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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投资法》章节复习题: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

时间:2023-08-15 14:10:10 兴亮 试题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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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投资法》章节复习题: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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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考《国际投资法》章节复习题: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 1

  一、判断题

  1、美国采取美式样版的投资条约有多重目的,其最重要的目的之一是为了维护其一贯主张的“赫尔”规则,即征收必须伴随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T

  2、美国的样板条约对保护投资的列举包括依法颁发的许可证,以及由法律或合同赋予的任何权利,即依东道国取得的公法权利。T

  3、各国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都规定投资须是根据缔约各方各自有效的法律所许可的,或是依据其法律法规“接受”的或进行的投资。T

  4.我国订立的双边投资协定中,有些也采用于资本控制原则,不仅承认由缔约他方的国民所控制的公司为缔约他方的投资者,而且也把由中国自然人或经济组织控制的企业看作是中国的投资者。T

  5、美国的样板条约案文,将公正与公平待遇与保护和安全及国际法的一般要求并列,表明公平和公正待遇并不包括所谓国际法的一般要求。 T

  6、在国际学说和国际实践上,对公正和公平待遇的概念与范围仍存在着分歧。分歧的焦点在于,它是否应包括传统的东道国保护外国财产的义务。F(传统的所谓最低国际标准)

  7、瑞士样板条约案文把公正待遇与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结合在一起的做法,是为国际社会所接受的。T

  8、尽管到目前为止,对公平和公正的待遇没有明确的定义,但人们把它订入条约中的一个基本原因是,正是由于这一标准的模糊性,使其可以灵活解释,达到保护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目的。T

  9、国际标准自提出后,在某些求偿委员会和常设仲裁院裁决的某些案例中,确实得到了确认和适用。T

  10、所谓的国际标准是并不存在的,或不具有普遍的效力。T

  11、国民待遇使外国人享有与本国人同等的权利,如果这一待遇适用于投资领域,就能使外国人与本国人在同等经济条件下竞争和取得利益。T

  12、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民待遇,可以排除国内立法对外国投资予以各种限制。F

  13、许多发展中国家国内立法对外国投资予以各种限制,这种限制如无明文规定,则不能被条约所排除。T

  14、条约规定的国民待遇条款无论怎样没有限定,至多也只能扩及到国内投资法规未涉及的事项,如果投资法规予以限制,则以国内法为主,条约中有明文规定的除外。T

  15、最惠国待遇是专属于条约法上的制度。T

  16、许多双边投资协定在关于外资入境程序方面允许偏离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T

  17、关于最惠国待遇, 缔约国也可以规定该条款只适用于以后给予的优惠待遇。T

  18、国民待遇的效力要取决于它是否符合国际标准。T

  19、美国式的双边投资保护条约不仅将国民待遇适用于外资的经营活动,而且还力求将其适用于外资的准入。T

  20、双边投资协定对政治风险的保证,其重点是关于征收与外汇转移问题。T

  21、发达国家一般要求实行征收的国家要给予“迅速、充分、有效”的补偿,并在双边投资条约中加以规定。T

  22、代位权的行使须受东道国法律制约,若东道国法律禁止承保者取得某些财产,则须服从东道国法律的规定,并作出相应的安排。T

  23、代位权的权益限度,不能超过原投资者所享有的权益。T

  24、承保者所代位的只限于投资者原有的权利,若承保者政府要提出某些其他要求,则必须依据国际法行事。T

  25、MIGA对于投资者在将东道国货币兑换成其他货币时可能受到的汇率歧视也予以担保。T

  26、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规定的征收和类似措施,包括司法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所采取的措施,但不包括立法行为。F

  27、根据MIGA相关法律的规定,确定间接征收的条件是,投资者必须证明东道国所采取的措施使企业严重亏损或使得经营成为不可能。T

  28、MIGA将违约作为一个独立的险别加以承保。T

  29、MIGA承保的违约险主要是针对程序方面的,即东道国政府不但违反其与投资者间的合同,而且拒绝司法。T

  30、依据MIGA法律的规定,在某种情况下,对于发生在东道国境外的军事行动或内乱,若对境内投资财产或业务有损害或妨害,也可视作是发生在境内而予以承保。T

  30、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规定,承保战争险的承保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一般不能向东道国求偿。 T

