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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往年案例分析真题

时间:2024-12-04 11:39:30 美云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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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往年案例分析真题

  在日常学习和工作中,我们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考试真题,考试真题可以帮助学校或各主办方考察参试者某一方面的知识才能。那么问题来了,一份好的考试真题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司法考试刑法往年案例分析真题,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司法考试刑法往年案例分析真题

  司法考试刑法往年案例分析真题 1

  案情:

  国有化工厂车间主任甲与副厂长乙(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在车间的某贵重零件仍能使用时,利用职务之便,制造该零件报废、需向五金厂(非国有企业)购买的假象(该零件价格26万元),以便非法占有货款。甲将实情告知五金厂负责人丙,嘱丙接到订单后,只向化工厂寄出供货单、发票而不需要实际供货,等五金厂收到化工厂的货款后,丙再将26万元货款汇至乙的个人账户。

  丙为使五金厂能长期向化工厂供货,便提前将五金厂的26万元现金汇至乙的个人账户。乙随即让事后知情的妻子丁去银行取出26万元现金,并让丁将其中的13万元送给甲。3天后,化工厂会计准备按照乙的指示将26万元汇给五金厂时,因有人举报而未汇出。甲、乙见事情败露,主动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罪行,并将26万元上交检察院。

  此外,甲还向检察院揭发乙的其他犯罪事实:乙利用职务之便,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戊为了使乙长期关照原料公司,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乙、丁均知情),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已分给红利58万元,每次分红都是丁去原料公司领取现金。

  问题:

  请分析甲、乙、丙、丁、戊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与法定量刑情节),须答出相应理由。

  【正确答案】 甲、乙利用职务上便利实施了贪腐行为,虽然客观上获得了26万元,构成贪腐罪,但该26万元不是化工厂的财产,没有给化工厂造成实际损失;甲、乙也不可能贪腐五金厂的财物,所以,对甲、乙的贪腐行为只能认定为贪腐未遂。甲乙犯贪腐罪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甲揭发了乙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罪的犯罪事实,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乙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的行为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乙以妻子丁的名义在原料公司享有10%的股份分得红利58万元的行为,符合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成立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罪。对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罪以及上述贪腐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丙将五金厂的26万元挪用出来汇给乙的个人账户,不是为了个人使用,也不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不能认定为挪用资金罪。但是,丙明知甲、乙二人实施贪腐行为,客观上也帮助甲、乙实施了贪腐行为,所以,丙构成贪腐罪的共犯(从犯)。

  丁将26万元取出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为该26万元不是贪腐犯罪所得,也不是其他犯罪所得。丁也不成立贪腐罪的'共犯,因为丁取出26万元时该26万元不是贪腐犯罪所得。丁将其中的13万元送给甲,既不是帮助分赃,也不是贿赂,因而不成立犯罪。丁对自己名义的干股知情,并领取贿赂款,构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罪的共犯(从犯)。

  戊作为回报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让丁分得红利58万元的行为,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贿赂的罪。

  司法考试刑法往年案例分析真题 2

  案例分析题示例

  案例背景:

  被告人李某,男,35岁,某公司财务总监。2022年,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将公司资金私自挪用至个人股票账户进行炒股,累计金额达500万元人民币。期间,李某曾短暂归还部分款项,但随后又继续挪用。至案发时,仍有300万元未归还。李某的行为被公司发现并报案。

  问题:

  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请说明理由。

  对于李某的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

  如果李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其量刑有何影响?

  解析框架

  1. 犯罪构成分析:

  罪名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李某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进行炒股,属于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较大、超过规定期限未还,因此构成挪用资金罪。

  2. 犯罪数额认定:

  数额计算:李某累计挪用资金500万元,虽然期间有短暂归还,但后续又继续挪用,且至案发时尚有300万元未归还。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挪用资金的数额应以实际挪用并尚未归还的部分为准,故李某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300万元。

  3. 量刑情节考虑:

  自首情节:如果李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自首。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李某的自首情节、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退赃情况等因素,依法作出判决。

  注意事项

  在分析案例时,务必紧密结合刑法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确保分析的准确性和法律依据的充分性。

  对于量刑情节的考虑,要全面、客观地分析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自首、立功、悔罪表现、退赃情况等。

  在作答时,条理清晰、逻辑严密地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确保答案的完整性和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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