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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时间:2022-03-17 14:26:34 安置 我要投稿

海城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海城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第一条为规范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根据国务院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鞍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海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有产权证的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安置方式。产权调换还平,并无偿安置8平方米。货币补偿金额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四条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单室户不低于46平方米、双室户不低于56平方米(小)、双室户不低于66平方米(大)、叁室户不低于75平方米标准执行。被拆迁人按照居住房屋实际面积加无偿安置8平方米上靠一个户型,超出面积在选定户型之内部分按成本价结算,再扩大面积按商品价结算(原房面积加无偿安置8平方米超过75平方米,享受不超过5平方米成本价格)。

  第五条拆迁二OO六年一月一日之前建成的,无产权证并具备居住条件的独立房屋,按照土建造价分等级进行补偿(补偿表附后)。二OO六年一月一日之后建成的无产权证房屋不予补偿。

  第六条对于低保户、困难户、残疾户等特困群体,经民政局、管理区、社区认定确系困难,向社会公示无异议,扩大面积部分住公房。

  第七条城市房屋拆迁改造区域内涉及到的企事业单位,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政府拆迁改造。如达不成协议,可以依法进行裁决。

  第八条拆迁产权证上标明非住宅的房屋(商业、商服、厂房、仓库、公交等),按照产权证标明的房屋使用性质进行安置和补偿(由住宅变更为非住宅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按照本办法执行)。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对于能够异地恢复生产经营的,按照核定的在册职工数,以市、县(市)社会月平均工资额为标准,一次性付给3个月补助费;对于不能异地恢复生产经营的,在申领工商部门签发的停产停业手续后,按照核定的在册职工数,以市、县(市)社会月平均工资额为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费。补助日期从拆迁之日起至回迁之日止(在拆迁前已停产停业的除外)。

  第九条用合法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无论有无营业执照,均按照产权证标明的房屋使用性质进行安置。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按照核定的在册职工数,以市、县(市)社会月平均工资额为标准,一次性付给3个月补助费。

  第十条拆除平房区门斗、棚厦、前后两房之间的连接棚不予补偿。拆迁火炕楼煤棚每个补偿700元。

  第十一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并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发放租房补助费,三口人以下(含三口人)每月补助150元,四口人以上(含四口人)每月补助180元,补助费从拆迁之日起至回迁之日止。搬家补助费每户350元。搬家补助费和租房补助费回迁时一次结清。

  第十二条建设规模5万平方米以下的,过渡期18个月;5万平方米至10万平方米的,过渡期24个月;10万平方米以上的,过渡期36个月。超出规定的过渡期限,从超出之日起,拆迁人支付双倍租房补助费。

  第十三条被拆迁人按照搬迁的先后顺序自选楼层,自选户型。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海城市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二OO0年四月七日海城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海政发〔2000〕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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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

  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结合型补偿

  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拆迁条例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会议指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起草的。制定这个条例,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关系到现代化建设全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工作,2007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审议这个条例草案时提出,经过修改后要公开征求群众意见。2010年,条例草案先后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和 37898条;起草单位召开45次各类座谈会、论证会,广泛听取中央各部门、地方政府、被征收人以及相关专家的'意见;选取40多个有代表性的城市进行专项调查研究;组织力量对社会高度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逐一研究论证,力求从制度上加以解决。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条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

  按照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需要和房屋被征收群众利益,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的总体要求,条例草案规定:

  一、是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政府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二、是征收范围。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是征收程序。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还要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是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五、是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条例草案还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房屋拆迁图片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会议要求,条例公布施行后,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都要认真学习贯彻,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会议提出,考虑到集体土地征收是由土地管理法调整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由国务院尽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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