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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法定解除
会计专业资格考试分为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中级会计师就是中级级别。以下是为大家分享的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法定解除,供大家参考借鉴,欢迎浏览!
合同解除之法定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或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合同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法定解除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其他违约行为主要包括:完全不履行合同、履行质量与约定严重不符、部分履行合同等。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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