  31. 基于投资者和东道国的联合申请,MIGA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合格投资者扩大到作为东道国国民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境内组成或其多数资本由东道国国民所拥有的法人。条件是所要投入的资产应是从东道国境外转入的。T

  32、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大多不向非私人性质企业提供保证或保险,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法人投保人也有此限制。F

  二、单项选择题

  1、美国的双边投资条约范本规定,由缔约一方控制的、在缔约另一方组建并营业的公司,是该缔约一方的投资者。该规定体现了法人国际确定的:C

  A.成立地标准 B.住所地标准

  C.资本控制标准 D.资本控制和住所地双重标准

  2、美国与意大利、德国、巴基斯坦等国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里规定,缔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的财产,在缔约另一方的领土内,须得到最经常的保护和保障,并不能低于国际法所要求的保护和保障。这种约定体现了:B

  A.公平与公正待遇 B.国际标准待遇 C.最惠国待遇 D.国民待遇

  3、联邦德国的样板投资协定规定:缔约国一方对在其领土内由缔约国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拥有或控制的投资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其本国国民或公司的投资或第三国国民或公司的投资所享有的待遇。同时,对于与投资有关的活动,也须给予相同的待遇。该规定体现了:C

  A.国民待遇 B.最惠国待遇

  C.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结合 D.国民待遇与国际标准待遇的结合

  三、多项选择题

  1、双边投资条约通常要对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作出规定,其一般待遇标准主要有:ABCD

  A.公平和公正待遇 B.国际标准待遇 C.最惠国待遇 D.国民待遇

  2传统的国际法学说一般认为,公平和公正待遇的组成部分包括:ABD

  A.无差别待遇 B.国际最低标准 C.最惠国待遇 D.东道国保护外国财产的义务

  3、美国的样板条约采取下列表述:“投资在任何时候须给予公平和公正待遇,须享有充分的保护和安全,决不得给予低于国际法要求的待遇。缔约各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武断和歧视性措施损害投资的管理、经营、运用、使用、享有、取得或扩展。缔约各方须遵守其已约定的关于投资的任何义务。”这一表述包含了:ABCD

  A.公平和公正待遇 B.保护和安全

  C.国际法的一般要求 D.对国家契约的所谓“保护伞条款”

  4、下列何项可以作为最惠国待遇标准的例外或保留:ABCD

  A.属于关税同盟、经济同盟、共同市场或自由贸易区的成员的优惠或与此相联而给予第三国国民或公司的特权。

  B.邻国间为方便边境贸易的合作;

  C.为促进发展中国家间合作而作出的地区和次地区的安排;

  D.缔约一方根据免征双重税收协定及其他有关税收问题的协议而给予第三国投资者的优惠。

  5、几乎所有的双边投资条约都规定征收或国有化措施须遵守某些条件,这些条件通常包括:ABCD

  A.公共利益 B.非歧视性 C.补偿 D.司法审查。

  6、中国与瑞典的协定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境内的投资,只是为了公共利益,按照适当的法律程序,并给予补偿,方可实行征收或国有化,或采取任何类似的其他措施”,“征收或国有化不应是歧视性的”。该规定体现的征收或国有化的条件包括:ABCD

  A.公共利益 B.补偿 C.正当法律程序 D.非歧视性

  7、缔约国双方若对双边投资协定的解释和适用发生争端,各国所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均规定的解决方法包括:AB

  A.谈判解决 B.提交仲裁 C.向国内法院诉讼 D.向国际法院诉讼

  8、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非商业风险包括:ABCD

  A.货币汇兑险 B.征收或类似措施 C. 违约险 D.战争与内乱险

  9、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合格的投资者包括:AB

  A.自然人 B.法人 C.非法人社团 D.合伙组织

  10、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大多不向非私人性质企业提供保证或保险,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法人投保人则无此限制,它们可以是:ABCD

  A.由一成员国和私人共有 B.完全归一个成员国所有;

