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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点
下面是2016年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相关考点,小编重点整理出来,希望帮助大家备考。
进出口药品管理
【国家局《进口药品注册证》→口岸局《进口药品通关单》→海关凭单放行】
(1)审批机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进口药品注册证》。
(2)不须申请《注册证》进口的药品是: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3)进口药品的程序: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放行。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通知药品检验机构对进口药品逐批进行抽查检验,并收取检验费。
允许进口的口岸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4)禁止进口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5)对国内供应不足的药品,国务院有权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6)进口、出口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药品:必须持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
注意:进口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药品既要《注册证》,又要《准许证》。
药品评价与再评价的组织及处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新药进行审评,对已经批准生产的药品进行再评价。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品,应当组织调查;对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已被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
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品: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1. 药品经营企业开办条件
①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②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③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批专)或者人员(零专);④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同时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2. 审批主体及许可证(2007/2005)△
(1)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省局工商局】
(2)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县以上】
3. GSP认证: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GSP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GSP要求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GSP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4.药品经营行为的管理(药品的购进、销售和保管)(2009/2008/2007)☆△
(1)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2)购销记录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通用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3)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
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4)调配处方经过核对,处方①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②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签名,方可调配。
(5) 药品保管制度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
(6) 药品检查制度 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
5.城乡集贸市场销售药品的规定△
(1)城乡集贸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
(2)城乡集贸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规定范围内可以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条件是:交通不便边远地区,城乡集贸市场内没有零售企业的,药品零售企业经审批可以设点出售规定范围内的非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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