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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医院基建财务管理中的内容论文
基建财务在基建工程的立项、施工、竣工和决算等过程中负责财务核算工作,包含基建资金筹措与管理、成本核算、工程造价、收入核算和账务处理几个方面的内容,本文从提高医院资金使用效益的角度对这些方面进行具体设计,为医院基建财务管理提供一个清晰的思路和方法。
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文件精神,为了在基建投资工作中更好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完善和加强基建投资工程中资金使用的计划性、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资金的安全使用,使其基建投资资金的使用尽量达到可控状态,必须将医院基建财务工作中的制度和流程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一、基建财务核算的职能
由于基建投资资金大、建设周期长,为了保证医院资金安全和满足基建工程项目核算的需要,医院财务部设立基建财务岗位,并安排专人负责基建财务工作,从组织结构上完善了基建会计核算和基建财务管理的工作。
按财政部《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我们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基建财务核算体系,及时、准确、完整的记录和反映基建投资的过程和结果;并对工程投资成本正确的归集和分析,满足了基建财务管理、财务分析、统计报表的各种需求;进一步在基建投资过程中规范操作流程、严格执行批准权限的监督;为我院在基建投资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财经纪录、以及资金的安全、有效、合理使用提供了制度的保障。
二、基建资金支出的原则
(一)基建资金的使用原则
1.必须是批准立项的基建项目。凡医院新建、改扩建的基建项目,如需在基建账套中单独核算和支付工程款项,须有发改委、卫生部、教育部或相关的计划审批部门批准的立项批复文件。
2.严格执行年度资金计划。医院所有基本建设投资的款项支付均应具备年度资金投资需求计划,并按卫生部或医院每年下达的年度预算资金使用计划,安排各工程项目的年度基建投资资金支出。
(二)支付资金的依据及审批权限
1.凡纳入基建投资的项目,应该提供医院职能部门及卫生部、发改委批准的立项计划,才能办理基建资金的支付。
2.合同的签订及审批权限。按《经济合同法》规定,法人签定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如果医院职能机构决定委托分管院长签订合同,需出具由法人签字的《法人委托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财务付款的依据。招标后的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基建合同由分管院长签订,三十万元以上的由分管院长、院长签订(原则上应经过招标后再签订合同)。
3.合法有效且真实的支付凭据:(1)合法的经济合同;(2)政府强制性收取的与工程相关的费用(按国家政策收款单位需出具收费通知单);(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付款,由医院授权确定的医院基建部分管项目责任人员、工程监理人员及基建部责任人、审计处责任人审核后联签形成的付款凭证,同时应附上乙方单位出具的工程完成进度的工作量的记录、有涉及到材料设备合同款项的支付时,应由甲方责任人、监理责任人对购进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规格、型号的验收、对设备安装调试等按合同要求签署意见;(4)有合法资质的中介出具的审计结算报告;(5)其他由分管院长、院长或医院职能机构决议审核签批的临时支出的经济文件。
4.涉及合同变更或超出预算投资增加支出的,必须按医院合同管理的相关制度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合同文本文件。在支付超出投资的工程款时,必须出具由授权院长审签的增加投资的分析报告。
5.如果合同签订时无法确定金额的,在合同完成付款时由分管院长、院长审签后再支付(根据大额支出签批权限)。
6.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支付依据:(1)经社会审计并由指定的分管院长审签后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书》;(2)并依据《XX项目施工合同》、《XX项目施工补充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办理财务竣工结算;(3)凡超预算支出的工程办理财务结算时,须有补充合同或变更合同文本文件;(4)需要办理竣工财务结算的项目,由财务部内审审核后,再由财务主管审签,最后送分管院长或主管院长审签、付出结算尾款。
三、基建财务管理内容
(一)合同款的资金支出
凡基建工程投资中需支付工程款的事项,都由基建主管部门提供付款的有效合同原件,按照合同进度提出付款申请,并出具合同要求的验收、调试等相关的原始附件(复印件也可),并由基建经办人员、基建部负责项目管理的责任人、基建部长、审计处长审签,最后交财务主管签批后付款。
