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超标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常见问题汇总
小规模纳税人超标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常见问题有哪些你知道吗?你对小规模纳税人超标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常见问题了解吗?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小规模纳税人超标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常见问题,欢迎阅读。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销售额标准是多少?
答:(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大于50万元;(二)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大于500万元。(三)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大于80万元。都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
二、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中的年销售额中的“年”如何理解?
答: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中的年销售额中的“年”是指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销售额。
例如纳税人2016年5月正式开业,则从2016年5月这第一个月开始,12个月内,任意一个月和前面月份累计超过标准,就要在该月开始登记一般纳税人。
而超过12个月之后,滚动计算,比如2016年5月到2017年4月,12个月累计没超标,后面再算就从2016年6月到2017年5月、2016年7月到2017年6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三、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中的销售额具体包括哪些?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替开发票的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其中特别注意的是,对于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比如某稽查局对一个小规模纳税人检查,发现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3月少申报收入100万元,然后2017年4月下达处理处罚决定书,小规模纳税人当月补缴了税款,则要把这100万并入到小规模纳税人2017年4月,来算是否超一般纳税人标准。
依据:国税函〔2010〕139号
四、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中的销售额是含税还是不含税?
答: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中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具体换算方法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这里特别注意,一是计算销售额是否超标时,要加上免税销售额,如某纳税人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含税销售额50万,免税销售额40万,这时候该纳税人连续十二个月销售额=50÷(1+3%)+40。
二是按照差额征税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比如某劳务派遣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600万元,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等扣除项累计为500万元,这时候计算时,应按扣除前的600万元计算=600÷(1+3%)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国税函〔2010〕139号
五、小规模纳税人超过标准时,适用税率还是征收率的时点怎么把握?
答:例如大世足球用品公司,2016年5月至2017年2月累计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大世足球用品公司应在2017年3月15号(申报期结束日)后,即3月16号开始计算的20个工作日(不含节假日哦)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
假如大世足球用品公司在2017年4月5号提出申请,在2017年4月10号被税务机关正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则2017年3月、4月仍然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017年5月的销售按税率(17%等)来计算缴纳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公告)
六、小规模纳税人在超过标准后,不主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还是征收率的时点如何把握?
答:例如全蛋娱乐公司,2016年5月至2017年2月累计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假如全蛋娱乐公司在2017年3月15号(申报期结束日)后开始的20个工作日(至4月13号)内没有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
税务机关在4月14号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4月14号正式送达纳税人,规定纳税人应从15号开始的十个工作日内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等资料,假如纳税人一直没有报送。
则至《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十个工作日结束前纳税人销售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计税,至《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十个工作日结束次日起产生的销售额,按一般纳税人计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
特别标注:按税总函〔2015〕311号文件,假如《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十个工作日结束次日是月中,比如4月17号,那么可能17号前是按3%,17号及以后按17%,但是在现在系统下,纳税人申报表设计上,一个月内只能要么是小规模纳税人,要么是一般纳税人。也就是说,现阶段,纳税申报表系统设计上,只能是单一,而不能一个月内纳税人既是小规模又是一般纳税人。鉴于此,建议按照《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十个工作日结束次月开始按17%一般纳税人来计税。
七、稽查查到小规模纳税人以前年度偷税应按税率还是征收率计算补缴税款?
答:例如稽查局2017年3月对小规模纳税人全蛋娱乐公司2016年进行检查,发现2016年累计少报收入600万,这时候这600万虽然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但由于税务机关未下达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所以应按3%计算补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
八、一般哪些一般纳税人要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答: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除此以外的商贸企业可以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无需进入辅导期管理。
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其他一般纳税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骗取出口退税的;
3.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九、针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的特殊规定?
答:(一)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取得专票当月不能抵扣,而是在次月比对相符后才能抵扣。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1.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2.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3.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4.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的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十、什么情况下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也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答: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包括:1.其他个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个体工商户以外的自然人;2.不经常发应税行为,主要是指很少涉及或缴纳增值税,只是偶尔一次或两次的销售行为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这样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单位或个人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除自然人外,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如果需要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的话,需要提交《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进行申请说明,由税务机关判定是否允许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
十一、总分公司可否分别按各自标准认定或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答:由于企业的总公司和分公司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以各自的情况来衡量其是否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而不是以总销售额计算。因此,总分公司可以分别按各自标准认定或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但是,如果是总分公司增值税汇总申报的,则按一个纳税主体来确认,不能分别衡量。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各省《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
十二、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是否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
答: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因此,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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