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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知识之广宣费税前扣除问题

时间:2024-06-28 15:30:25 注册税务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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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知识之关于广宣费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广宣费税前扣除问题的税法知识,欢迎阅读。

税法知识之关于广宣费税前扣除问题

  一、一般企业的扣除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在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收入应该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二、特殊行业的特殊规定

  (一)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扣除限额比例给予提高到30%。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适用范围:1.化妆品企业的包括制造企业和销售企业,即俗称在生产、销售环节均可以按此执行。2.医药和饮料企业只能是生产制造企业,与化妆品不同,销售企业按照一般规定执行。3.酒类生产制造企业不可以按照特殊政策执行,只能按照一般规定执行。

  (二)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联企业签订分摊协议的可以转移扣除

  (一)适用于关联企业,不是关联企业不可以转移扣除。

  (二)双方之间必须是签订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

   (三)对于拟转出的一方企业,只能对实际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才按照分摊协议进行转移扣除,由接受方归集扣除,并且转出方不得重复扣除。

  (四)实行限额内按照分摊协议可以将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进行转移扣除,但分摊协议中必须注明。

   (五)接受转移归集并扣除的企业,对于按协议转移分摊并扣除的部分可以直接税前扣除。该企业在按照规定计算本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时与转移扣除部分无关。A公司和B公司是关联企业,根据分摊协议,A公司在2016年发生的销售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30%归集至B公司扣除。假设2016年A公司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500万元,B公司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000万元。

  A公司当年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会计处理为(单位,万元):

  借:销售费用——广告费 500

  贷:银行存款     500

   对于A公司来说:2016年,公司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5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可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为2000×15%=300(万元)。

   A公司可转移到B公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为扣除限额的30%,即300×30%=90(万元),而非500×30%=150(万元),在本企业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300-90=21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500-300=200(万元),而非500-210=290(万元)。

   B公司2016年可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为5000×15%=750(万元)。接受归集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关联企业,其接受扣除的费用不占用本企业的扣除限额,B公司除可按规定比例计算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扣除外,还可以将A公司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90万元在本企业扣除,即本年度实际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750+90=84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000-750=250(万元),而非1000-840=1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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