  C.归几个成员国共有 D.归几个成员国和私人共有。

  11、有关国有化补偿的全部赔偿理论的法律根据主要包括:AB

  A.尊重既得权原则 B.不当得利原则 C.善意原则 D.公平原则

  12、下列案件中否定了全部赔偿原则的包括:BC

  A.列那金矿仲裁案 B.利比亚美国石油公司仲裁案

  C.科威特石油国有化案 D.AGIP公司诉刚果人民共和国仲裁案

  13、关于国有化适当补偿的根据应是:AB

  A.公平原则 B.国家对其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原则

  C.不当得利原则 D.善意原则

  14、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规定合格东道国必须满足的条件是:AB

  A.必须是发展中国家会员国

  B.必须经这个发展中国家同意承保

  C.必须是可以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保护的国家

  D.必须是和投资者母国有双边协定的国家

  15、根据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受保护的投资者通常包括缔约双方国家的自然人、法人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实体。缔约一方一般对下列哪些投资者给予条约保护。ABC

  A.具有缔约国国籍或在缔约国境内有住所的自然人

  B.依缔约国法律设立或在该缔约国国内有住所的法人或非法人经济实体

  C.由缔约国公民或法人控制的第三国或对方缔约国的公司

  D.与缔约一方无重要联系,由第三国国民所控制的实体

  四、名词解释

  1、国际标准待遇:真正具有普遍意义的国际标准应是为国际社会绝大多数成员所接受或认可的、反映其共同利益和意志的准则,只有这样的准则才能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的“国际标准”。

  3、MIGA:《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The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

  An affiliate of the World Bank, the agency was created in 1988 to offer political risk insurance guarantees in emerging economies in order to help them attract and retain private investment.

  五、简答题

  2、双边投资协定的特点。

  1.缔约国通常为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或互有资本输出或输入的国家。

  2.规范一缔约国国民向缔约另一方境内投资的问题。

  3.缔约国签署双边投资协定后,承担协定项下的义务。

  4.双边投资协定的规定与缔约国外资立法相辅相成。在双边协议达成后,签约国必须承担相应的国际法上的义务,因此,双边投资协定与签约国家的国内法相辅相成。

  5、简述MIGA承保的违约险的构成要件。

  (1)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机关对毁约或违约的索赔作出决定。这里的司法和仲裁机关,应是独立于东道国行政部门之外从事司法行为的并且被授权制作终局和具有约束力决定的法院或仲裁庭。而“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机关则包括由于东道国政府设立不合理的程序障碍而拒绝投保人进入这些机构。

  (2)该司法或仲裁机构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决定,这个期限从投保人提取诉讼到该司法或仲裁机关作出最后决定之间不应少于2年。

  (3)裁决不能执行。在投保人业已采取所有可行的(除多边机构不同意采取的外)措施以执行这类裁决之日的90天内,不能执行最终和有拘束力的裁决。

  六、论述题

  1、论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对可担保的合格的投资的要求。

  依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规定,投资要具有承保的资格,必须在投资类型、投资资产、投资时间以及投资的东道国几方面符合一定的要求并符合规定的标准。

  1.投资类型

  机构承保的合格投资既包括股权投资,也包括非股权直接投资,股权持有人在有关企业中所发放或担保的中长期贷款。

  同时,机构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合格的投资扩大到其他任何中长期形式的投资。

  但除上述贷款外,其他贷款只有当它们同机构业已担保或拟担保的特定投资有关时,才算合法

  2.投资资产形式

  合格的投资可以是公约规定的可自由使用货币或在作出承保决定时可自由兑换的任何其他货币,也可以是向投资项目提供的任何具有货币价值的有形或无形资产,如提供机器、专利、工艺流程、技术、技术服务、管理技巧、商标以及销售渠道等。

  3.投资时间

  机构承保的投资限于新的投资。所谓新的投资是指投保人提出的申请注册之后才开始执行的投资。新的投资包括:用来更新、扩展、增强现存项目的财政活力;或开发一个现存投资项目的投资;以及现存投资产生的、本可汇出东道国的收益。

  机构在承保投资之前,首先应查明该项投资是否具有积极性与合法性等要件,其标准有四个:

