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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图纸保密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XXXXXXXXXXX有限公司 (简称甲方)
乙方:XXXXXXXXXX有限公司 (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开发的XXXXX零部件产品开发合作过程中的相关保密问题,经友好协商,特签订如下保密协议,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保密信息
(一)本协议的保密信息包括如下内容:
1.乙方在双方合作过程中自甲方处获得的,以及乙方根据合作要求在相关产品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制作的全部技术图纸、资料、实物及其他技术和商业信息。不论是否标明属于保密信息,亦不论该技术图纸资料及其他技术和商业信息的载体是纸质、光盘、电子文档或是其他形式。
2.在甲乙双方合作期间达成的任何口头、书面或电子及其他形式的合同或协议承诺或保证及双方之间的联络通讯信息。
3.图纸编号包括但不限于:XXXXXXXX。
第二条 保密期限
所有保密信息的保密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年。其中经甲方书面许可对外披露或者甲方自行对外披露的除外。
第三条 保密义务
1.乙方应将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管并应采取足够的保密措施进行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第一条第2款所包含的图号:
①使用必要的手段、措施和制度,妥善存放各类载体,以防丢失或泄露; ②乙方应当将提供对象、复制数份等信息向甲方申请,在获得甲方书面授权后方可对商业秘密的载体进行复制,并且应在所制作的所有拷贝副本上复制所有与甲方所提供的形式相同的保密标识。
2.除非事先获得甲方的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商业秘密的任何部分: ①向公众、任何第三方、特别是向甲方所涉及行业的竞争对手披露、泄露、或以其它形式公开;
②获得或使第三方获得直接或间接地利益;③造成甲方受到直接或间接地损害。
3.乙方根据合作要求在相关产品设计开发过程中制作的全部技术图纸、资料、实物及其他技术和商业信息等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亦不得通过转让、许可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交给任何第三方。
第四条 违约责任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导致甲方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泄露,乙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甲方同时有权取消乙方的产品开发资格和建议取消其未来的配套资格。
第五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
1.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乙方:XXXX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地图图纸保密协议 [篇2]
甲方:
乙方:
根据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业务的需要,甲方向乙方提供防城区1:10000 比例尺地形图(含电子版)(下称地形图),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使用地形图保密协议,共同遵守。 乙方在使用地形图的过程中,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地形图属“秘密”等级,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乙方应建立、健全地形图保密规章制度,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室(或资料室)存放地形图,有专人负责保管,以杜绝泄密事件发生。
三、乙方只能在甲方委托的业务范围内使用地形图,不得作其他用途或提供给第三方。
四、乙方在使用地形图的过程中,如违反国家保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测绘主管部门的规定,甲方有权收回地形图,无条件终止乙方的使用权,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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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附件:测绘、保密法律、法规有关条款。
甲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日期: 2 (盖章): (签字):日期: 乙方 负责人
附件:
测绘、保密法律、法规有关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条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有关条款
第十七条 印刷、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持有《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或者由本单位工作人员打印和复制。严禁将国家秘密委托没有《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印刷、复制。
绝密级国家秘密未经制作单位同意,不得翻印、复制。
确属工作需要汇编国家秘密文件、资料以及国家领导人重要讲话,需经原发文单位审查批准。其密级和保密期限按汇编文件、资料中最高密级和最长期限在封面上标明,并在目录中标明文件、资料的密级,在正文中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国家秘密载体的使用、管理、传递、销毁必须严格按照保密法规执行,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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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有关条款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按以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以发生重大测绘成果泄密事故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对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并处罚款。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丢失保密测绘成果,或者造成测绘成果泄密事故的:
(二)未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对外提供未公开的测绘成果的;
(三)测绘成果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致使测绘成果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擅自提供未公开的测绘成果的:
(四)测绘成果丢失或者泄密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造成测绘成果丢失或者泄密事故不查处的单位负责人。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有关条款
第二十一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地图(包括图书和报刊上绘有国界线和省界线的插图、示意图),必须报经省测绘局或者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出版。
展示各类未出版的绘有国界线或者省界线的地图,必须经过省测绘局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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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使用、复制、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保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编辑、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确需复制、编辑、转让或者转借的,应当征得测绘成果持有人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未经委托单位同意,受委托单位不得复制、转让、出版。
第四十条 非法复制、编辑、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由自治区测绘局或市(地)测绘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对侵权人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未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擅自向境外的组织和个人提供未公开的测绘成果的,依照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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