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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师《价格政策法规》知识点:价格行政复议

时间:2020-08-12 17:11:39 职称考试 我要投稿

价格鉴证师《价格政策法规》知识点:价格行政复议

  导语: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 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内容。

价格鉴证师《价格政策法规》知识点:价格行政复议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价格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l999年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价格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价格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1.价格行政复议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1)对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收费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暂停相关营兰:砻行登记保存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有关收费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价格主管部门颁发收费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价格、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5)认为价格主管部门侵犯其合法的自主定价权的;(6)认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收费标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价格主管部门违法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价格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价格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价格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苹);(2)国家计委对价格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做的解释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批复、通知、指令等;(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有关价格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2.价格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价格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对县级以上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对价格行政处罚不服的,申请人应当先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价格行政复议受理。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1)申请人不是认为价格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的;(3)超过法定申请复议期限的;(4)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对符合《复议法》规定,且属于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价格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4.价格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机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1)申请人提出要求、经复议机构审查同意的;(2)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事实争议较大的;(3)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有异议的;(4)案件重大、复杂、疑难的;(5)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的。

  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必要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4)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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