  (1)该投资的经济合理性。判断一个投资项目在经济上是否合理,要考虑投资项目在拟投保期间内技术上的可行性,财政上及经济上的生存能力。要考虑所有有关的经济及财务因素,包括项目本身的合理经济收益率(不包括贸易减让与津贴等外部因素)等。

  (2)该投资对东道国发展的贡献。该投资为东道国创造收益的潜力;该投资对最大限度地发挥东道国的生产潜力,尤其是对生产出口产品或进口替代产品以及对减少东道国承受外在的经济变化的脆弱性所能作出贡献;该投资项目拓宽经济活动范围、增加就业机会以及改善收入分配的程度;该投资项目向东道国转让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该投资项目对东道国社会基础设施和环境的影响等。

  对于东道国经济发展没有贡献的投资,机构不予担保。

  (3)该投资符合东道国的法律与规章,即投资应是东道国法律所允许或接受的。

  (4)该投资与东道国宣布的发展目标和重要相一致。

  5.合格投资的东道国

  根据公约的规定,机构只对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境内所作的投资予以担保。而且,东道国须同意机构承保,在东道国政府同意机构就指定的承保风险予以担保之前,机构不得缔结任何担保合同。

  任何东道国都可以拒绝其同意,这会促使东道国在同意之前评估拟建议的投资。

  若东道国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提出反对意见,也可视为同意。

  1、 论述多变投资担保机构对合格的投资者的规定。

  公约第13条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都有资格取得机构的担保:

  (1)该自然人是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国民;

  (2)该法人在一会员国注册并在该会员国设有主要业务点,或其多数资本为一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或其国民所有,在上述情况下,该会员国必须不是东道国;

  (3)该法人不论是否私人所有,均在商业基础上经营。

  依据公约的上述规定,有资格取得担保的投资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非法人社团和分支机构不具有这种资格。在这些情况下,合格性仅限于单个合伙人、社团的成员或分支机构的所有人。

  如果其中一部分投资者具有合格性,而另一部分投资者不具有合格性,那么对该投资项目内与合格投资者的股份相应的投资部分可予承保。

  关于投资者的国籍,公约的规定也颇有特色。

  对于自然人来说,合格的投资者必须是东道国以外的会员国国民。

  对于法人来说,则须在东道国以外的成员国境内组成并且其主要营业地位于该国境内,即兼采了成立地和主要营业地的复合标准,若不符合这一标准,则采取资本控制标准,即多数资本为东道国以外的会员国国民所拥有,该法人才能成为合格投资者。

  此外,基于投资者和东道国的联合申请,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合格投资者扩大到作为东道国国民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境内组成或其多数资本由东道国国民所拥有的法人。条件是所要投入的资产应是从东道国境外转入的。这一规定可促进发展中国家的海外投资企业将海外资本投入本国项目,促进海外资本回流。

  在采用资本控制标准时,就产生了确定投资者所有权的问题。

  机构的业务细则规定,在确定投资者所有权时,承保人应注意受益所有权而非登记所有权。就股份公司而言,如果一个人的股份自然对其产生利益并且他具有回收其股份的权利,这个人应被认为是该股份公司的受益所有权人。例如,在经纪人或银行为其客户持有股票的情况下,该客户不是中间人而应被认为是受益所有权人。但是,若须不适当地耗资费时才能确定投保人的受益所有权人,机构可推定受益所有权人具有与登记所有权人相同的国籍。若受益所有权与登记所有权都须不适当地耗资费时才能确定,则可推定投保人首先是非东道国的成员国的国民,只要这些国民拥有在该投保人(公司)最近一次的股东大会上的多数投票权。

  机构关于合格的投资者的规定的另一个独特之处是,有资格取得担保的法人不必限于归私人所有,只要其在商业基础上经营就行了。

  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大多不向非私人性质企业提供保证或保险,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法人投保人则无此限制,它们可以是:

  (1)由一成员国和私人共有;

  (2)完全归一个成员国所有;

  (3)归几个成员国共有;

