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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民政工作制度
一、民政办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社区居委会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推动居务公开,承担培训社区居委会干部工作及社区服务工作。
(三)负责辖区拥定优属,优待抚恤工作。承担市、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实施辖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落实,承担日常的办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管理的指导扶贫济困、社区捐赠等社会互助活动及对口帮扶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残疾人工作法律、法规,负责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七)负责辖区社会福利事业工作,承担孤寡老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工作。
(八)负责辖区老龄工作,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承担辖区老龄日常工作。
(九)负责辖区地名管理,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十)负责辖区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
二、服务项目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二)五保收养服务。
(三)优待抚恤服务。
三、办事程序和条件
(一)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1、本辖区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属救助对象。
2、城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局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3、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须以书面形式说明申请救助事由,并如实填报个人和家庭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社区居委会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
4、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10天内,对申请人有关情况及其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应在10天内对申请做出审批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事由。
5、经批准给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由区民政局发给《保障金领取证》,救助对象凭证按月领取救助金。
6、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对领取救助金的对象,月人均收入变动时,将根据情况调整保障金额,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予以取消。
7、低保金发放坚持对象公开、标准公开、金额公开的原则,低保对象由街道办事处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五保户收养服务
1、本辖区福利事业单位可收养本街道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扶养、无生活来源的“三无”孤寡老人。
2、五保户收养服务程序:本辖区常住城镇居民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由所在社区居委会调查审核后,报街道办事处,再由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审批,然后,通知敬老院或福利院以收养,并办理入院手续。
(三)优待抚恤服务
1、本街道辖区内的义务兵家属和重点优待对象,优待金发放服务程序:根据市定标准由区民政局通过街道向义务兵家属和重点优抚对象发放优待金。优待金在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兑现。
2、对符合规定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定期发放抚恤金、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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