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花千坊

考试辅导

《中级经济法》考点:代理的基本概念

时间:2022-12-06 14:14:55 考试辅导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中级经济法》必备考点:代理的基本概念

  知识是引导人生到光明与真实境界的灯烛,愚暗是达到光明与真实境界的障碍,也就是人生发展的障碍。以下是百分网小编整理的《中级经济法》必备考点:代理的基本概念,欢迎来学习!

  【考点六】代理的基本概念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2.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解释1】行纪、寄售不属于代理,因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解释2】由于“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

  【解释3】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属于代理。

  【解释4】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3.委托代理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解释】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6.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论是委托代理,还是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终止。

  【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无论是被代理人死亡还是代理人死亡,代理均终止。

  【委托代理】

  (1)法人:无论是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终止还是作为代理人的法人终止,代理均终止;

  (2)自然人:代理人死亡,代理终止;被代理人死亡时,代理并不终止。

  代理权和代理证书

  代理权和代理证书代理人进行代理必须有代理权。代理证书是证明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文件。在委托代理中,授权委托书是代理证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的事项和权限、有效期限和委托日期,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法律规定授权委托书需要公证或认证的,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或有关机关证明。在法定代理中,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就是代理证书。在指定代理中,有关机关的指定书(如法院指定诉讼代理人的裁定书)也就是代理证书。

  无权代理

  无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称为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代理行为。无权代理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产生无权代理的原因很多,如未经授权,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限的范围中超越部分的代理、原代理权已消灭等。无权代理如经被代理人追认时有追溯力,代理即自始有效,无权代理即成为有效代理;如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则无权代理人应自己承担法律后果。未经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他人所为的民事行为;

  (3)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4)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

  (5)行为人与第三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中级经济法》考点:代理的基本概念】上海花千坊相关的文章:

中级经济法考试高频考点08-25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法律行为的基本概念11-11

2017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无权代理11-13

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代理08-24

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难点:代理的基本概念11-05

中级经济法客观题考点汇总09-10

2017《经济法》高频考点: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08-29

2017年《中级经济法》考点:仲裁程序11-13

中级《经济法》强化考点:禁止扣除项目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