险基金收支变化,适时调整缴费比例,参保单位不超过33%,参保人员不超过8%。
五、在哪些情况下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因机构改革、单位迁移等各种原因,参保单位被撤消、合并、分立,应终止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单位需及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保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
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审核内容是哪些?
1、职工是否属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对象;
2、职工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
3、参加工作时间;
4、职工工资及构成情况;
5、职工距离退休剩余年限;
6、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总额及构成等。
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册》如何发放?
1、单位领取并填写《南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册领取花名册》。
2、机关事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单位实际在职参保人数发放统一印制的《南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册》(从企业转入的人员除外,仍继续使用原参保的养老保险手册);单位应按规定填写《养老保险手册》中参保人员信息项目,并送经办机构加盖钢印。
3、机关事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南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册领取花名册》输入计算机系统。
八、养老保险手册如何审核?
《养老保险手册》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1、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打印一次《南通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记载》。
2、参保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本单位所有在职参保人员的《南通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记载》,并交参保职工本人核对、签字确认。
3、 参保单位应将职工签字确认后的《南通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记载》粘贴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并将《养老保险手册》集中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盖章。
4、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南通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记载》及《养老保险手册》审核盖章情况进行记录,将有关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南通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手册年度审核台帐》。
九、纳入机关事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养老金项目有哪些?
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养老金项目为:基本退休费和退休人员补贴。不在支付范围内的项目仍由原单位负责支付。
十、参保单位应何时上报养老保险基金结算资料?
参保单位于每月25日之前报送当月养老保险基金结算资料,逾期未报资料的单位,视作人员无变动,经办机构按上月养老保险基数进行结算。经办机构及时开出当月养老保险基金结算凭证委托参保单位所在地开户银行进行扣缴,参保单位不得拒付。
十一、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的,怎样处理?
参保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催缴欠费,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十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以下行政、刑事处罚时,在单位停发工资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
(1) 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
(2) 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
(3) 被羁押人员
(4) 被叛处管制的人员
(5) 被叛处拘役的人员
(6) 被叛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
十三、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后,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所在单位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后,可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
十四、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的,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在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后,可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
十五、在职参保人员经核定被错判犯罪的,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在职参保人员经核定被错判犯罪的,在原判期间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补偿后,由职工申请,单位同意,可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
十六、在职参保人员在被管制、拘役或缓刑期间,能否办理离退休待遇核准手续?
在职参保人员在被管制、拘役或缓刑期间,不予办理离退休待遇核准手续。管制、拘役或缓刑期满,到达退休年龄的,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和现行计发办法核准其养老保险待遇。
十七、在职参保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处罚,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在职参保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处罚,由所在单位负责办理个人缴费退领手续,将其《养老保险手册》交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十八、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养老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1) 离退休人员因违法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停止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按有关规定改发生活费。上述行政、刑事处罚期满后,按国家规定重新确定养老保险待遇。
(2) 离退休人员触犯刑律,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处之日的下月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取消养老保险待遇。
十九、省内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职工 ,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从调入单位起薪之月起参加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帐户。职工在原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并按《〈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苏劳险[1998]11号)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险[1996]9号)第五条的规定推算储存额。
1、职工由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应由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出具未参保的证明。
2、职工由已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提供其历年实际缴费基数。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的缴费年限(含原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在推算储存额时, 推算储存额的工资基数,改按本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期间历年实际缴费工资计算。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而未参加或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
3、国家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不论是否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均可按苏劳社险[2001]44号文件的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
4、原在各级人才市场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事代理人员,根据有关政策改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执行后,参照第2项的规定执行。
二十、省内由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职工由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基金。原在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的个人帐户,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继续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退休待遇规定。
1、职工由企业流动到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从调入单位起薪之月起按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原在企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视同在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的缴费年限。
2、职工由企业流动到未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及养老保险手册应存入职工本人档案。
