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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工作建议
今年九月一日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七周年的日子,应该说虽然很多群众仍不是十分熟悉这部法律,但计划外生育(通常称为超生,下文也称“超生”)违法的理念却已确乎是尽人皆知。虽然如此,但部分农村的计生形势却仍不乐观。
对此,我立足于当前的计生工作作了长久深入的思考,我认为当前的计生工作的关键在于有法不依、对于计生责任户处理力度不够,我建议作以下几点调整和补充:
一、以“罚”促管。
这主要针对将妇检作为计生工作重要环节的地区,在当今执行“七不准”等人性化计生工作原则的情况下,有必要更严格地执行相关计生政策法律法规。“罚”字即指的是依法向“超生”户强制征收足额社会扶养费,家境困难的可以向执法部门申请分期,但分期申请中要有明确时间进度,并要接受“惩罚性”计息;管字则指季度性的妇检等计生监管行为。从目前我居计生工作来看,以“罚”促管十分必要。
二、社会扶养费的征收应由事后征收向事前预收延伸。
当前,部分育龄家庭对超生的后果抱有侥幸心理,并有部分家庭是“不计后果”也要超生的,这些情况的存在都让当前的计生工作模式难以有效达到预期。
不计后果要超生的家庭会千方百计逃避妇检等计生监管措施,这种行为如果得逞,一个地区的监管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并趋于恶化;存在侥幸心理的家庭的超生行为在发生的同时显然也会造成上述后果。
对于类似行为,事前预收社会扶养费无疑可以化被动为主动,加强计生工作的警示效果,有效抑制超生现象的发生。
三、计生分利,追究责任。
这一点是针对各地计生工作中普遍存在人情关系而提出的。这一建议的核心在于明确和强化各级计生部门在计生工作中的利益分配,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具体办法为:针对某一时期的某个计生责任户,具有社会抚养费征收资格的最基层单位(通常为乡镇计生部门,下文以乡镇计生部门为例),在某一时间段内,拥有全权处理资格,乡镇计生部门可以获得一定额的社会扶养费自由支配;
如果乡镇计生部门在该时间段内未能对这个计生责任户执行必要的社会扶养费征收处理,那么一经县级计生部门发现,那么县级计生部门将也会获得直接向这些计生责任户征收社会扶养费的资格,此时乡镇计生部门不但要接受县计生部门的经济处罚,而且禁止其染指这个计生责任户缴纳的社会扶养费;
如果县级也未能及时处理,那么市级计生部门则将也获得资格并处罚县和乡两级计生部门,以此类推。
当然,以上建议不能凭空而行,而只能作为对原有计生工作模式的调整和补充,是对当前过分依靠干部本身工作能力的一种补充性政策调整,我相信这些调整和补充能够有利于计生工作的有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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