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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管理知识问答

时间:2022-03-17 16:34:19 培训考试 我要投稿

食品安全法管理知识问答

  引导语;你对食品安全了解有多少?以下是百分网小编分享给大家的食品安全法管理知识问答,欢迎参考学习!

食品安全法管理知识问答

  1.什么是食品?

  答: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2.什么是食品安全?

  答: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3.什么是预包装食品?

  答: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4.什么是食品添加剂?

  答: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5.什么是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答: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6.什么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答: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7.什么是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

  答: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8.什么是保质期?

  答: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9.什么是食源性疾病?

  答: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10.什么是食物中毒?

  答: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11.什么是食品安全事故?

  答: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12.什么是食品相关产品?

  答: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13.什么是农产品?

  答: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14.什么是食用农产品?

  答:食用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

  1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何时通过、何时施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16.《食品安全法》共有多少章?多少条?

  答:《食品安全法》共有10章104条。

  17.《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立法目的是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8.《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答: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19.《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在调整范围上有哪些差别?

  答:《食品卫生法》是对食品生产和经营阶段食品安全问题的规定。《食品安全法》扩大了调整范围,增加食品源头的农产品种植、养殖等环节,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

  20.《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答:适用范围包括:

  (1)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21.谁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答: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22.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意义是什么?

  答:在现有分段监管体制的基础上,由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以加强对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

  23.《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各部门食品安全职责是怎样划分的?

  答: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要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4.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中承担哪些责任?

  答: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25.国家对食品安全宣传的政策是什么?

  答: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26.食品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中承担哪些责任?

  答: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27.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研究有哪些?

  答: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来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28.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食品安全方面有哪些权利?

  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9.国家为什么要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答: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是为了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及时获取有关食品安全风险的信息,对食品中的有害因素,做到早发现、早评估、早预防、早控制,减少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的危害,保证食品安全。

  30.什么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答: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是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风险评估的制度。

  31.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用途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32.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如何处置?

  答: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

  33.什么情况下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34.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由哪个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答: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35.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则是什么?

  答: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36.食品安全标准是什么标准?

  答: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37.食品安全标准有哪些内容?

  答: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7)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3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哪个部门制定和公布?

  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和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39.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是否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答: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40.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哪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

  答: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41.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该企业是否可以制定企业标准?

  答: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42.公众可以查阅食品安全标准吗?

  答: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43.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哪些食品安全要求?

  答: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盟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6)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7)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9)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0)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44.哪些食品禁止生产经营?

  答:下列食品禁止生产经营: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贪腐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45.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继续销售?

  答: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46.生产经营食品需要经过许可吗?

  答:需要。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47.哪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

  答: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

  48.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食品流通许可管辖分工由哪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

  答: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可管辖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

  49.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50.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管理的政策规定是什么?

  答: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食品安全法》制定。

  51.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是否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答: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52.已经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是否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许可?

  答:已经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

  53.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是否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答:农民个人销售自己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54.法律授权哪些监管部门受理核发食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

  答:法律授权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受理核发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上述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55.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6.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8)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57.对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认真审查,按照什么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按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58.如何确定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

  答: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59.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需要给予其书面答复吗?

  答:需要给予其书面答复。食品流通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0.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哪些?

  答: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

  61.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经营项目按照哪几种类别核定?

  答: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或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三种类别核定。

  62.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经营方式按照哪几种类别核定?

  答: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63.食品流通许可机关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时,应当委派几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答:食品流通许可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申请人和食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64.食品流通许可机关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时,应当填写哪种文书?

  答:现场核查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

  65.食品流通许可机关依据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几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66.食品流通许可机关依据申请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几日内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67.食品流通许可机关作出准予注销许可决定的,应当如何履行职责?

  答:作出准予注销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缴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68.食品流通许可机关是否应当对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予以公开?

  答:食品流通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

  69.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是否有权举报《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70.《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答:应当载明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主体类型、负责人、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

  71.《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由什么组成?

  答:《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由两个字母加十六位数字组成。

  7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是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答:《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食品流通许可机关对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74.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为几年?

  答: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75.食品经营者在《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施行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是否继续有效?

  答:原许可证继续有效。

  76.何种情况下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手续?

