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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合同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知识产权保护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知识产权保护合同1
鉴于:基于GSM和GPRS及其演进技巧的移动运营商、移动终端制造商、终端技巧(器件)的开辟商及制造商、增值交易供给商自愿构造_________论坛(以下简称“本论坛”),对移动终端新技巧,新交易以及各种移动终端之间的互通本领和对交易的承载本领进行探讨,构成华语地区移动终端的倡导性发起,互助鞭策华语地区移动交易成长,满足日趋充裕的移动交易对终端的要求。
各方授权代表经过议定友爱会商根据《_________论坛章程》,就各方在倡导性发起中具有的有权结果的履行允许达成同等定见;赞成签订本和谈。
第一条 定义
1.1 各方:是指参加本论坛,签订本和谈的扫数成员。
1.2 一方:是指参加本论坛,签订本和谈的任何一个论坛成员。
1.3 其他各方:是指各方中清除上述一方以外,其他扫数签订本和谈,参加本论坛的论坛成员。
1.4 和谈外其他方:是指除签订本和谈,参加本论坛的各方以外的个人,法人或其他构造。
1.5 倡导性发起:是指经过议定论坛表决程序经过议定的针对某项移动终端新技巧或新交易的技巧文件,该文件将在本论坛成员中获得广泛的保举和利用。
1.6 有权结果:是指一个或多个论坛成员提交到本论坛的,在本和谈见效前及见效后,该成员或这些成员具有知识产权的结果。
1.7 知识产权(IPR):是指由一个或多个论坛成员或和谈外其他方的智力工作结果依法获得的(无形资产)特有权力,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着作权的文件、技巧及相干结果的合法权力。
1.8 允许方:是指具有本和谈中的有权结果,并赐与其他成员傍边的一方或多方履行允许或授权其他各方利用的一方。
1.9 被允许方:是指对本和谈中的有权结果,获得其扫数人(允许方)履行允许或利用授权的其他各方。
第二条 允许范畴
除非允许方和被允许方就有权结果的知识产权达成的允许和谈(以下称“允许和谈”)另有法则,在本论坛所触及的扫数探讨范畴内,有权结果的允许范畴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从事用于GSM、GPRS及其演进技巧范畴内的移动终端产品或技巧的计划、开辟、利用、制造、销售等。
第三条 权力和任务
3.1 各方应各自包管资本,致力于符合和推行利用本论坛最终构成的各项倡导性发起。
3.2 经过议定论坛表决程序经过议定的倡导性发起,以及或由论坛成员互助评论辩论和探讨构成的`其他结果,除论坛成员在此中已具有的有权结果和知识产权外,其他知识产权属于论坛成员互助享有。
3.3 论坛成员在倡导性发起的构成进程中应照实向论坛其他成员告知其供给的文件、资料和技巧结果中是不是包括知识产权或大略存在的知识产权,其他论坛成员应在倡导性发起构成之前对触及的本身具有的知识产权发起主张。若倡导性发起构成后发觉存在论坛成员还没有表露的知识产权信息,则各方可凭占有关论坛法则,从头对倡导性发起进行评论辩论和表决。倡导性发起被论坛经过议定前,任何成员可以谢绝在议案中参加其知识产权并谢绝允许。
3.4 若上述倡导性发起,相干结果中包括一方的有权结果,该方将连续具有该方对有权结果的扫数权力。
3.5 倡导性发起被论坛经过议定前,任何成员可以撤回其议案,并谢绝向其他各方进行知识产权的允许,详细的时候和处理方法,各方将另行评论辩论,并在有关法则中肯定,但论坛成员不该随便撤回其已经发起的议案。
3.6 一旦被论坛经过议定成为倡导性发起,在倡导性发起中包括其有权结果的成员可根据各方已经达成的同等,与其他成员签订有关允许和谈,允许和谈的签订应基于刚正、公道、非鄙视的原则。若该成员谢绝进行允许,应以书面式样阐明公道原因,上报理事会。
3.7 除非允许和谈另有法则,允许方根据本和谈做出的知识产权许但好坏独有的,非排他的,不可撤除的和不可让渡的。同时,允许方可向和谈外其他方进行允许,其前提不受本和谈的限制,由允许方自行决议。
3.8 倡导性发起被通过后,其他各方可自愿按第3.6条的法则与有权结果的扫数者签订和谈,签订的时候,范畴由成员自行决议。
3.9 对付论坛未构成的倡导性发起,提交原文件的成员有权自行选择进行专利申请或对其作其他处理,但不该侵犯其他论坛成员的合法权力。
3.10 允许方向被允许方的授权范畴和允许的期限以各自另行签订的允许和谈为准。
3.11 各方赞成将在本论坛内恭敬和保卫和谈外其他方的知识产权。任何一方将含有和谈外其他方知识产权的文件、资料、结果提交到论坛,均应获得权力扫数者的允许。
第四条 与有权结果相干的信息
允许方该当作公道的竭力及时向被允许方供给与其有权结果相干的信息。上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权结果数量;有权结果阐明书、附图和权力要求书。
上述信息供给的详细安排遵照两边达成的允许和谈履行。
第五条 隐瞒
5.1 除非是法律另有要求或践诺本和谈所公道必要的,各方均应对本和谈及与本和谈相干的扫数信息严厉隐瞒。未经其他各方的书面允许,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和谈及相干隐瞒信息表露给和谈外其他方。
5.2 本隐瞒条目在本和谈有效期内,及一方退出本和谈后大略本和谈停止后连续有效。
5.3 各方另行签订的隐瞒和谈的条目适用于各方在本和谈项下的隐瞒任务。
第六条 费用
6.1 除非允许和谈另行法则,允许方异国任务向被允许方供给任何相干的技巧赞成与办事。
6.2 本和谈下产生的各方的各项费用,包括专利费用、其他费用等,由各方各自负担。
6.3 论坛构成的倡导性发起,以及由论坛成员互助评论辩论和探讨构成的其他结果,进行挂号、申请专利等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由权力扫数者负担。
第七条 关照
本和谈下要求或许可发出的扫数正式关照、要求、哀告、赞成和别的通信来往(以下称“关照”)应采取书面式样,同时采取电子邮件或其他便利方法发送给应接管关照的一方。
第八条 仲裁及适用法律
8.1 凡因本和谈引发的或与本和谈有关的任何争议,最终该当提交给本论坛,各方经过议定友爱会商办理,如在三个月内未能达成同等,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法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判决是结局的,对参加仲裁的各方均有束厄狭隘力。
8.2 本和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九条 其他
9.1 本和谈自本论坛倡导成员的授权代表签字盖印后见效,有效期_________年,除非根据_________或本和谈有关法则被提早停止或撤除。各方可以在本和谈期满前经过议定友爱会商肯定是不是连续本和谈。
9.2 除非允许和谈另有法则或论坛成员另行达成其他和谈,本和谈停止时,本和谈项下付与被允许方的扫数允许也应停止,并且被允许方应立即中断利用允许方的任何知识产权或信息;且被允许方应归还或烧毁由允许方向其供给的扫数信息和文件资料。
9.3 未经其他各方书面赞成,任何一方不得随便点窜或清除本和谈。任何对本和谈的补充,点窜或清除须经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成为本和谈的一部分,与本和谈具有划一法律出力。
