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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申请证明

时间:2022-11-23 12:10:56 证明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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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申请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海员证/回国证明申请表

姓名中 文 外 文 此处请粘贴近期免冠彩色护照照片

拼 音

出生日期年月日性 别□男□女

出 生 地国省(自治区、直辖市)

原证件

情况种类及

号码 签发地点

签发日期 有效期至

持因公护

照海员证

者填写国内派出

单位 批准在外停留期限

出国事由□临时出差□常驻□劳务□其他,请说明:

中国住址 联系电话

国外住址 联系电话

现职业及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护照新发 □护照换发 □护照补发 □护照延期 □因公护照换因私护照

□旅行证□海员证换发□海员证延期□海员证补发□回国证明

护照加注具体内容:

家庭成员亲属关系姓名现住址联系电话

配偶

父亲

母亲

是否加入外国国籍或持用外国 护 照外国国籍□是 □否入籍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以下简称《护照法》)于2006年4月29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是规范护照签发管理工作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出入境管理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护照法》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护照签发管理的工作经验,规定了护照种类、签发机关、申办程序、签发时限、不予签发对象、罚则等内容,将护照签发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构建了科学完整的护照签发管理工作体系。《护照法》明确了护照签发管理工作属于中央事权,确立了公安机关出

入境管理机构签发普通护照的法律地位,体现了公安机关加强出入境管理工作的需要。《护照法》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理念,是顺应形势变化与时俱进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障公民出入国权益,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维护良好的出入境管理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稳定,以及规范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日前,记者就贯彻执行《护照法》有关问题采访了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制定《护照法》?

答: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没有制定专门法律规范护照的签发管理工作,国务院及有关主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成为护照签发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公民出国人数大幅增加,非法出入境、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等问题也日渐突出,而现行的出入境法律法规对护照的签发管理、处罚等规定都难以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护照法》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出台的。《护照法》制定的必要性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出入境管理工作发展的需要。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公民出国人数逐年大幅度增加,公安机关审批公民出国人数由80年代初的每年10多万人次,到2006年达到392万人次。目前中国公民持有护照的至少达到2000万人。护照已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制定《护照法》,是维护公民的正当出国权益,维护出入境管理秩序的现实需要。

二是出入境管理工作法制建设的需要。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对护照签发管理作出原则性规定,但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的全面加强,广大群众对出入境管理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出入境管理工作面临的改革压力加大,依靠原有的法律法规已经不适应出入境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专门的《护照法》,规范护照的签发管理工作,是进一步完善护照管理制度,加强出入境管理工作法制化建设的客观要求。

三是更好地保障公民出国权益,体现以人为本理念的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公民申请护照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加强对出入境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执法监督,更有效地保障公民出入国的正当权利。同时,制定《护照法》,可以将公安机关近几年推出的便民利民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如公民申请护照的急事急办规定等,这样规定更加有效地促进护照签发机关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是制定《护照法》是与国际惯例接轨,与国内其他法律规范相衔接的需要。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国际间的人员流动日益频繁,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为了维护本国自身利益,都加强了出入境控制,尤其是增加了护照的防伪性能。目前国际民航组织公约要求各成员在2010年前签发机读的电子旅行证件,并建议各成员国将面像、指纹等生物特征作为护照防伪特征。我国是国际民航组织公约的成员国,应当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并以法定形式确定护照内容和制作要求,与国际惯例接轨。同时,随着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近几年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的法律规范,例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其中有部分内容与我国现行的出入境管理制度不相一致,必须制定专门的《护照法》来重新调整,完成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衔接。

问:《护照法》中规定谁为普通护照的签发机关?

答:《护照法》确立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的签发普通护照的法律主体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因私事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鉴于目前普通护照均是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名义签发,考虑到现行的出入境管理体制,《护照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普通护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由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同时,《护照法》第五条规定:“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上述条款首次确立了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签发普通护照的法律地位,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法律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提供了依据。

问:公民申请普通护照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护照法》第六条规定:“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目前,全国已有231个城市实行公民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按需申领护照。在实行按需申领普通护照的地方,公民只需要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即可申请护照。尚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地方和因非法移民等问题突出地区,申请人出国除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还要提供与出国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出国劳务的,要提交劳务项目说明书,出国旅游,要提交团队旅游申请表等。由于中国各地区情况差异很大,目前在全国所有地方都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难度很大。本法规定了公民申请普通护照除提交户口本、身份证外,还要提交相关材料。为了便民利民,方便公民出国申请护照,防止地方对公民申请普通护照所需材料要求不规范,公安部将根据本法规定尽快制定出明确具体的办法,对提交的材料做出规定。

《护照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因私出国与普通群众不同,必须履行有关审批手续,提交所属组织、人事管理和行政隶属部门出具的意见。单位意见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国等。需提交单位意见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由组织、人事部门确定,目前主要是指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及从事财务、机要等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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