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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税法二》备考题附答案

时间:2024-10-17 18:25:37 注册税务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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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考试《税法二》备考题(附答案)

  备考题一:

2017税务师考试《税法二》备考题(附答案)

  单项选择题

  1、适用于母子公司经营方式的抵免方法是(  )

  A.直接抵免法

  B.间接抵免法

  C.综合抵免法

  D.分国抵免法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间接抵免法适用于母子公司或母子孙等多层公司。直接抵免法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即总分机构间的税收抵免。

   2、国际税收体制不应对涉外纳税人跨国经济活动的区位选择以及企业的组织形式等产生影响的国际税法基本原则是(  )

  A.国家税收主权原则

  B.国际税收分配公平原则

  C.国际税收中性原则

  D.国际税收平等原则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国家税收主权原则:是指国际税收中一国在决定其实行怎样的涉外税收制度以及如何实行这一制度等方面有完全的自主权,不受其他任何国家和组织的干涉。(2)国际税收分配公平原则(3)国际税收中性原则??国际税收体制不应对涉外纳税人跨国经济活动的区位选择以及企业的组织形式等产生影响。

   3、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依法治税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即“一个灵魂、五个目标、四项机制”的工作指导方针,确立了(  )作为税收工作的灵魂。

  A.依法治税

  B.内部监督

  C.依法行政

  D.打击犯罪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依法治税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即“一个灵魂、五个目标、四项机制”的工作指导方针,确立了“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灵魂。

  4、关于转让定价税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转让定价税制管辖的对象是公司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

  B.转让定价税制的核心内容是利润分割法的运用

  C.转让定价税制是某一税种的专门税制

  D.转让定价税制是所得税体系中的单独税种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转让定价税制与所得税制密切相关,也可以看作是完整的所得税体系中一个特殊组成部分。采用哪些方法对跨国关联企业利用转让定价形成不合理的国际收入和费用分配进行重新调整,是整个转让定价税制的核心内容。

  5、在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诸多方法中,承认地域管辖权独占行使的方法是(  )

  A.低税法

  B.免税法

  C.抵免法

  D.扣除法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免税法又称豁免法,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来自国外的所得免予征税,以此彻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该法承认地域管辖权的独占行使。

   6、甲国居民有来源于乙国所得100万元、丙国所得40万元,甲、乙、丙三国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0%、40%、20%,在分国抵免下,甲国应对上述所得征收所得税为(  )万元

  A.0

  B.8

  C.12

  D.4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第一步,计算各国抵免限额。

   乙国抵免限额:(100+40)*30%*(100/140)=100×30%=30万

  丙国抵免限额:(100+40)*30%*(40/140)=40×30%=12万

  第二步,计算实际抵免额

   乙国实际缴纳:100*40%=40万,大于抵免限额,故只能抵免30万。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不得抵免。

  丙国实际缴纳:40*20%=8万,小于抵免限额,故8万全额抵免掉。

  第三步,计算甲国实际征收了多少税

  (100+40)*30%-30?8=4万,实际上就是丙国所得在甲国所补缴的税款。

   7、甲国居民有来源于乙国所得100万元、丙国所得40万元,甲、乙、丙三国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0%、40%、20%,在综合抵免法下,甲国应对上述所得征收所得税为(  )万元

  A.0

  B.8

  C.12

  D.4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第一步:计算抵免限额=(100+40)×30%=42万元

   第二步:非居住国实际缴纳的税款=100*40%+40*20%=48万元,大于抵免限额,所以可以抵免42万元

  第三步:居住国实际对国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42-42=0

  8、当跨国纳税人在国外经营普遍盈利且国外税率与国内税率高低不平的情况下(  )

  A.采用综合限额法对纳税人有利

  B.采用综合限额法对居住国有利

  C.采用分国限额法则对纳税人有利

  D.采用分国限额法则对居住国不利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当跨国纳税人在国外经营普遍盈利且国外税率与国内税率高低不平的情况下,采用综合限额法对纳税人有利,而分国限额法则对居住国有利。

  9、自然人公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是(  )

  A.住所标准

  B.时间标准

  C.意愿标准

  D.国籍标准

  【正确答案】D

  10、唐朝中期税法最大的改革是实行(  )

  A.一条鞭法

  B.摊丁入亩制度

  C.两税法

  D.初税亩

  【正确答案】C

  备考题二:

  资料及要求

   1、某企业因减员增效对部分职工实行内部退养办法。2000年7月,职工王某办理“内退”,王某离法定退休年龄相差正好180个月,因内退取得一次性收入45000元,本月份工资奖金共计1040元。办理“内退”后,从8月份开始每月只能得到基本工资450元。2000年12月份,王某在另一单位重新就业,当月取得工资薪金1000元。试计算王某7月~12月各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2、某公司员工李某因故被老板“炒鱿鱼”,临走前一次性得到退职费

  15000元。该员工受聘期间每月工资收入1200元。计算李某应纳个人所得税。

   3、某集体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对部分职工实行“买断”工龄,即“买断”工龄的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依其在企业受雇的工作年限按照一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职工张某已在企业工作10年,因“买断”工龄,一次性取得补偿收入24000元。试计算张某应纳个人所得税。

  (二)答案:

   1、税法规定,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7月份应纳税所得额=45000÷180+1040-800=490(元)

  适用税率为5%,应纳税额=(45000+1040-800)×5%=2262(元)

   8月~11月每月取得的基本工资,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但因每月收入均低于法定免征额(800元),故不征个人所得税。

   12月份,因王某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又重新就业,并取得了“工资、薪金”所得,那么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1000+450-800)×10%-25=40(元)

   应当注意:如果将王某7月份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按照180个月平均分摊后再与当月工资1040元合并减除法定费用扣除标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月数”计算,那么在计算12月份应纳税额时,就会造成对12月份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收入(450元)重复征税。故不应采用此方法计算。

   2、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退职费(如被雇主辞退或自行辞职人员),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是:个人取得的应纳税退职费收入,属于与其任职、受雇活动有关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应在取得的当月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个人退职费通常是一次性付给,且数额较大,所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对于一次取得较多退职费收入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后,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但按上述方法划分超过了6个月工资、薪金收入的,则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即用退职费收入除以6,得出平均每月收入额,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该公司应代扣李某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划分月份=15000÷1200=12.5(个月)

  由于超过了6个月,则按6个月计算:

   每月应纳税额=(15000÷6-800)×10%-25=145(元)

  应纳税额合计=145×6=870(元)

   应当注意:如果个人退职后6个月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于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退职费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3、按规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解聘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方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张某应纳税额计算过程如下:

  月工资、薪金收入=24000÷10=2400(元)

  应纳税额=(2400-800)×10%-25×10=1350(元)

   这里应当注意:按规定,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文同时规定,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上述办法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

   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对职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按照“内退”、“辞退”、“买断”的性质进行适当区分,然后对照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计算支付单位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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