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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时间:2024-06-21 23:06:39 报考指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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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建造师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执业注册人员,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1834年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英国。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真题示例】

  1.国家投资的某工程项目2005年3月1日开始试运行。建设单位申请该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最后时限为( )。(看2011年34题)

  A 2005年4月1日 B 2005年6月1日

  C2005年9月1日 D 2005年12月1日

  【提示】二建法规:P106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一建教材没有!

  2.某大型工程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发现与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不符,建设单位应当( )。(教材中没有,在二建教材 P105)

  A 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 B 立即停止使用

  C 采取改进措施 D 填报环境影响报告书

  E 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3.关于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B.土石方施工阶段,噪声限值是昼间70dB,夜间55dB

  C.打桩施工阶段,噪声限值是昼间80dB,夜间禁止施工

  D.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任何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

  4.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

  A.立项 B.竣工 C.设计 D.施工 E.投产使用

  1Z305010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1Z305011施工现场噪音污染防治的规定

  一、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1.排放噪声应符合标准――土石方施工阶段――白天75分贝――夜间55分贝

  打桩施工阶段――白天85分贝――夜间禁止

  结构施工阶段――白天70分贝――夜间55分贝

  装修施工阶段――白天62分贝――夜间55分贝

  1. 市区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噪声污染要申报(开工前15天)

  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3.禁止夜间施工――(22点――6点之间)

  例外规定:抢修、抢险、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连续作业

  由政府或环保部门证明+公告附近居民

  二、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1.环境质量报告书――报环保局批准――有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及居民的意见

  2.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

  三、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的防治(略)

  1Z305012 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P186页

  一、大气污染的防治

  1.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从事其他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应当采取的措施

  2.施工现场出口应设置洗车槽――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的规定

  二、水污染防治――

  1.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剧毒废液。

  2.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3.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进行地下勘探、采矿活动的保护规定

  4.污水排放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废水水质检测,提供检测报告

  1Z305013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 P190页

  1.禁止性规定

  1)禁止在自然保护、风景名胜、饮用水源、基本农田区域内建设――

  a工业固体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

  b生活垃圾填埋场

  2)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提供给无经营许可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3)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统一运输工具上运载

  2.固体废弃物减量化和回收再利用

  1)住宅建筑每┫建筑垃圾≤400吨

  2)力争建筑垃圾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30%

  3)建筑物拆除废弃物利用回收率≥40%

  4)碎石类、土石方类建筑垃圾力争≥50% 参看P192页【案例】

  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备考: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一)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

  (二)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终方式。

  (三)民事诉讼适用于没有仲裁协议的民事纠纷。

  在民商事中有“或裁或审”制,如果选择仲裁,就失去了提起诉讼的权利。这里的仲裁和劳动仲裁不同,劳动仲裁不适用《仲裁法》,如果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可以提起诉讼。

  二、诉讼管辖

  (一)管辖概念

  管辖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级别管辖

  1.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案件的分工

  2.我国法院的级别

  (1)基层人民法院

  (2)中级人民法院

  (3)高级人民法院

  (4)最高级人民法院

  3.每一级均受理一审民事案件

  4.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

  5.各地的标准不同

  6.各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

  (1)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①重大涉外案件;

  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①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②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备考:审判程序

  (一)一审程序

  1.起诉

  起诉的条件有: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2.审查与受理

  7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3.审查前的准备

  4.开庭审理

  (1)准备开庭

  (2)法庭调查陈述

  ①当事人陈述;

  ②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③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④宣读鉴定结论;

  ⑤宣读勘验笔录。

  (3)法庭辩论

  (4)合议庭评议和宣判。

  制作判决书并公开宣判,告知当事人上诉的权利、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第一审程序审理案件的,应该在立案后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需要再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二)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并不是每一个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在案件一审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在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一审法院的裁判就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程序也因无当事人的上诉而无从发生,当事人的上诉是第二审程序发生的前提。

  1.上诉的条件

  (1)上诉人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

  (2)上诉对象必须依法可以上诉的判决和裁定

  (3)须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

  ①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②裁定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2.审理方式

  (1)开庭审理

  (2)径行裁判

  3.二审对案件的裁判

  (1)维持原判决

  (2)依法改判。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

  (3)发回重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4)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认定事错误或不清,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4.二审裁判的法律效力

  (1)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2)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3)对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1.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指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

  2.再审的提起

  (1)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2)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的,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3)人民检察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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