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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习题

时间:2024-10-24 03:45:11 试题 我要投稿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习题

  复习考点知识需要习题来巩固,不然就很容易忘记。以下是百分网小编整理的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习题,欢迎学习!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习题

  【考点一】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NOT按照出资比例)的权利。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

  4.(所有)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5.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

  义务:

  1.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法定事项★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约定→一致同意→NO)

  考点练习:单选题

  下列有关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B、合伙人可以自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C、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无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

  D、聘用非合伙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的,其在被聘用期间具有合伙人资格

  【答案】 A

  【解析】根据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错误的;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监督权,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合伙企业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不是企业的合伙人,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

  【考点二】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4、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练习:多选题

  合伙企业内部规定,有对外代表权的合伙人甲在签订合同时,须经乙和丙两个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同意,如果甲自作主张没有征求乙和丙的同意,与第三人丁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如果丁不知道在合伙企业内部对甲所作的限制,在合同履行中,也没有获得不正当的利益,则丁为善意第三人

  B、如果丁为善意第三人,丁所得到的利益应当予以保护

  C、合伙企业不得以其内部所作的在行使权利方面的限制为由,否定善意第三人丁的正当权益

  D、合伙企业可以拒绝履行该合同,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限制。合伙企业不得以其内部所作的在行使权利方面的限制为由,拒绝履行合伙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因此D的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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