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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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解释具有价值取向性,并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二)法律解释的分类
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的区别在于有无普遍的约束力。正式解释又称有权解释,非正式解释又称无权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与位阶
1、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次序是: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主观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
2、位阶次序可以被打破但是必须要有更强理由。
(四)我国法律解释体制
1、立法解释:
(1)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2)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情形:
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3)两央、两高、两委(专门委员会、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解释的要求。
(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和被解释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
2、司法解释:
(1)两高的司法解释在公布后的30日内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两央、一高、一委可以书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其他主体提出的被称为审查的建议。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3、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4、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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