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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税务登记证所需要的财务制度是什么
税务登记证,是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办理税务登记证所需要的财务制度,希望对你有帮助。
办理税务登记证所需要的财务制度
1、票据管理制度
1.1票据由公司财务部统一进行管理。
1.1.1需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的票据范围:
(1)《入库单》
(2)《出库单》
(3)《产品调拨单》
(4)《收款收据》
(5)《专用发票》
(6)《退货验收单》
(7)《派车单》
1.1.2财务统一管理票据的格式:
(1)票据管理工作由财务部指定记帐员负责。
(2)有关票据购买至公司,由备件库入库后,统一由记帐员办理出库手续,并由其保管。
(3)记帐员负责有关票据的保管、发放、回收、存档及销毁。
1.2票据的使用
1.2.1票据只限本公司内部使用。使用时由各部门分管财务核算的人员到财务部领用。
1.2.2领用票据时,票据管理员与领用人要办理领用手续,由管理员在发放记录上登记票据名称、领用数量、票据编码起止号等,并由经手人签字确认。
1.2.3使用票据时,各栏要填写齐全、清楚、准确,书写工整、复写清晰,金额大小写要一致,客户名称栏的填写一律按公司统一的户名。
1.2.4票据的使用时限:凡使用部门领用的内部票据,使用时限均为当月,以月末为限(每月的25 日),
不论单据已用多少,下月不再继续使用,一律上交。
1.2.5票据的回收:
① 各部门上交票据时,每本都要分别计算出汇总金额,并注明每本使用份数及作废份数,标注于票据封面,收款收据类的票据要按户名、金额进行汇总。
② 上交票据时每类票据必须附当月汇总表,汇总表须附在每类票据的第一本上。
③ 票据回收时,每种票据一式各联各部门必须全部上交,并附每月各种物品汇总表。
④ 票据上交期限为每个月的10日前。
1.3票据使用部门对票据的管理及使用要求:
1.3.1建立票据管理台帐,详细记录分发及使用情况。
1.3.2仓管各库使用票据时,要在专管人员处办理领用手续,票据回收时,按“1.2.5” 的要求执行。
1.3.3票据使用人在开具票据时,必须严格按填写标准执行,若发生金额计算错误或一户两名现象,每发现一次对开票人罚款20元。若因金额计算错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
1.3.4票据不能随便乱涂乱画,不能随便更改。
1.4票据的归类存档
1.4.1月末结账工作结束后,票据管理员要与负责账簿登记的有关人员进行账面金额核对,不相符的要查明原因及时调整。
1.4.2核对工作结束要对票据全面整理,整理完毕归档。
2、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2.1货币资金所指的范围:
本制度所指货币资金主要包括:现金、承兑汇票、现金支票及转帐支票等,以下简称资金。
2.2资金的回收:(主要指现金)
2.2.1现金回收的渠道:现金回收的渠道主要有“收现”(即收讫现金)及“银行汇款”两种。
2.2.2“收现”要求:当面点清、点钞机、手工点钞各一遍、发现可疑纸币要及时退还交款人、开具收款收据。
2.2.3银行汇款:收到客户银行汇款通知后,12小时内到银行查收。
2.3资金的保管
2.3.1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元。每日现金结存数不能超过限额,超额限额部分于下午4:00前送存银行。每天下午4:00以后不再进行结算业务。
2.3.2现金的提存必须有专车押送,提出现金后及存入现金前,押送车不得中途办理其它业务。
2.3.3库存现金必须存放于保险柜。
2.3.4出纳员要定期清点库存现金,月末要结出现金库存余额,核对帐实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在报请总经理后进行帐务处理。
2.4资金的支付:资金的支付工作依据“支付有计划、计划需审批”的原则开展。
2.4.1资金的支付申请
⑴资金支付时必须由申请资金支付部门填写《资金计划支付审批单》,交公司总经理批复,总经理审批完成后,财务部根据总经理审批意见,予以付款。
⑵申请部门申请付款时,若需从银行汇款,必须同时填开银行支款通知单,经公司总经理签字后财务部方可汇款。
2.4.2资金的支付审批:所有资金的支付必须由公司总经理签字,财务部长签字批准同意。 2.4.3资金的支付结算:公司出纳人员根据支付申请单或银行支款通知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2.5相关部门在资金支付过程中的职责
2.5.1公司资金对外支付统一由财务部办理,财务部应加强资金的调度和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手续严密,结算畅通,服务周到。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资金支付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2.5.2申请资金支付部门的职责:申请资金支付的经办人必须根据公司规定整理有关原始单据,对有关原始单据进行分类、整理、自查、粘贴、汇总,保证手续齐全,填清业务内容、用途、金额、支付方式、收款人全称、开户银行、账号等 ,并在单据上签字。需要向收款单位索要收据、发票的,应保证在申请资金支付的当月25日前将收据或发票交至财务部。如过后发票或收据不到位,由申请资金支付的经办人负责。
2.5.3财务部门的职责:
⑴根据审核无误的手续,办理银行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业务;及时根据银行存款对账单在月末及时作出相应调整,落实未达账项。
