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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票据的伪造

时间:2024-08-02 05:44:58 考试辅导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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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票据的伪造

  注册会计师考试越来越近,现阶段备考应注重知识点的查漏补缺,小编整理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帮助大家强化备考,顺利过关!

  【高频考点】票据的伪造

  1.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

  (1)伪造者的行为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提示】

  适用“票据的伪造”相关规定解决案例时,前提是票据除了签章的真实性有问题外,不存在其他影响票据有效性或者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的形式瑕疵。

  (2)伪造者假冒或者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

  ①虚构他人之名义,主要指虚构一个不存在的法人或者其他单位的情形,不论主观目的如何,该票据行为应视为有使其法律效果归属于自己的意思,应由其(行为人)承担票据责任,而不构成(狭义的)票据伪造。

  ②假冒他人名义,在形式上体现为票据行为的代行,如果行为人获得了本人的授权,或者出现可以类推表见代理的情形(或称表见代行),则代行的票据行为有效,本人应承担票据责任;否则即构成(狭义)票据的伪造。

  2.狭义的票据伪造

  (1)对被伪造人

  在假冒他人名义且属于票据行为无效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不承担因为该票据行为所产生的票据责任。

  (2)对伪造人

  伪造人并未以自己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民法上的赔偿责任。

  (3)如果伪造的票据行为无效,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不受影响。

  ②假冒他人名义,在形式上体现为票据行为的代行,如果行为人获得了本人的授权,或者出现可以类推表见代理的情形(或称表见代行),则代行的票据行为有效,本人应承担票据责任;否则即构成(狭义)票据的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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