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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部分法制史真题
无论在学习或是工作中,我们都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考试真题,借助考试真题可以对一个人进行全方位的考核。一份好的考试真题都具备什么特点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部分法制史真题,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司法考试部分法制史真题 1
【2014年】
16. 秦律明确规定了司法官渎职犯罪的内容。关于秦朝司法官渎职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A. 故意使罪犯未受到惩罚,属于"纵囚"
B. 对已经发生的犯罪,由于过失未能揭发、检举,属于"见知不举"
C. 对犯罪行为由于过失而轻判者,属于"失刑"
D. 对犯罪行为故意重判者,属于"不直"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说法正确。"纵囚"罪,是指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
选项B说法错误。"见知不举"罪,是指对明知有犯罪,但不揭发、检举。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
选项C说法正确。"失刑"罪,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若系故意,则构成"不直"罪)。
选项D说法正确。"不直"罪,是指罪应重而故意轻判,应轻而故意重判。
17. 《唐律·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关于唐代类推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 类推是适用法律的一般形式,有明文规定也可"比附援引"
B. 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重于同类案件
C. 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轻于同类案件
D. 唐代类推原则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唐律·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即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如疏议举律文说,谋杀尊亲处斩;但无已伤已杀重罪的条文,在处理已杀已伤尊亲的案件时,通过类推就可以知道更应处以斩刑。又举例说,夜半闯入人家,主人出于防卫,登时杀死闯入者,不论罪。律文没有致伤的.条文,但比照规定,杀死已不论罪,致伤更不论罪。唐代类推原则的完善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
选项A错误。唐律类推原则的适用前提是法律无明文规定,也就是说有明文规定时要直接适用法律。
选项B、C错误。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可能会重于同类案件也可能轻于同类案件。
18. 根据清朝的会审制度,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程序之后,分四种情况予以处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 情实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绞监候或斩监候
B. 缓决指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能确定者,可继续调查,待危害性确定后进行判决
C. 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
D. 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被害人有亲老丁单情形,奏请皇帝裁决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其一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选项A错误);其二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选项B错误,该选项说法体现了唐代的保辜制度);其三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选项C正确);其四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选项D错误)。
司法考试部分法制史真题 2
(2009年)
57.关于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和演进,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商鞅“改法为律”扩充了法律内容,强调了法律规范的普遍性
B.汉武帝顺应历史发展废除肉刑进行刑制改革,为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C.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融合
D.清末变法修律基本上是仿效外国资本主义的法律形式,固守中国的封建法制传统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商鞅变法的历史意义、汉代废除肉刑、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
选项A正确。商鞅的“改法为律”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改法为律”,是在法律观念上的又一进步。
选项B错误。不是汉武帝改革,而是汉文帝废肉刑。
选项C正确。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化,法律内容也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礼法结合的进一步发展。也就是说,在汉代中期以后的法律儒家化的基础上,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融合。表现在:“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确立、“重罪十条”的产生、刑法制度改革、“准五服制罪”的确立、死刑复奏制度。
选项D正确。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58.关于中国古代诉讼、审判制度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西周时期“听讼”为审理民事案件,“断狱”为审理刑事案件
B.唐代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举责任,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具有调解处理的权力
C.明代的大审是一种会审制度,每三年举行一次
D.清末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答案】ABD 采集者退散
【解析】本题考核中国古代诉讼的程序和制度。
选项A正确。西周时期的“狱”与“讼”。民事案件称为“讼”,刑事案件称为“狱”,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
选项B正确。唐代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州县长官在进行司法审判时,均设佐史协助处理。州一级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县一级设司法佐、史等。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举责任,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具有调解处理的权力,结果须呈报上级。
选项C错误。明代的大审是每五年一次。
选项D正确。清末司法机关的变化。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实行审检合署。
真题2:
【提要】司法考试真题信息 : 历年司法《卷三》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精选】
(多选题)
李方为平昌公司董事长。债务人姜呈向平昌公司偿还40万元时,李方要其将该款打到自己指定的个人账户。随即李方又将该款借给刘黎,借期一年,年息12%。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该40万元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平昌公司
B.李方因其行为已不再具有担任董事长的资格
C.在姜呈为善意时,其履行行为有效
D.平昌公司可要求李方返还利息
【本题来源】2013年司法考试《卷三》真题第70题
【正确答案】CD
【解析】
李方要其将该款打到自己指定的个人账户,而姜呈对此并不知情,公司法定代表人所为的行为可视为公司行为。所以当姜呈为善意时,其履行行为为有效,故C正确。
根据《公司法》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还应当返还孳息即利息,故D正确。
40万元属于货币,货币谁占有谁就拥有所有权。故40万元的所有权,属于刘黎,而不是平昌公司,故A错误。
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李方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当然的不再具有董事长的资格,故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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