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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考点与练习
2016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2-13日进行,考生们要明确考试的考点,制定详细的复习计划并严格执行,下面百分网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了关于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考点与练习,欢迎参考练习,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考点一:征收管理
一、源泉扣缴
1.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包括10项,只有个体工商户的所得不包括在内)
2.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3.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2%)
二、自行申报纳税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如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况。
2.申报纳税地点:一般为收入来源地的税务机关。但是,纳税人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选择并固定在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中国境内几地工作的临时来华人员,应以税法规定的申报纳税日期为准,在某一地区达到申报纳税日期的,即在该地申报纳税
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申报纳税期限:除特殊情况外,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对账册健全的个体工商户,其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人在次月15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账册不健全的,由税务机关按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申报;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清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申报。
4.申报纳税方式: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方式主要有3种,即由本人直接申报纳税,委托他人代为申报纳税,以及采用邮寄方式在规定的申报期内申报纳税。
三、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架构
四、医疗机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税目确定
五、提高了个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管理:
1.未达到增值税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除规定外一律不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结合实际对提高起征点后采取核定征税方法的纳税人可重新核定定额。
六、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
税务机关应加强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七、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的规定。
1.拟转移的财产总价值在人民币15万以下的,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
2.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已取得完税凭证的,可直接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完税凭证,不需向税务机关另外申请税收证明。
【典型例题1-2011年考试题单选】
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纳税地点是( )。
A.收入来源地
B.税务局指定地点
C.纳税人户籍所在地
D.纳税人选择并固定一地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应税所得的,可选择并固定在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典型例题2-2011年考试题多选】
下列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说法中,符合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的有( )。
A.核定征收仅适用于应设置账簿但未设置账簿的个人独资企业
B.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C.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收入,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D.无论账册是否健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在取得收入次月3日内申报预缴个人所得税
E.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的,应由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选项A,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3)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法规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考点二: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一、征税范围
(一)一般规定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课税,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均不征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课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则不予征税。
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赠与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
(二)具体规定
具体事项 | 征收规定 |
合作建房 |
1.建成后自用,暂免; 2.建成后转让,征税 |
房地产交换 | 征收(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免征) |
房地产抵押 |
1.抵押期不征; 2.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房地产抵债,征税 |
房地产出租 | 不征 |
房地产评估增值 | 不征 |
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 | 免征 |
代建房行为 | 不征 |
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置换土地 | 征税 |
【2013年考题】
下列各种情形,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有( )。
A.继承房地产
B.房地产的评估增值
C.房地产公司的代建房行为
D.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建的商品房用于职工福利
E.企业将自有房产等价交换其他企业的土地使用权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选项D和E需要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典型例题】
下列行为中,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有( )。
A.房地产评估增值
B.代建房行为
C.房产所有人将房屋产权赠送给直系亲属
D.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地产进行交换
E.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自建商品房安置回迁户
『正确答案』DE
『答案解析』选项A,房地产评估增值,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让,不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选项B,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性质的收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选项C,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选项D,交换房地产行为既发生了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交换双方又取得了实物形态的收入,按照规定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但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选项E,房地产企业自建商品房安置回迁户,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二、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及国内其他单位和个人,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国机构、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公民等。
三、税率
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
级 数 |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 税率(%) | 速算扣除系数(%) |
1 | 不超过50%的部分 | 30 | 0 |
2 | 超过50%~100%的部分 | 40 | 5 |
3 | 超过100%~200%部分 | 50 | 15 |
4 | 超过200%的部分 | 60 | 35 |
考点三:减免税优惠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级别、用途)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
4.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5.福利费(生活补助费)、抚恤金、救济金(生活困难补助费)。
6.保险赔款。
7.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8.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9.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10.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减税项目(三项)
①残疾、孤老、烈属的所得。
②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注意:
1.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一级人民政府规定;
2.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才适用减税规定,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三、暂免征税项目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凡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见教材)
6.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7.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8.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9.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0.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1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2.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3.新增: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4.新增:为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抗震救灾的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典型例题1-2013单选】
下列各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是( )。
A.个人的房屋租赁所得
B.个人根据遗嘱继承房产的所得
C.外籍个人取得的现金住房补贴所得
D.个人因任职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个人根据遗嘱继承房产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的房屋租赁所得,需要按照“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现金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不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因任职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典型例题2-2012多选】
下列房产处置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
A.将房产赠与子女
B.转让无偿受赠的房产
C.转让离婚析产房屋
D.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
E.居民个人出售自用3年的生活用房
『正确答案』BCE
『答案解析』选项A,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选项D,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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