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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模拟试题(三)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共1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 :D
选项A,应当是: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而不是必须同时使用;选项B,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选项C,发票填开时,字迹与金额均不得涂改。
(2) :D
选项A、B,行政复议中止;选项C给出的条件不全面,如果申请人的法人资格终止,尚未确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行政复议中止,如果确定了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行政复议终止。
(3) :C
行政复议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证据之一。(4) :D
主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注册税务师没有这样的权利。
(5) :C
选项A应记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选项B,一般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选项D,因税法与会计准则规定不同,当期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6) :C
选项C属于业务类工作底稿。其他选项属于备查类工作底稿。(7) :A
A类酒的计税价格为80元/斤,B类酒的计税价格为65元/斤。在确定计税价格时应当在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与企业实际的销售价格之间取一个最高值,而不能取最低值。应纳消费税=100×2000×80×20%+100×2000×0.5+120×2000×65×20%+120×2000×0.5=6540000(元)。
(8) :B
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产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9) :C
政府机关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出租房产应从租计征房产税,政府机关应纳房产税=150×12%=18(万元),所以选项A、B均错误;甲公司应纳房产税=1000×70%×(1-20%)×1.2%+1000×30%×(1-20%)×1.2%÷12×7+8×12%=9.36(万元),所以选项C正确,选项D不正确。
(10) :C
选项A,纳税人暂时听从了劝告,不能终止代理;选项B与代理业务无关;选项D属于自然终止。
二、多项选择题(共10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
(1) :B,C,E
选项A应当缴纳印花税,对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税,直接提供给企业的优惠贷款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免税范围;选项D,属于会计核算范围,记载金额的相关账簿应当缴纳印花税。
(2) :A,E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以及参加企业集资而取得的利息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债利息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3) :A,B,C
选项D,矿山企业扣缴的资源税,不是企业自身的税费,不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中,应计入采购成本;选项E应当记入“营业外收入”中。
(4) :A,C,D
选项B,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选项E是错误的,税务机关仅对未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进行纳税调整。
(5) :D,E
选项A,代表机构缴纳的滞纳金、罚款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选项B,
代表机构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选项C,代表机构的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
(6) :A,C,D
选项A、C、D是营业外支出的核算范围,不得在税前扣除,注册税务师审核时需要特别关注;选项B、E应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不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核算。
(7) :A,B,C,D
增值税的计征只是按同类售价计算,如果是应税消费品用于交换、抵债、投资才是按最高售价计征消费税。
(8) :A,D,E
销售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合计为1500万元,计人“营业收入”栏目。业务招待费的60%=20×60%=12(万元),销售(营业)收入的5‰=(1300+200)×5‰=7.5(万元),只能税前扣除7.5万元,需要纳税调增20-7.5=12.5(万元),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中。
企业2012年度会计利润=1300+200+360+60-1000-20-30=870(万元)
捐赠限额=870×12%=104.4(万元),公益性捐赠实际发生30万元,可以据实扣除。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需要纳税调减360+60=420(万元),填入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中。
被没收财产损失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应当填入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20万元。
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12.5+20=32.5(万元)
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60+360=420(万元)
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870-420)+32.5]×25%=482.5×25%=120.63(万元)
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482.5×10%=48.25(万元)
(9) :A,C
自2011年9月1日起,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应纳的营业税=(3000-2200)×5%=40(万元)应纳的增值税=500×17%=85(万元)
乙公司在本业务中是产权承受方,应缴纳契税。
(10) :A,B,D,E
选项C正确的表述应当是:审核中应特别注意审核库存商品明细账的发出栏记录,检查其对应账户的正确性。
三、筒答题(共8题,第3、8题5分,第1、2、5题6分,第6、7题7分,第4题8分)
(1) :
(1)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3)需要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4)涉及缴纳的税种及税率为:
国税机关:企业所得税(25%)、增值税(17%)。
地税机关: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5%),教育费附加(3%),房产税(1.2%),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由当地省政府规定)。
(5)由于该批发企业注册资金在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为10人,符合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的规定,要进行辅导期管理,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
(2) :
业务(1)中,企业的处理不正确: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部分,即3%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依法做纳税调增处理。
【提示】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为全体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业务(2)中,企业对补充养老保险的处理不正确,对补充养老保险应该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核算其个人所得税。职工取得的企业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应并入职工的当月工资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对补充医疗保险的处理正确。
【提示】国税函[2009]694号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八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
(3) :
(1)未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征管法》规定:无税务检查证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2)查询储蓄存款手续不合法。《征管法》规定: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必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查询,县地税局局长无权批准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3)处罚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法》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及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本案中稽查局未履行这一法定程序。