  (4)归几个成员国和私人共有。

  这里的成员国一词包括归成员国所有或控制的任何机构或实体。可见,机构的法人投保人的范围比各国国内投资保险制要广泛一些。但是,无论法人由谁所有,都必须在商业基础上经营。如果投资者的股权大部分为私有,该投资者可被认为是在商业的基础上营业。如果投资者的股权大部分为公有,承保人必须确定投保人是否在商业基础上营业。如果投资者的一部分业务是在商业基础上经营,而其他业务是在非商业基础上经营,该投资者只有资格取得对构成商业性营业的那部分投资的担保。

  自考《国际投资法》章节复习题: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 2

  一、判断题

  1、依据美国《1976年国际投资调查法》规定,单纯长期贷款,如该贷款关系是以参与企业经营为条件者,也属于直接投资的范踌。T

  2、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的区别,实质上是集中在对企业有无控制权这一问题上。 T

  3、来料、来件、来样加工装配及补偿贸易(通称“三来一补”)和出口信贷、租赁等,也属于国际投资法的调整对象。F

  4、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政府也参与私人投资活动,由于其活动是以商业活动为基础的,通常也将其与私人投资同等看待。 T

  5、各国关于外资的专门立法一般是在二战后才产生的。T

  6、外国私人直接投资者,包括外国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经济实体;至于其投资资本,则不包括国家所有资本、集体所有资本。F

  7、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政府也参与私人投资活动,由于其活动是以商业活动为基础的,通常也将其与私人投资同等看待。T

  8、国际间接投资关系一般不在国际投资法的调整对象之列。T

  9、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国内方面关系,又包括国际方面关系。T

  10、国际投资法既包括国内法规范,也包括国际法规范;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T

  11、国际投资法之所以综合有关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而形成统一体系,这是由其客观基础——国际投资关系的统一性决定的。T

  12、平等互利原则在国际投资上既适用国家间关系,也适用于不同国家的投资者间以及国家与外国投资者间的关系。T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属于国际投资“软环境”的是:D

  A.自然资源 B.基础设施 C.自然环境 D.法治环境

  2、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直接国际投资的是:A

  A.证券市场上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公司债券

  B.在外国新设分公司

  C.单独或联合投资参与东道国资源开发项目

  D.A公司购买其具有控股权的外国B公司的股票

  3、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关系是:B

  A.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

  B.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C.国际私人间接投资关系

  D.只涉及国际法规范关系

  三、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属于直接投资的具体形式的是:ABCD

  A.以参加外国企业的经营为目的而取得其股份,或收买、兼并当地企业;

  B.在外国新设享有100%股权的子公司,或与当地投资者组建合营企业;

  C.在外国新设分公司、营业所、工厂、支店,或收买原有工厂,扩大分公司、工厂、营业所等;

  D.单独或联合投资参与东道国资源开发项目

  2、依据美国投资法律,下列何项属于直接投资:ACD

  A.美国铝公司购买其拥有50%股权的牙买加一家新建的铝矾土公司股票。

  B.美国铝公司购买其拥有5%股权的牙买加一家新建的铝矾土公司的的股票。

  C.美国福特公司对其持股55%的一家生产零部件的加拿大子公司提供贷款。

  D.美国福特公司对其持股8%的一家生产零部件的加拿大子公司提供贷款。

  3、下列各项属于国际直接投资的包括:BCD

  A.某美国股民购买中国联通公司在美国上市的股票

  B.英荷消费品集团联合利华收购美国贝斯特食品公司

  C.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壳牌公司签订合资经营加油站的协议

  D.美国维德路特公司在中国北京、上海、广州成立办事处,并建立了行销及技术支持中心

  4、下列各项属于国际投资的世界性多边公约是:BCD

  A.《安第斯共同市场外国投资规则》 B.《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C.《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D.WTO与投资有关的协议

  四、名词解释

  1、国际投资: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入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

  2.国际投资法:指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五、简答

  1、 简述国际投资法的基本特点。

  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

  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国内方面关系,又包括国际方面关系。

  2、 简述国际投资法的渊源。

  国内立法:

  1.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

  2.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

  国际条约:

  1.双边条约。

  2.多边条约。

  其他渊源:

  1.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

  2.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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