9.4 本和谈见效后,如任何和谈外其他方盼望享有和谈所述权力,负担本和谈所述任务,该和谈外其他方该当根据本论坛的章程或相干工作法则所肯定的程序参加本和谈。
9.5 一方退出本论坛的,同时退出本和谈。
9.6 本和谈一式贰份,和谈各方及本论坛各持一份,具有划一法律出力。
知识产权保护合同2
主办方(甲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参展方(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为维护展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和《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展会名称、地址及期限
1.展会名称:
2.展会地址:
3.展会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展前审查
1.乙方应当在参展前自行检查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内容,并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提交《参展知识产权承诺书》(见附件一)。
2.乙方应当携带与参展项目相关的权利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参展,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展项目标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
3.甲方或甲方设立的知识产权投诉机构(以下简称“投诉机构”)有权在展会开始前对乙方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展品、展台、展板、相关宣传资料 □ 其他:
4.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的展前审查工作,并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提交审查所需物品及资料。
5.甲方的展前审查工作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完成。甲方发现乙方的参展项目可能引起知识产权纠纷的,有权督促乙方再查或者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条 展中投诉处理
1.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与展会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相关专业技术方面的宣传咨询服务。
2.甲方应当在显著位置向乙方公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受案范围和联系方式,并公布甲方或者投诉机构的服务事项、投诉程序、投诉地点和联系方式。
3.乙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规定,规范使用其参展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
4.乙方认为其他参展方的参展项目侵犯其知识产权的,有权向甲方投诉,也可以自行与该参展方交涉,但不得扰乱展会秩序。
5.甲方应当按照《展会知识产权投诉处理程序》(见附件二),接受乙方对其他参展方或第三方对乙方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
6.甲方接受投诉后,有权对投诉涉及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对乙方的参展项目采取拍照、复印、录像等措施,并在各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7.乙方被投诉的,应当积极配合甲方的调查处理,并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做出不侵权的举证。
8.甲方应当妥善保管投诉有关资料,并根据乙方的要求对投诉涉及的有关情况出具相关事实证明,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9.甲方应当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掌握的乙方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属于下列情况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采取撤展、遮盖等处理措施:
(1)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乙方参展项目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
(2)乙方承认其参展项目涉嫌侵权的;
(3)乙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陈述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的。
2.属于下列情况的,甲方有权直接对乙方参展项目采取撤展或者遮盖等处理措施,并由乙方承担甲方采取处理措施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参展资格:
(1)乙方拒不采取撤展、遮盖等处理措施的;
(2)采取撤展、遮盖等处理措施后乙方擅自恢复的;
(3)乙方拒不配合甲方的调查处理的。
3.除前款情况外,甲方直接采取撤展、遮盖等处理措施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与第三方的交涉扰乱了展会秩序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交涉,通过投诉机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乙方拒不停止交涉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参展资格。
5.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人民法院起诉;
2.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有多种文字文本的,应当以中文文本为准;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
2.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对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其他约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知识产权保护合同3
