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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经典案例有哪些

时间:2023-06-19 23:10:26 劳动关系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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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经典案例有哪些

  劳动关系是很多员工关注的事情,所以大部分的员工都会想要查询一些案例来了解劳动关系的内容。下面为您精心推荐了劳动关系的经典案例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关系的经典案例

  武某与xx装饰公司系劳动关系,武某为劳动者,公司为用人单位。

  刘某与xx装饰公司系承揽关系,公司为发包人,刘某为承包人(承揽人)。

  程某与刘某为雇佣关系,刘某为雇主,程某为雇员。

  武某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请求工伤赔偿;同时其伤害系由第三人刘某造成,可以主张一般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程某在受雇从畅雇佣活动的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其雇主(同时也是侵权人、义务人)应承担雇主赔偿责任。

  刘某在事故过程中“操作不当、电路短路,致使工作场地失火”,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事故责任和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劳动关系的典型案例

  张x于2013年7月经朋友介绍到致远公司食堂工作,2013年8月12日,张x年满五十周岁。2014年3月25日,张红艳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身亡。随后,张x之夫朱玉龙、之子朱远提起诉讼,要求致远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因发生事故之时,张x已超过法定五十周岁的退休年龄,而且没有先行进行工伤认定,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这个问题涉及到劳动关系的法定终止。关于劳动关系法定终止的情形,主要包括: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的相关批复明确,未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劳动者退休后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属于工伤。

  其实,对于劳动者达到法庭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非常明确,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之间为劳务关系。之所以存在争议,就是因未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这部分劳动者一旦发生因工受伤能否认定工伤,能否得到相应的救济这一问题引起的。就目前的审判实践而言,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即法定终止,但针对未享受养老待遇而发生工伤的劳动者,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法院依然保护该部分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权益。因此,针对这部分人员进行用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慎重考虑可能存在的风险。

  劳动关系的案例

  1982年3月,张x入职房山某电力公司,担任炊事员。2004年5月经某电力公司、东方公司派遣公司安排,张x与东方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此后,由东方公司派遣至某电力公司,从事原岗位工作。2006年、2007年东方公司与张x分别续订一年期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张x与东方派遣公司再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最终到期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2012年12月1日,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将届满,东方公司向张x邮寄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单,张x主张双方应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东方公司属违法解除,起诉要求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后案件经调解结案,东方公司支付张x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65000元。

  我国劳动法律规定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既是倡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也是对作出长期贡献职工的一种特殊保护。

  按照这一规定,在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是否解除劳动关系的选择权是由劳动者掌握的,只要劳动者选择与用人单位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两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忽略了劳动者已经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仍然以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为由,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这时,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就构成了违法解除,要承担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责任。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第二个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提早书面征求劳动者意见,明确其是否要求继续保持劳动关系,避免因劳动者意愿不明、用人单位擅自解除而陷于违法境地。

  劳动关系的动态分析

  从 静态的角度,可以清楚的认识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基本属性。但是,仅从静态观察劳动关系的两要素是不够的,劳动关系是动态的。由于劳动者是以让渡劳动力使用权来换取 生活资料,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 工资等项物质待遇,这是一种通行着 商品等价物交换原则的等量劳动相交换。

  劳动力与具体生产资料的结合构成了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中劳动力具有人身专属性;而生产资料体现的是财产性。劳动力的变更必然引起劳动关系的变更;用人单位的变更不必然引起劳动关系的变更。只有在生产资料也发生变更的情况下, 劳动关系才发生变更。

  在改制中,如果劳动者与之结合的具体生产资料没有发生变化,而仅仅是用人单位的名称、形式、 体制发生变化的,劳动关系应当承继。只有当用人单位的变更已经导致劳动者具体劳动对象的生产资料变更时,劳动关系发生了变更,劳动合同才可以 解除。

  【拓展】

  [基本案情]:

  某市六建公司系国基电子(上海)有限公司A7厂房工程的承包人,其以《油漆承揽合同》的形式将油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李某某,约定李某某所雇人员应当接受南通六建公司管理。李某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转包给自然人王某某,王某某招用张成兵进行油漆施工。李某某和王某某均无用工主体资格,也无承揽油漆工程的相应资质。20xx年3月10日,张成兵在进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伤。11月10日,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确定张成兵与六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该裁决书未送达六建公司。12月29日,张成兵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劳动仲裁裁决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审查后,认为张成兵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且六建公司经告知,未就张成兵所受伤害是否应被认定为工伤进行举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于20xx年2月19日认定张成兵受伤为工伤。六建公司不服,经复议未果,遂起诉请求撤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裁判结果]:

  经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劳社部发〔20xx〕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六建公司作为建筑施工单位将油漆工程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某,约定李某某所雇用的人员应服从南通六建公司管理。后李某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再发包给王某某,并由王某某招用了上诉人张成兵进行油漆施工。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事实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具有劳动关系的理由成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张成兵在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厂房建设项目中进行油漆施工不慎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据此,维持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被诉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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