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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请假条款

时间:2022-11-24 11:41:00 请假条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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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请假条款

  一、法定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及加班工资计算:

法定请假条款

  1、法定工作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在正常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2、法定节假日:新年1天( 1月1日)、春节3天( 农历正月初一、初

  二、初三)、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 5月1日),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10月1日、2日、3日)。

  3、加班费计算:

  (1)加班工资计算:

  每天的工资=应发工资/21.75天【(365-104)/12】

  每小时工资=应发工资/21.75天/8

  (2)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即:(应发工资/21.75天/8小时)×1.5×加班时间

  (3)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即:应发工资/21.75天×2×加班天数

  (4)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即:应发工资/21.75天×3×加班天数

  二、事假、病假及工资计算

  医疗期按照自然日计算,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均包括在内。

  3、病假工资计算:

  病假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休假期间待遇如下: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3)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工资的数额。病假工资=(员工应发工资/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三、婚假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7、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安徽省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详见《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39条)。

  产假分类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五、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时,给予3-5天丧假;职工工资照发。当职工的非直系亲属死亡时,不可以请丧假,只能请事假。

  六、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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