⑵认真审查付款申请和有关原始单据的完整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复核资金支付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做到手续完备、单证齐全。
⑶公司出纳员必须保证资金支付的准确性,不得无理拖延支付,不得刁难业务经办人或收款单位人员。对于出纳员违反公司资金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人员有权向公司举报,一经查实,公司将严肃处理。
⑷出纳员有权拒绝一切不符合公司资金支付规定的申请,如果出纳人员工作失职,办理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一经查出,公司将严肃处理。
⑸出纳员要每天7:30分向公司总经理、财务部长真实准确的报出当日货币资金库存情况。
3、规范月底结算管理制度
3.1涉及月底结算的各部门及其相关报表要求: 3.2报表要求:
3.2.1各相关部门必须按规定时间完成报表工作,每延误一天,对责任人罚款10元。
3.2.2报表要求全部电子版,数据要准确,报表格式完全按照公司规定的格式,特殊情况需加以备注说明。
3.2.3若因数据不正确给月底结算工作带来影响,责任人罚款10—30元。
4、报销业务流程
4.1.1差旅费的报销
(1)出差手续:公司员工若因工作需要出差,需填写《出差申报单》,报主管领导批准,交考勤员据以考勤,出差归来后,到考勤员处抽回《出差申报单》,并由考勤员注明返回公司具体时间,并签字认可。《出差申报单》作为公务出差人员的报销依据,附于报销凭证之上。未按以上手续而擅自出差者,一律视为旷工,不予补办相关手续。
(2)差旅费报销按标准执行。
(3)出差到分公司的人员须由人力资源部填写公务派遣单,在分公司的食宿均由分公司负责,公司只报销交通途中的餐费,每餐10元。
(4)员工回家探亲时,每月公司只报销1次往返车票,多余自负。
(5)员工出差或探亲原则上不允许乘坐出租车及卧铺,若有特殊情况,报销时须公司总经理批准。
(6)员工出差或探亲归来后,3日内必须到财务部报销相关账目,若恰逢月底必须在25日前报销,若不及时报销,公司将按报销单据的10%给予处罚。
(7)若业务公出人报销时帐目未还清,财务部有权从其工资中扣除其欠款。
4.1.2零星采购的报销
(1)公司采购员及零星购物人员在采购物品时单据要及时报销,每次借款后单据必须在10日内报销完毕,若遇月底,必须在26日以前将截止25日的单据报销完毕。
(2)零星采购报销时,必须附《入库单》。
(3)购物单据必须是税务专用发票。若特殊情况,报销时必须向总经理说明。
4.1.3单据的报销:
(1)原则上公司每月结算两次运费,每月的.5号至10号、20号至25号结算运费。(客户自提的除外)
(2)运费结算时必须先将运费单据粘贴好,填好报销单,由配送中心签字,公司副总经理签字、总经理签字、财务部长签字后方可结算。
4.1.4内部单据报销要求:
(1)单据书写工整清晰,不得涂改,并一律用钢笔书写,不得用圆珠笔或铅笔。
(2)金额计算准确,大小写相符。
(3)单据粘贴整齐、平整。
(4)相关领导签字齐全,不得空缺。
5.1本制度的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记帐人员,包括财务、营业厅及仓管等部门的记帐工作。
5.2手工帐本的登记:
5.2.1手工帐本的登记工作,各部门必须有专人负责。
5.2.2记账员在登记手工账时,要认真仔细,一律用蓝(黑)色钢笔,登记账本时不能随便更改,严禁乱涂乱画,书写要工整,字迹要清楚,每月账本要结出月计累计,并且与总账核对清楚。
5.2.3每月账本登记完成后,保管员与财务记账员要核对账本数量金额,核对不符要查明原因,以备下月做账时更正。
5.2.4帐本平时妥善保管,不得在无人状态下放在公开场合。
5.3微机帐的登记
5.3.1各科室微机记帐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
5.3.2登记微机账时,要认真仔细,对财务软件不能随便更改,微机记账时要派专人登记。 5.3.3微机记帐工作要做到及时录入、按时完成、数据准确。
5.3.4记帐微机要专机专用,不得用于游戏,个人文字处理,对外服务以及搞一些非工作性质的活动。
5.3.5为了保证计算机不受病毒干扰,所有的软盘必须经过病毒检测和病毒消毒处理后才能上机操作。
6.1退货的前提:公司货物进入市场后,原则上一律不退货,若发生质量问题,经技术、质检部门认可后,方可进入退货程序。其它任何原因的退货,必须经过总公司营销总监书面同意后,方可进入退货程序。
6.2退货的程序:
6.2.1业务员清点数量,填写《退货申请单》,并传真至公司,由营销总监签字。
6.2.2退货司机凭《退货申请单》装车退货,凡与《退货申请单》内容不符者,一律不予装车。
6.2.3货物退回公司后,由成品库保管员进行数量清点,由质检员对退货进行认定。
6.2.4质检员对货物鉴定后,填写《退货验收单》,《退货验收单》须将客户名称、业务员姓名、退货品种及数量、退货原因等填写清楚,并分别由质检员、保管员签字后,报营业厅。
6.2.5营业厅根据《退货验收单》所标注的内容,对不符合退货要求的与销售部进行对接,取得肯定答复后,对该退货客户的帐目进行调整。
6.3退货责任的认定及处理:质检员在填写《退货验收单》时,须分别注明退货原因,并且在每个月的25日,将当月退货责任认定情况进行汇总,报公司财务部门。
6.3.1因质量问题发生的退货,由生产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3.2因滞销、过期等造成的退货,由销售部追究相关业务员的责任。
6.3.3因退货司机装车时清点不准确造成的退货,由退货司机承担相应的损失。
6.4退货处理后,仓库主管需作相应的帐面调整。
税务登记证的使用主体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4]
税务登记证登记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4]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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