(4)对偷税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未达规定标准。《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应处以所偷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处罚标准最低应为7500元,最高应为75000元。
(5)县地税局超越法定期限作出复议申请是否受理的裁决。《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5日内不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可推定为已受理。县地税局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十天才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属无效决定。
(6)县地税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一是按《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在提供相应担保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二是按《征管法》规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缴纳罚款不是前置条件。
(4) :
(1)纳税人以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如果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资源税税额准予在其应纳固体盐税额中抵扣。
(2)相关会计账务处理为:
①购入液体盐的分录:
借:在途物资 94000
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②验收入库时:
借:原材料——液体盐 94000
贷:在途物资 94000
③销售固体盐时: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④计提固体盐应缴的资源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12500
⑤本月应纳资源税=12500-6000=6500(元)
次月初缴纳资源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6500
贷:银行存款 6500
(5) :
(1)B市国税局应当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超过法定的复议期限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复议期限为纳税人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本例中纳税人提出行政复议的时间已经超过上述期限,所以复议机关应当不予受理。
(2)A县国税局应当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并不包括国家法律,
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3)国家税务总局应当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且被受理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本例中纳税人已经向省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且省人民政府已经受理,所以国家税务总局不应接受复议申请。(6) :
(1)①税务检查人员认为该矿山应该按照605万元的含税销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是正确的。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该矿山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中超过发票金额的20万元实际上是违约金,所以,应作为价外费用计征增值税。应当补缴增值税=200000÷(1+17%)×17%=29059.83(元)。
②税务机关要求其补缴增值税29059.83元,按滞纳时间每日收取万分之五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是正确的,因为该项行为属于偷税行为。
③企业于2012年6月13日补税、缴纳滞纳金和罚款时,被税务机关加处罚款6102.56元是正确的,因为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企业在2012年6月13日缴纳罚款时加处罚款=29059.83×50%×(1+13)×3%=6102.56(元)
(2)①可以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因为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中包括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和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即向北京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但是纳税人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即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3)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该事项的委托,《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明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代理范围之一。鉴于税务机关的处罚并无差错,应建议委托人接受处罚而不是接受委托去进行税务行政复议。
(7) :
(1)增值税方面
该项损失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已经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企业所得税方面
该项资产损失属于专项申报的范围,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企业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该项存货被盗损失的金额,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即36.5万元(117-0.5-80),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①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②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③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情况说明等。
(8) :
(1)税务机关对企业偷税行为的定性是准确的。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行为。该企业采用少列收入的方式少交税款,构成偷税行为。
税务机关给予3倍的罚款正确。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企业可以提出税务行政复议。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所以该公司应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得到税务机关确认之后,才能提出税务行政复议。
(3)可以接受委托。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业务代理,税务行政复议属于税务代理的范围,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委托。
四、综合分析题(本题20分)
(1) :
1.存在的纳税影响问题:
(1)货物因管理不善造成非正常损失,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3421÷3=1140.33(元)
(2)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应按收购凭证上注明金额的13%计算进项税额。
应计算进项税额=50000×13%=6500(元)
补计进项税额=6500-5752.21=747.79(元)
(3)供酒会免费品尝酒,税法上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和消费税,因为是新产品没有销售价,所以,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税额。
粮食白酒组成计税价格=[15000×(1+10%)+1×2000×0.5]÷(1-20%)=21875(元)
粮食白酒应补计销项税额=21875×17%-2550=1168.75(元)
粮食白酒应补消费税=21875×20%+1×2000×0.5-4000=1375(元)
(4)对外出租包装物,预收租金的,应在预收租金时计算应纳的营业税。
补缴营业税=20000×5%=1000(元)
(5)销售残次酒瓶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销项税额=ll700÷(1+17%)×17%=l700(元)
(6)生产企业本市有非独立核算门市部的,按门市部的对外销售额计算征收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消费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46800÷1.17×17%=6800(元)
企业计算销项税额=9690(元),调减本期销项税额9690-6800=2890(元)
应纳消费税=46800÷1.17×20%+10×2000×0.5=18000(元)
企业计算消费税=26400(元),应调减本期消费税=26400-18000=8400(元)
(7)退回粮食白酒包装物押金,已计算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消费税,不得抵减或退还。
调增销项税额=1700(元)2.计算应补流转税及附加:
(1)应补增值税=1140.33-747.79+1168.75+1700-2890+1700=2071.29(元)
(2)应申请退消费税=8400(元)应补消费税=l375(元)
(3)应补雷业税=1000(元)
(4)应补城建税=(2071.29+1000+1375)×7%=311.24(元)
(5)应补教育费附加=(2071.29+1000+1375)×3%=l33.39(元)
(6)应申请退多缴消费税导致多缴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应申请退城建税=8400×7%=588(元)
应申请退教育费附加=8400×3=2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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