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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案例模拟题

时间:2024-09-17 01:27:44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2017司法考试案例模拟题

  案例分析能力是司法考试能力考试内容之一,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提供的司法考试案例模拟题,大家可以参考练习,更多习题练习请关注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2017司法考试案例模拟题

  案情一:

  甲因为丁欠其10万元钱久拖不还,纠集乙、丙,将丁骗至自己开办的矿场内关押。在乙、丙二人外出吃饭时,甲对被捆绑的丁进行殴打,继而将丁掐昏,以为丁已经死亡,将丁藏匿于水沟中致丁溺死。乙、丙二人回来后得知丁死亡,十分害怕。甲等人为了掩盖罪行、转移视线,向丁家发出一封勒索信,称丁被绑架,索要3万元人民币放人,然后分头逃匿。

  甲在逃避追捕过程中,登上一辆小公共汽车,拔出刀子架在司机的脖子上胁迫司机改变行驶路线,朝山里行驶。由于路况不好,加之司机十分紧张,一路上险象环生,几度几乎翻车。乘客纷纷要求下车,甲声称,要下车,必须交出身上的钱物。众乘客只好交出身上的财物才得以下车。司机也乘机逃走。甲干脆自己开车。甲只开过农用拖拉机,并不熟悉汽车驾驶,也没有汽车驾驶执照。因此路过-/b镇时,撞倒了一个行人,镇上的行人纷纷叫喊,要其停车,也有人上前阻拦,但甲仍不停车,将拦截汽车的数人撞倒后,继续逃亡。逃亡中又撞倒三人。车子冲进街边的店铺才熄火停下。

  乙、丙搭乘出租车逃匿,乘司机下车小便之机,乙突然将车开走。该车司机急追,但未能追上。乙开车时不小心撞倒行人,乙下车查看发现被撞行人受伤未死,问丙如何处理。丙说

  不管,叫乙赶快开车离开。乙驾车离开后4个小时,该被撞行人死在路边。

  问题:试用刑法湘识分析甲、乙、丙的行为。

  参考答案:请参考解析:1.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劫持汽车罪、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2.乙构成非法拘禁罪、抢夺罪、交通肇事罪。

  3.丙与乙同样构成非法拘禁罪、交通肇事罪。

  【解析】1.《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湘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甲为索债而非法扣押拘禁人质,即使是为讨取赌债、高利贷而非法扣押人质的,也应当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但是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理。甲将丁某掐昏,以为丁已死亡,将丁藏匿于水沟中致丁溺死,属于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定罪。《刑法》第122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故甲的行为构成劫持汽车罪。甲在汽车上要求乘客交出财物才能下车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且属于在交通工具上的抢劫罪加重犯;其撞倒第一个行人的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在他人要求其停车仍不停并连续撞倒数人,在逃跑过程中又撞倒多人,此又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乙对丁仅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甲致丁死亡的行为“过限”。甲、乙、丙不构成绑架罪,因为缺乏扣押人质向第三人强要的目的,不具备绑架罪的主观要件。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向丁家人发送敲诈信件的目的是为了掩盖罪行,并非为了勒索财物,不具备敲诈勒索罪中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要件。

  乙趁司机不备时将车开走,符合抢夺罪中趁人不备公然夺取特征,构成抢夺罪;撞倒他人后发现他人未死而逃逸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3.丙同乙一样对丁仅构成非法拘禁罪。乙突然起意将车开走的抢夺行为不具备共同犯罪故意,乙与丙不构成抢夺罪的共犯,但在乙撞倒人后,丙叫乙开车逃离,是指使司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案情二:

  大地公司与张三签订一个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设立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大地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张三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张三任董事长;公司亏损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做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蓝天公司登记以后,在大地公司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大地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蓝天公司。

  2007年3月,蓝天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大地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4月,大地公司提出退出蓝天公司,张三书面表示同意。5月,法院判决蓝天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贷款本息共计240万,并判决大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的蓝天公司净亏损180万。另查明,张三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注册资金转出,故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大地公司和张三对蓝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大地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使用权属于蓝天公司,故其抵押行为应为无效,且大地公司已于贷款后一个月退出了蓝天公司,因此,对240万债务不承担责任,而蓝天公司的注册资金120万被张三占用,张三应当归还120万中的一半给大地公司。张三认为,蓝天公司在公司成立时大地公司投资不到位,故蓝天公司成立无效,蓝天公司的亏损应当由大地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问题:

  1. 本案中,蓝天公司的股东出资有何问题?公司是否成立?本案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有哪些?(5分)

  2. 大地公司认为其退出蓝天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大地公司对蓝天公司和张三承担什么责任?(4分)

  3. 大地公司可否要求张三退还其占用的120万中的60万给大地公司?应否承担蓝天公司的亏损的一半?(4)

  4. 本案中,蓝天公司、大地公司、张三对丙银行的债务应当如何承担责任?(5分)

  【答案】1.(1)蓝天公司股东的出资有瑕疵,因为大地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办理该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2)本题中的股东未办理登记的出资瑕疵并不影响蓝天公司的成立,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视具体情况有可能导致公司不成立、变更注册资本或被撤销,本题中蓝天公司具备公司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该公司的成立是有效的,部分股东出资不到位不影响公司成立的效力,但是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大地公司、张三与蓝天公司是股东与公司间关系;张三与大地公司是股东之间的投资合作关系;蓝天公司与丙银行是借贷法律关系;大地公司与丙银行之间形成抵押法律关系。

  2.(1)根据《公司法》第72条到75条的规定,股东除全部转让股权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权,或者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而退出公司外,不能退出公司,因此大地公司不能仅经董事长张三的书面同意就主张已经退出了公司。

  (2)对于大地公司未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大地公司对其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应对蓝天公司承担足额缴纳责任外,同时应向张三承担违约责任。

  3.(1)大地公司不能要求张三退还60万给自己,张三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应当承担向蓝天公司返还的义务,由于张三占用的是公司资金,张三仅对蓝天公司负有返还义务,对大地公司无返还义务。

  (2)大地公司不应承担蓝天公司亏损的一半。公司成立后,作为企业法人,蓝天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除非符合“刺破公司面纱的”法人人格否认,否则是不对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责任的。本题中,大地公司虽然违反了出资义务,但只对蓝天公司承担补缴出资义务,对张三承担违约责任,但不直接承担公司的亏损。

  4.蓝天公司应当以自己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大地公司应当首先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消除其出资瑕疵,在其出资200万的范围内对蓝天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张三应当归还其挪用的120万给蓝天公司,在其出资200万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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