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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复习指导:债的担保和债的保全
债的担保
1.债的担保方式
(1)人的担保——保证
(2)物的担保
①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
②约定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
(3)定金(物的担保的一种特殊形态)
2.纳税担保(2013年新增)
(1)税务机关是债权人,不能成为纳税担保的担保人。
(2)一般而言,留置、定金等方式不适用于纳税担保。
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是指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代位权),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撤销权)的法律制度。
(一)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1.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来行使。
3.代位权的效力
(1)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
(3)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4.税收代位权(2013年新增)
税收代位权是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而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时,由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代替纳税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
(二)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
(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未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第三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撤销权的行使
(1)名义
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行使。
(2)范围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费用负担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4)诉讼当事人的列置
①原告:债权人
②被告:债务人
③第三人:受益人或受让人
3.撤销权的存续期间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4.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1)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效力。
(2)债权人对撤销权的行使结果无优先受偿权。
5.税收撤销权(2013年新增)
税收撤销权是指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滥用财产处分权而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时,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其行为有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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