  答:(1)《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

  (2)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3)食品流通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77.食品经营者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被依法注销、撤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注销、撤销、吊销许可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几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答:应当在注销、撤销、吊销许可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78.核发食品流通许可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哪一级机关预算?

  答:实施食品流通许可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预算。

  79.《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哪些规定?

  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80.《食品安全法》规定患有哪些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答: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81.《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有哪些规定?

  答: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82.法律对食品生产检验有哪些规定?

  答: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83.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答: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实施食品可溯源的重要依据,是实现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重要保证。

  84.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几年?

  答: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85.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哪些证、照和证明文件?

  答: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86.食品经营企业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记载哪些内容?

  答: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87.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如何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答: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88.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向购货者开具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或者清单,同时加盖印章或者签字。

  89.《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者储存食品有什么规定?

  答: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0.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符合哪些规定?

  答: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91.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符合哪些规定?

  答: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92.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哪些事项?

  答: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93.生产食品添加剂需要经过许可吗?

  答:需要。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94.《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者使用食品添加剂有哪些规定?

  答: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95.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必须符合哪些规定?

  答: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96.食品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97.保健食品必须符合哪些规定?

  答: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98.食品经营者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哪些规定?

  答:食品经营者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99.食品中是否可以添加药品?

  答: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100.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哪些管理义务?

  答: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1)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3)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4)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5)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

  (6)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7)其他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义务。

  101.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102.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答:食品召回制度有三方面的意义:

  (1)

  防患于未然,充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

  体现食品经营者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3)

  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变被动为主动。

  103.食品召回分为几种?

  答:食品召回可分为食品生产者的主动召回和监管部门强制召回两种。

  104.食品召回制度中对食品生产者的要求有哪些?

  答: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105.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如何处理?

  答: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106.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如何处理?

  答: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107.食品广告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108.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及消费者协会是否可以以广告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答: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及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109.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组织和个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110.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可以对食品实施免检?

  答: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111.《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检验人有哪些规定?

  答: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112.食品检验实行什么负责制?

  答: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113.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由哪一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答: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11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实施食品抽样检验时,是否收取经营者费用?

  答: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115.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执法工作中认为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11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质量快速检测结果能否作为执法依据?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法进行检验。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117.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如何确定?

  答:由复检申请人从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名录中自行选择确定。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118.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的,复检费用由谁承担?

  答: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119.《食品安全法》对进口食品入境的规定有哪些?

  答: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120.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符合哪些规定?

  答: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进口。

  121.《食品安全法》对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有哪些?

  答: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12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如何处置?

  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23.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哪些内容?

  答: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124.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向谁进行报告?

  答:应当立即向上级工商机关报告、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12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配合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126.经核实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食品安全事件,应当采取什么措施处理?

  答: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1)责令经营者对涉案食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封存,防止涉案食品扩散;

  (2)涉案食品已经扩散的,应当采取发布公告、责令经营者召回、组织追缴等措施予以追回;

  (3)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4)完整记录预警和处置的有关情况,在应急状态解除后,及时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当地政府,并逐级上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127.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128.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食品经营者是否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

  (2)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经营要求的,经营者是否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经营者是否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经营者是否依法办理;

  (3)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经营者是否依法变更许可或者重新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4)有无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行为;

  (5)聘用的从业人员有无身体健康证明材料;

  (6)在食品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有无确保食品质量和控制污染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9.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答: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3)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5)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130.流通环节食品市场巡查由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实施?

  答:流通环节食品市场巡查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基层工商分局(所)开展食品市场巡查工作。

  131.流通环节食品市场巡查“七查七看”的内容是什么?

  答:(1)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期限是否有效,是否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具备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2)查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看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相关证照、发货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3)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经销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是否建立食品退市制度;

  (4)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识内容是否真实,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标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等国家规定必须标明的内容;

  (5)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广告是否含有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的内容;

  (6)查市场开办者(包括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责任,看食品市场开办者是否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是否认真履行法定责任义务;

  (7)查食品贮存,看经营者经营环境、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及时清理超期变质食品。

  13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流通环节食品市场巡查时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1)必须两人以上着装亮证依法巡查;

  (2)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和处理,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一级机关报告;需要查处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并将相关情况录入经济户口;

  (3)按照经营者自律和诚信经营情况,组织开展经常性市场巡查,重大节日期间要相应增加巡查次数;

  (4)积极创新巡查方式方法,采取随机抽取经营者经营的食品进行“倒查”的办法,检查其落实查验记录义务和建立执行自律制度情况。

  13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哪些内容?