二十一、省内机关事业单位间流动的职工,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1、职工由未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已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从调入单位起薪之月起按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在原单位按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
2、职工由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未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的个人缴费记录及相关资料封存,并暂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及《养老保险手册》应存入职工本人档案。
3、职工在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转移基金。
二十二、职工由本省企业流动到外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1) 职工由本省企业流动到外省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转移基金。
(2) 由本省企业流动到外省未纳入参保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原在本省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的个人帐户封存,并暂由本省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二十三、职工由本省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外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1) 职工由本省未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外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本省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出具未参保的证明。
(2) 职工由本省已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外省未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的个人缴费记录及相关资料封存,并暂由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和《养老保险手册》应存入职工本人档案。
(3) 职工由本省已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外省企业或已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转移参保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
二十四、由外省企业流动到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1) 职工由外省企业流动到本省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2) 由外省企业流动到本省未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二十五、职工由外省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本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1) 职工由外省未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我省已参保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应由外省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未参保的证明,职工在流动前按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
(2) 职工由外省已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我省企业或已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转移养老保险基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其中流动到企业的,按《〈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苏劳险[1998]11号)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险[1996]9号)第五条的规定推算储存额。
二十六、参加机关事业保险的合同制职工计发退休养老金时,其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根据江苏省人事局苏人险[1994]12号文和南通市人事局通人薪[1996]210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其缴费年限按周年计算,不足一周年的尾数按一年计算。其缴费年限最多只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十七、参加机关事业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其养老保险问题如何处理?
根据南通市人事局通人薪[1998]48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凡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且一直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缴费年限不满10年以及缴费年限虽满10年但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就回农村的农民工,应根据其缴费年限,按本人最后3年月均缴费基数计算,每满1年发两个月养老金一次性结清,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十八、对少数年龄较大的人员,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根据南通市人事局通人薪[1998]48号文件规定,对少数年龄较大的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可根据职务(称)高低,距离退休时间长短,按照机关、事业与企业单位养老金发放差额,收取一定数量的养老保险补偿金,具体标准如下:
若二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应缴纳15年的养老补偿金。
若三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应缴纳13年的养老补偿金。
若四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应缴纳11年的养老补偿金。
若五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应缴纳9年的养老补偿金。
若六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应缴纳7年的养老补偿金。
若七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应缴纳5年的养老补偿金。
若八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应缴纳3年的养老补偿金。
若十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应缴纳1年的养老补偿金。
超过十年者,不再缴纳养老补偿金。
二十九、参保人员在职死亡或出国定居的,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在职死亡或出国定居的,经出示有关证件或证明,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含财政或单位补贴的),本息一次性发给本人。参保人员死亡的,可由法定受益人领取。
三十、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有无社会保障号码?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即为本人身份证号码。
三十一、南通市所辖县(市)、通州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否统一?
南通市所辖县(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现在尚未统一。有的县(市)实行单基数,有的县(市)实行双基数,各县(市)的养老保险制度由各地负责解释。
三十二、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用工社会保险费如何缴纳?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单位在编并由同级人事部门审批工资的正式人员。临时性用工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范围,这部分人员应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企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三十三、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养老保险?
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应成建制参加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制前已参加当地机关事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应参加而未参加或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当补缴,并在补缴后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十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后,职工养老保险如何办理?
随军队后勤保障项目成建制移交地方的军队事业单位,移交后仍为事业单位的,执行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为企业的,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职工原来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单位和个人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移交前已退休的职工不随原单位移交,由原单位上级主管机关负责移交地方民政部门安置。
三十五、城镇退役士兵(含士官)养老保险如何缴纳?
1995年1月1日以后,机关或各类事业单位接受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士官),应从报到起薪之月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部队服役期间和待分配期间按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应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十六、聘用制公务员是否缴纳养老保险?
根据南通市人事局《市级行政机关和工作机构聘用公务员试行办法》(通人公「2003」69号)的规定:“受聘的公务员在聘期内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享受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要求所聘用的公务员暂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十七、养老保险手册遗失如何办理?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手册遗失后,先在当地报纸登记遗失申明,然后携带登有遗失申明的报纸及身份证到养老保险机构办理补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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