为了执行《北京市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指导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保护知识产权,甲乙双方经过认真协商,在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及承诺
甲方承诺:根据“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指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负责人,建立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预防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乙方通告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信息,同时对在售商品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动态监控,保障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乙方承诺:配合甲方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有合法来源,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二条知识产权证明文件提供
(一)乙方提供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义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商品标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证明权利合法有效的文件;接受第三方授权经营的,应当具备有效授权文件;确实不能提供的,应当提供所售商品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
1.商品标注注册商标的,乙方应当提供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证(原件或者复印件)、商标授权使用合同(原件或者复印件)等。
2.商品标注专利标识的,乙方应当具备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授权使用合同(原件或者复印件)等。
3.商品涉及著作权的,乙方需查验商品知识产权权属,并取得有关权属证明、商品合法来源的证明或者以书面合同方式取得其供货商的有关承诺。
提供时间:甲方进货前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上述各款所列文件。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可根据情况要求乙方补充相应文件。
提供方式:□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二)甲方保密义务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负保密义务,不得将乙方提供的文件用作知识产权保护之外的用途。
第三条知识产权标记、标识
乙方应当保证其提供商品的知识产权标记、标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现标记、标识错误的,应当立即改正,并书面通知甲方对在售商品作相应处理。
甲方发现乙方提供商品的知识产权标记、标识错误,有权要求乙方在指定期限内改正。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遮盖、修改、删除乙方提供商品的知识产权标记、标识。
第四条知识产权侵权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应当互相配合,迅速妥善地解决知识产权投诉、行政查处或者民事诉讼。
甲方接到投诉时,应当及时处理,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乙方接到投诉时,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报甲方,如果认为提供的商品侵权,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停止销售有关商品。
任何一方因乙方提供的商品受到行政查处或者被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对方。
第五条知识产权侵权的责任承担
因乙方提供的商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导致甲方受到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上述损失由甲方不当行为导致,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甲方违反第二条约定,未承担保密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第三条的约定,甲方因错误认定乙方使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致使乙方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遮盖、修改、删除知识产权标记、标识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二)乙方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的承诺,因销售商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司法机关认定侵权的,应当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给甲方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声誉损害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双方供货或联营合同。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未提供证明文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提供;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甲方有权暂停销售相关商品。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未正确使用标记、标识,并拒绝改正的,甲方有权暂停销售有关商品。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其他约定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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