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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1.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种类 (1)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包括零余额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核准制: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除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
3、备案制: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4、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颁发基本(或临时或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5、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开户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变更账户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地址等其他开户资料后,应及时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申请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的时间:实际情况发生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撤销的情形
时间规定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存款人5个工作日内提出撤销申请如存款人未申请撤销,银行应通知该单位办理销户手续,银行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专户的,应在撤销原基本存款账户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余额转入基本存款账户,最后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
类型
用途
使用规定
1、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2、一般存款账户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支取现金。
3、专用存款账户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备用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4、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向其他或上下级账户划拨资金
5、临时存款账户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6、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不包含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7、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在其注册地或住所地行政区域之外(跨省、市、县)开立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
(3)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实名制管理
1、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变更、撤销)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自然人不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存款人应按照账户管理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
(二)存款人结算账户变更事项的管理
存款人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及补(换)发开户许可证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三)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1、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文件。
2、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对账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应与银行按规定核对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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