  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如实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后归档,并依法查处;对依法应当立案查处或者移送其他机关依法处理的,应当在监督检查记录中载明。监督检查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134.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应当记录哪些内容?

  答: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135.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应当如何处理?

  答: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136.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哪些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

  答:下列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

  (1)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2)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4)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137.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获知法律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谁报告?

  答: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38.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哪些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答:(1)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2)责令停止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3)查处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情况;

  (4)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139.具体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由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

  答:具体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

  140.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是否有效?

  答: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

  141.对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哪部法律?

  答:对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食品安全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42.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是否恒久不变?

  答:不是。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143.同一违法行为,不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重复罚款吗?

  答:不可以。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经营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144.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不法行为,应如何处罚?

  答: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145.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不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答: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46.经营者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应当如何处罚?

  答: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47.经营贪腐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应当如何进行处罚?

  答: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48.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149.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应当如何进行处罚?

  答: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150.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如何进行处罚?

  答: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51.未按照要求运输食品的,应当如何进行处罚?

  答: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152.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没有向购货者开具销售票据或者清单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53.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没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54.食品经营者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155.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如何进行处罚?

  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56.食品经营者拒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15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该申请人在几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答: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158.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在几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答: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159.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几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答: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160.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161.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162.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权利、玩忽职守、贪腐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163.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索赔吗?

  答: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164.《甘肃省流通环节散装食品管理规范》对市场开办者职责如何规定的?

  答:市场开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市场内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责任:

  (1)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3)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4)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5)健全完善食品经营者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

  (6)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7)对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经营者,暂停或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

  (8)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受理解决消费者的投诉纠纷;

  (9)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食品经营者,要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所;

  (10)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自律教育,倡导诚信经营。与场内经营户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实现不售假、不制假、不销售“三无”、过期、变质食品的承诺,并引导其销售名优食品。

  165.

  《甘肃省流通环节散装食品管理规范》对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及批发市场内的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那些责任?

  答:(1)销售的散装食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2)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等相关制度,经营者采购散装食品,须向供应商索取、查看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立证照管理留档备查制度,具体索取、查看证件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检验报告等是否合法有效,并留存复印件二年以上。

  供应商提供上述材料后,由商场、超市和市场内相关部门负责查验、审核,备案后,方可购进该供应商的散装食品;

  (3)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从厂家或外省进货的省内批发商和零售商必须建立索证索票、进货台账;从省内各级批发商处进货的商场、超市、经营门店等食品零售商,必须建立“一票通”台帐。属于从事批发经营的,还需向上一级批发商索取相关证、照等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台帐内容要齐全、规范。

  (4)与市场主办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保证不在市场中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散装食品。

  (5)向消费者出具有效销售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等。

  (6)佩戴统一胸牌,对其所售食品明码标价。

  166.《甘肃省流通环节散装食品管理规范》要求,那些散装食品不得销售?

  答:(1)无生产资质和检验合格证明的散装食品;

  (2)无“标识牌”或“标识牌”内容不完整的散装食品;

  (3)未标注保质期、保存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散装食品;

  (4)擅自更改出厂时原有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散装食品;

  (5)感官鉴别已经贪腐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散装食品;

  (6)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散装食品;

  (7)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散装食品;

  (8)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散装食品;

  (9)销售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虚假广告、夸大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167.

  《甘肃省流通环节散装食品管理规范》对从事散装食品经营的许可有何要求?

  答: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通过实地现场核查,严格办理散装食品流通许可。对新设立的散装食品经营户,一律进行现场核查。凡是经营场所、仓储场所和质量防护设备设施不符合许可条件要求的,不允许经营散装食品。对已经设立的食品经营户销售散装食品,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予以取缔。

  168.《工商所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那些制度?

  答:工商所应当通过培训、现场咨询等方式加强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宣传教育,提高食品经营者质量意识,引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落实下列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1)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2)购销台帐制度。

  (3)质量承诺制度。

  (4)协议准入制度。

  (5)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

  (6)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7)食品退市制度。

  169.哪些情行消费者可凭购物发票等凭证向经营者要求退换或赔偿?

