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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统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廉洁奉公,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近三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在统计工作中有重大弄虚作假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人员,5年内不得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资格后,从事统计工作满2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资格后,从事统计工作满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统计师资格后,从事统计工作满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统计工作满20年并取得统计师的;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统计工作满15年以上,取得统计师资格后,从事统计工作满5年以上。
对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者,可将取得规定学历前后的专业工作时间累计计算,但取得学历后,任现职必须满2年以上。 (三)破格申报条件
虽 不具备本条件规定的学历,但取得统计师资格后,从事统计工作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取得统计师资格后,从事统计工作满3年以上。任现职期 间,获得省部级统计优秀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2项(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两名,三等奖第一名,以奖励证书为准),申报不受第二条第(二)款限制。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外语考试达到合格标准。
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合格标准,并能运用计算机完成数据处理与统计分析工作。
(五)近两年参加过继续教育,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学识水平 经答辩或测试表明:
1、系统掌握统计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2、了解本专业及相关领域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3、熟悉统计法律法规。
4、能够结合实际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提出对管理决策层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建议和意见。 5、在统计工作某一业务方面有较高学术造诣或独到见解。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设计省级1项以上或地厅级2项以上较大规模的统计调查方案或综合性、常规性的统计调查方案。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组织实施省级1项以上或地厅级2项以上具有较大规模的统计调查,或在县级机构、大中型企业主持实施上级下达的统计调查3项以上。
3、作为主要参加者,设计、编辑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数据汇编等统计资料3本(或3
4、独立或作为主要参加者承担过上级部门下达的一项以上或主持完成本地区、本系统或本单位2项以上社会、经济、统计课题研究,并写出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报告。
5、担任大、中型企业总统计师或综合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3年以上,在统计管理中取得特别显著成绩 (由本企业出具证明,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6、在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中系统地讲授过1门统计专业课程(要求有备课笔记,授课在60课时以上)或编写被采用的统计干部培训讲义5万字以上。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完成任务,工作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组织、指导本单位、本专业的工作中,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各项统计方法、规章制度,在统计岗位工作上创造了先进的管理经验。
2、出色完成各项任务,使本单位、本专业的工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或地厅级二等奖以上的奖励。
3、独立或作为主要参加者所设计的较大规模的统计调查方案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而被有关部门采纳,或对上级部门组织的大规模调查方案提出合理建议被采纳。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组织实施的重大统计调查项目,取得较好效果,并获地厅级二等奖以上的奖励。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设计、编辑出版本专业、本地区或本部门大型统计资料汇编,获得较好评价。
6、作为主要完成人,其课题研究成果或统计分析报告获得地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1项或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两项。
7、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得到县级以上政府或地厅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高度评价或被采纳后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论文、著作
任现职以来,出版、发表、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著作、论文和统计分析,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独著或主编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2、参编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3、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或统计分析报告2篇以上。
4、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或统计分析报告1篇以上,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或统计分析报告2篇以上。
5、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统计调查研究和预测中,撰写有较高水平的统计论文或统计分析报告2篇以上。
第四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2年以上含2年。
(二)本条件第三条第一款所称“掌握”指熟知并能自如应用;“熟悉”指充分理解,熟练应用;“了解”指知其大意。
(三)本条件第三条第二、三款所称“主持”指统计部门或分管统计业务的负责人(不包括党政主要领导人)和科研、调查项目设计、实施的负责人;“主要参加者”指主编或主要执笔人。 (四)本条件所称“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五)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指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发行的专业刊物。
(六)本条件所称“论文”指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论文作者均为第一作者。在增刊、特刊上发表的论文须折半计算。
(七)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指省或国家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学术会议。
(八)“宣读论文”指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或学科分组会议上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凡宣读论文必须提交学术会议组织单位盖章的论文宣读证明、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证明材料。
(九)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十)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琼人劳保[2003]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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