1.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每月根据施工单位编制的基建项目工作量完成情况报表,经现场监理人员、基建部负责项目管理的责任人以及基建部长,审计处长共同负责对上报的工程工作量完成进度、工程质量、以及实际完成工程金额等内容审核签字,并交财务主管审签后,交基建财务复核后按合同约定比率支付。严格控制付款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超进度的工程支出要出具增加投资的补充合同或分管院长、院长审签批后再予拨款。
2.其他合同款的支付:
(1)医院直接与施工总包单位或供货单位签订合同的付款
严格按合同条款执行付款,每次付款时按合同条款规定的进度、比例付款。申请付款时,由施工单位、基建部负责施工项目的责任人、监理人员、基建部负责人、审计处负责人等相关人员按合同要求在付款申请上按各自的职责分别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注明物资、设备的验收安装情况、工程的完成情况等,保证合同的履约执行。
(2)施工单位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的付款
此类合同付款时须附上医院招标小组对合同内容认定的文本文件及签字,保证合同签订内容的真实可靠性,加强合同执行的监督和管理,并由基建项目责任人按时从每月工程进度款中扣回预付款项。基建账务核算只能将总包单位作为债权、债务人的核算对象,以明确总包单位的责任和权利。施工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原则上由施工单位与第三方结算。除非全部法律程序手续完善,否则,医院不得直接对第三方合同当事人付款(但医院作为合同当事人之一的除外)。
3.政府性费用及工程需支付的其他临时发生的费用,要附上有关部门文件及有效通知,经分管院长、主管院长审签后付款(按审签权限)。
4.基建竣工的财务结算
(1)基建部门确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会计依据中介机构审核并经基建部分管责任人员、基建部负责人、审计处负责人、工程监理审核签字和院长(或院长授权的分管院长)审签后的竣工《工程审计决算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合格证明文件,依据《施工合同》、《施工补充合同》等合同内容办理工程竣工财务结算。超预算资金的工程项目要追加《补充合同》确定追加投资金额,并作为增加工程投资竣工结算支出的法定文件依据。
(2)在办理工程财务竣工结算前,基建财务要认真清理核对预付工程进度款、预付设备款、预付其他工程款等的预拨付情况,清理收回各项应收、应扣、垫付款项,并按合同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再由财务部审计人员对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无误后,交财务主管审签,最后送交分管院长或主管院长审签后付款。
(二)调整概算后增加基建投资资金的管理
调整基建投资概算和增加基建投资支出体现医院对基建投资计划和资金使用的控制管理权限,施工合同或基建投资支出合同标的额的增加在法律上是个补充合同行为,所以审核基建投资超过合同标的额的原因和制定相应的审批权限,是基建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1.调整合同标的额资金支出的审批权限的确定
制定《基本建设工程预算调整工作制度》,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功能改变、设计变更、材料更换或临时发生的特殊事项需对工程预算调整,因此增加工程合同标的额投资支出的项目,按照制度确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2.超过合同标的额资金付款原始凭证的要求
《补充合同》或由院长审签的增加变更内容的说明文件作为增加投资支出的依据。
3.批准增加合同标的额外资金支出的付款,与预算内基建资金支出审核付款程序一致。
(三)往来款项的管理
及时清理和收回应收、预付、垫付款项,保证资金的安全使用,原则上前一次借款未结清时不再借出新的款项。
(四)资金的筹集与计划
我院资金来源主要由自筹资金、财政专项拨款、财政基建资金拨款、法改委拨款和其他单位投资构成。
基建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概预算投资总额的年度、季度工程进度需要,定期安排资金的需求用款计划,提前送交财务部,财务部负责基建投资资金的筹集工作,基建财务根据工程概预算进度、基建资金使用计划适时向院长、财务部长提出拨款申请,并按基建资金计划及工程进度控制,组织资金的使用和支出。需求计划需调整时,基建主管部门应提前通知财务部,以便及时筹集资金以保证工程资金的使用。
针对基建财务核算工作需要设置专门的岗位,保证医院资金安全和满足基建核算需要制定科学的审核制度和严谨的财务核算制度,制定适合基建工程要求且满足财务核算规定的付款流程,这些都是基建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只有不断完善和深基建财务核算的内容,才能更好的服务基建投资,提高基建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管理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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