  答:下列情形,消费者可凭购物发票等凭证向经营者要求退换或赔偿:

  (1)对消费者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

  (2)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3)经有关部门检验判定的不合格食品及确认的假冒伪劣食品;

  (4)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170.

  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是否只申领一个《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不是。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或者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流通经营,应当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171.

  根据甘肃省工商局《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进行年度复核,复核应当按照那些程序进行?

  答:(1)现场对经营者场地环境、设施设备、人员管理、制度要求等四个方面22项内容进行核查;

  (2)填写《经营户手册》年度复核有关内容;

  (3)填写《食品流通许可年度现场复核表》(一式两份),提出复核综合结论意见,加盖工商所印章,分别装入食品经营者监管档案和准入档案;

  (4)在《食品流通许可证》上加盖年度复核印章。

  172.

  《酒泉市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程(试行)》对工商执法人员食品市场巡查时行为如何要求的?

  答:(1)工商执法人员在食品市场巡查时必须按规定着装,做到精神饱满、举止端庄、态度和蔼、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2)食品市场巡查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检查食品经营户时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3)巡查前应当制定计划,明确目标任务,检查着装风纪、执法证件及必要的执法文书等;巡查中应当按照权利和既定的巡查目标,切实履行市场巡查职责,完成巡查任务。

  173.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应当由哪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答:由最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174.证据的种类有几种?

  答:有7种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175.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需要缴纳申请核准费用?

  答: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176.近年来全省工商系统探索构建的“三位一体”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指的是什么?

  答:工商监管,经营者自律,全社会共同监督。

  177.QS标志是什么标志?其含义是什么?

  答:QS标志是质量标志,其含义是“质量安全”。

  178.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有哪些?

  答: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锚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

  179.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有哪些?

  答: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19种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不得用于茶树上。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180.2012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确定的全省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平台目标是什么?

  答: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批发户、食品安全示范店100%纳入电子监管系统,食杂店60%纳入电子监管系统。

  181.国家工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体系;

  (2)强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协调和协作机制,切实形成监管合力;

  (3)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机构分工协作和协调机制,切实提高食品市场监管能力;

  (4)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区域横向协作和通报制度,切实加强依法跟踪监管工作;

  (5)加强社会监督,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度。

  182.国家工商总局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

  “五个统一”、“四规范”的要求是什么?

  答:五统一即:

  (1)统一名称;

  (2)统一标志;

  (3)统一承诺;

  (4)统一亮证亮照经营;

  (5)统一监督电话。

  四规范即:

  (1)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规范;

  (2)食品质量合格和入市退市规范;

  (3)食品经营行为合法规范;

  (4)各项制度健全规范。

  183.国家工商总局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推行的“两图一书”的管理方式中,“两图一书”指的是什么?

  答:“两图一书”指的是工商所辖区食品经营布局图、监管人员责任区分布图、工商所与食品经营者签订的《食品安全责任书》。

  184.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抽样检验结果几个工作日内,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检验人?

  答: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抽样检验结果5个工作日内,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检验人。

  185.国家工商总局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几级?

  答:国家工商总局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86.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要制定本地区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方案吗?

  答:需要。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同级政府的部署,根据国家总局下发的《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方案,并落实各自的职责和健全组织保障体系。

  187.新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在申请相关许可之前需要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吗?

  答:需要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并以核准的名称申请相关许可。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申请人不得以预先核准的名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名称。

  18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点查处哪些虚假违法食品广告?

  答:重点查处下列虚假违法食品广告:

  (1)含有虚假、夸大内容的食品广告特别是保健食品广告。

  (2)涉及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广告。

  (3)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

  (4)含有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医生名义或者形象的食品广告,以及使用专家、消费者名义或者形象为保健食品功效做证明的广告。

  (5)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健康资讯等相关栏(节)目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

  (6)含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推荐内容的食品广告。

  189.食品广告监管的主要环节有哪些?

  答:发布前规范、发布中指导、发布后监管。

  190.食品广告监测的重点是什么?

  答:食品广告监测的重点是食品广告发布量大、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力大的媒体,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监管需要,对重点区域、部分媒体、个案广告实施跟踪监测。

  食品安全法管理知识问答 篇1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第十五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属于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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