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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行政复议范围

时间:2024-10-02 18:28:44 丽敏 考试辅导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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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行政复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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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范围。

  【内容导航】: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3.当事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一章总论第四单元行政复议的内容。

  【知识点】: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2)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解释】(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对于“内部矛盾”,当事人可以申诉,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2)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对于“外部矛盾”,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当事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解释】前面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各部委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行政复议范围(两星)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2)可以“一并”申请附带审查的仅限于各种“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外部行为可议,内部行为不可议,但可以依据《公务员法》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行政机关并未行使行政权,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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